申诉书范文

申诉书范文(精选33篇)

时间:2023-07-17 17:49:14

  申诉书范文(一):

  申请人(申诉人)张三,男,x年5月30日出生,汉族,xx县商业公司职工(或农民等),住xx县x路x号x栋x室。联系电话:,手机号:。

  被申请人(被申诉人)李四,男,x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xx县xx村路号。联系电话:,手机号:。

  申诉请求

  1、要求撤销xx县人民法院()连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改判申诉人应向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元。3、由被申诉人承担再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张三与李四拖欠货款纠纷一案,xx县人民法院于x年1月9日一审作出()连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三应向李四支付拖欠的货款20xx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对该判决结果不服,现提出以下申诉理由;

  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原审认定李四共拖欠张三货款两笔计20xx元,其中对第一笔欠款并没有相关的对帐单、出货单、欠条或是其他结算凭证能够证明,仅仅依据张三雇佣的两个工人王五、马六的证人证言,而这两人均与张三沾亲带故,系同一个村出来做事的老乡,具有必须的利害关系,所以其证人证言不足以采信。对该笔货款法院不应当认定。

  2、原审程序违法,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主审法官给张三确定的举证期限截止于x年12月20日,但原告张三在12月24日开庭时才向法庭提交王五、马六的证人证言。被告李四当庭提出原告逾期举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当对该证据组织质证,但主审法官对此不予理睬(有旁听观众陈某、刘某的证言和庭审笔录为凭),并认可了该证据。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再审并改判。

  证据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连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3、旁听观众陈某、刘某的证言。

  此致xx县人民法院

  附:申诉状副本1份

  申请人(申诉人):张三

  x年3月1日

  申诉书范文(二):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xx省xx省某市人,住xx省某市府城办事处中山街14组付家1巷51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省某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申诉人因不服xx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孝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请求贵院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要求撤销xx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孝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依法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x年xx省某市因城区改造,申诉人丈夫杨某将房屋搬迁至xx省某市府城办事处中山街14组付家1巷51号(原xx省某市南大街付家巷63号)。x年申诉人与杨某结婚。x年5月因房屋老化进行原址改建,经被申诉人同意并测量,申诉人房屋所占土地使用面积为129.47平方米和77.13平方米(过户给申诉人女儿杨某某),被申诉人于当年收取申诉人征地管理费和工本费总计1600元,同时收走了申诉人所持有的旧证,并承诺很快按测量面积(129.47平方米和77.13平方米)为申诉人换新证。

  x年元月,在申诉人的多次催促下,时隔两年之久,被申诉人才给杨某颁发了安土国用[]字第47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206.6平方米)。

  x年10月20日,又经申诉人多次索要,被申诉人才将土地使用权总面积177.13平方米分别过户到申诉人(安土国用[]字第072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00平方米)和申诉人的女儿杨某某(安土国用[]字第072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77.13平方米)名下。

  申诉人在x年10月到x年1月28日四年期间,与被申诉人多次交涉,要求其颁发剩余2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可是均遭到被申诉人的拒绝。x年1月28日,申诉人以请求被申诉人颁发剩余29.4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为由向xx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上诉期间,为申诉人补办了剩余29.47平方米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于x年7月16日为申诉人换发新证(安土国用[]第064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29.475平方米),后申诉人撤诉。

  x年8月,申诉人以被申诉人的行政不作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向xx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一审法院认为被申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作出()安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驳回申诉人的起诉。

  x年9月,申诉人上诉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原裁定。

  申诉人认为原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在适用法律和程序方面均有错误。其理由如下:

  一、原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

  原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诉人已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且申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其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规定”)第二十一条第(4)项之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贴合下列条件:(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原二审法院据此,将申诉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述及的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定义为具体行政行为,显属偷换概念。因为申诉人是针对被申诉人长达11年之久不发证的行政不作为,而不是x年7月16日的发证行为。被申诉人从x年5月就收取了换证所需要的各种费用,可是却一向拖延到x年7月,在申诉人用了十一年的时间,穷尽了各种救济手段之后,被申诉人才将证颁发给申诉人。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属非具体行政行为,是不作为,而不是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赔偿法》中“违法行为”应从广义理解,其既包括进取的作为性违法,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违法。《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同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也即包括了违法的不作为。被申诉人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景下,拖了十一年之久才给申诉人换新证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行政法的诚信原则和权力滥用原则,即构成了违法的不作为。

  二、适用法律错误

  (一)事实认定部分适用法律错误

  原二审法院错误地将申诉人诉求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其根据是《行政赔偿规定》第二十一条第(4)项之规定,“(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可是被申诉人违法的不作为行为,应当依据《行政赔偿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及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申诉人据以要求赔偿的违法行为是非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能适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相关规定。

  (二)原二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定部分适用法律错误。

  原二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显然,原二审法院犯了一个很严重的逻辑错误。

  同时,原二审法院还在终审裁定结尾部分,适用了一审程序才会适用的法律依据,分别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 原二审法院程序错误

  原二审法院以未经违法确认先置程序为由,驳回申诉人的上诉,违反法律程序。

  根据《行政赔偿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未经依法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应当要求有关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关审判庭负责办理依法确认事宜,并应以人民法院的名义答复赔偿请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了申诉人的行政赔偿诉讼后,应就被申诉人的不作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可是原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均未通知申诉人开庭,也未向申诉人调查和了解情景,而是直接经过书面审理作出裁定,从而让申诉人丧失了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违法的权利。并且原一审、二审法院均未对被申诉人的不作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据此,申诉人认为,原二审法院驳回申诉人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程序错误。

  综上所述,原二审法院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均有错误,申诉人特依据《行政赔偿规定》和《国家赔偿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诉,请求贵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撤销原二审法院作出的()孝行终字第17号行政裁定,依法进行再审。

  此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__________

  罗某

  x年 月 日

  附:1 、行政申诉书副本1份;2、证据清单1份。

  申诉书范文(三):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x年11月28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大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x年7月27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xx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 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xx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由宋负责抚养,严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给宋作为宋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x年12月起计至宋xx18周岁时止)。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严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应当支付给宋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 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齐,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可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职责,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供给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来查证的情景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 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齐,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贴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x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x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一样意离婚能够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景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所以,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景,但法院并没有进取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 “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景,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我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我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帐户内余额5000元、帐号为帐户内余额14390.25 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帐户内余额为15.3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19405.55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仅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职责”,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能够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景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申诉人严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所以,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长大的原则,婚生儿子宋应当由严负责抚养。

  由于宋从94 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职责。在这种情景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齐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供给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之后才出现其所谓的“宋自x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生活在一齐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x年1月之前,宋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齐,申诉人严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职责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已经9 岁,能按自我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齐,对母亲的感情十分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长大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研究。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所以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职责,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申诉书范文(四):

  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号。

  关于被申诉人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驻民终字324号《民事裁定书》,即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护。由于xx省高级法院()法民初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关于劳动争议一案的指导函,xx县人民法院 x年2月1日又作出了()西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办事处按照国家规定为“原告申报补办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和“补发自到达退休年龄时(XX年8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工资”,这些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务必会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影响和谐稳定的政治大局。我们认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层的情景,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导意见;另一点,省高院的误区是认为政府工作好作,个体户难缠,才把问题压给了我们基层政府,但他们没有研究到社会效果。处理任何问题,都应依法和依据事实,不能抛开历史和现实。退休和保险问题至所以构成诉讼,一是她与政府不构成劳动关系;二是因为x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许;三是她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无法给她办理。而与原xx镇政府,现xx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职责,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职责。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异常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异常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所以政府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而没有与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政府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职责,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所以不承担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市中级人民法院()驻民终字第259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政府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3067.63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构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职责,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职责,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职责。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政府为什么当时会承担工伤待遇,实际上镇政府只是承担清算职责,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政府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职责。更不能将这种职责转嫁到镇政府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驻民终字第259《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与xx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政府不应当赔偿他的伤残损失,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当承担工伤保险的赔偿职责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职责。

  (三)劳动关系原先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x7)285号《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景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职责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x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一样情景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职责……”。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与不构成劳动关系,xx镇政府,此刻的xx办事处无法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退休、参保等各项职责。

  (四)依据法律规定,xx街道办事处不能为xx办理退休手续,更不能为其申办报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金等,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所以而产生的一切职责

  提出工伤和退休是两码事,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样认为工伤赔偿和退休是两码事,是不一样的两个概念,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能够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XX年7月,被xx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情景下,按规定应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资至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在处理此项劳动争议时,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用了《办法》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伤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能够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和《办法》第五十八条和劳险(x7)2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按12年6个月一次性计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裁决后,并得到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于XX年8月1日自愿从xx镇领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假肢安装费,并终止了工保险关系。

  在xx办理退休及保险的问题上,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就是一味地追查xx镇的职责,而不是进取地按劳动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奋力,直到今日,仍然是要求xx镇去为她申报各项手续、补偿费用、补发费用和补贴,甚至她已经核算过,什么时间发多少钱。无论什么情景,你没有办理退休,怎样去核算退休费,补发从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补发基本养老保险和调整数额。

  (五)西人劳()27号文件,《关于xx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调查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三点调查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x8年3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年4月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6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办〔〕89号文XX年10月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本事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景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贴合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政办〔〕89号文件执行范围。

  3、根据政〔〕29号文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团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提议有参保愿望的团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在xx县电缆材料厂XX年注销抵债后,间隔时间多年,不进取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而是一味去追查xx办事处的职责。所以,耽误了她办退休手续的时间,再一点,因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过去有关文件未出台,依据国发()8号、政()50号等文件规定,无法办理各项保险关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规定,她的问题,应由社会劳动部门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办理。

  综上所述,xx街道办事处与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所以,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职责。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法民申字第016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驻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x年六月十日

  申诉书范文(五):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身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等。

  申诉人______对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__刑初/终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某某的刑罚。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上、法律上(基本案件事实,相关法律依据等)

  据此,申诉人请求 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 具有自首情节等,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 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____份。

  相关证据____份

  申诉书范文(六):

  申诉人:A,男,××岁,×族,××市××公司员工,住××市××路×楼×号。

  被申诉人:B,男,××岁,×族,本市人,××厂工人,住××市××路××号。

  申诉人因B伤害一案,不服××区人民检察院××年××月××日作出的[1998]×字第×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检察机关查明案情,对B作出起诉决定,追究其刑事职责。

  事实与理由:

  (应祥述事实和理由,此略。)所以,我认为应当对B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我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A

  ××年××月××日

  附:1.原不起诉决定书抄件1份

  2.证人李××证言1份

  申诉书范文(七):

  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办事处主任

  被申诉人:,女,1x年x月15日出生,原xx县电机厂职工,现住xx县xx办事处xx村号。

  关于被申诉人诉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案,申诉人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服(x1)法民申字第01x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现提出申诉意见如下:

  一、请求事项:

  1、依法驳回对原告再申申请的诉讼请求。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1)法民申字第01x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维护(x1)驻民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x1)驻民终字324号《民事裁定书》,即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护。由于xx省高级法院(x1)法民初字第01x52-1号《民事裁定书》和省高院关于劳动争议一案的指导函,xx县人民法院 x1年2月1日又作出了(x1)西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办事处按照国家规定为“原告申报补办退休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和“补发自到达退休年龄时(XX年x月)至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退休工资”,这些违背事实与法律的判决,务必会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影响和谐稳定的政治大局。我们认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实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层的情景,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导意见;另一点,省高院的误区是认为政府工作好作,个体户难缠,才把问题压给了我们基层政府,但他们没有研究到社会效果。处理任何问题,都应依法和依据事实,不能抛开历史和现实。退休和保险问题至所以构成诉讼,一是她与政府不构成劳动关系;二是因为x1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许;三是她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无法给她办理。而与原xx镇政府,现xx街道办事处没有任何职责,

  (一)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不构成劳动关系。

  首先,是电机厂职工,不论是人事关系或是工资关系均在电机厂,并非是在原xx县xx镇。同时,电机厂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应独立承担民事职责。

  其次,xx县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是一个行政机关,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法人,人、财、物都是由政府管理,异常是人员编制,都是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文件规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根本就不在镇政府的人员编制内,不属镇政府编制的人员,怎能让镇政府给她办理或补办申报退休手续,并给她补发退休工资和补贴。异常是乡镇机构改革以来,其人员定编定岗,她一不在岗,二不在编,三未与镇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所以政府不能为她办理退休手续和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条件是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而没有与政府构成劳动关系,政府就无法为她办理退休手续以及补发工资。

  (二)原xx镇人民政府对被申诉人已经承担过相应的民事职责,不等于与其就构成了劳动关系。所以不承担诉讼请求。

  XX年西劳裁5号《裁决书》、()西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x市中级人民法院()驻民终字第25x号《判决书》判决原xx镇政府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30.x3元,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完全是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对伤残的赔偿,这种赔偿并不能说明原镇政府就与构成了劳动关系。这种赔偿是说明原镇政府在处理原电缆材料厂的债权债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职责,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并不承担职责,更不能说承担了厂里的债权债务就应当承担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职责。如这样认为,就是混淆了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

  镇政府为什么当时会承担工伤待遇,实际上镇政府只是承担清算职责,并不是应当承担她的工伤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注销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债权人申报债权(这个债权人也包括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镇政府并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险的职责。更不能将这种职责转嫁到镇政府身上,应当区别对待。

  实际上()驻民终字第25x《民事判决书》是一个错误的判决,与xx镇政府没有任何劳动关系,xx镇政府不应当赔偿他的伤残损失,与xx县电机厂构成有劳动关系,xx县电机厂是一个独立企业法人,xx县电机厂应当承担工伤保险的赔偿职责和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一切职责。

  (三)劳动关系原先在电机厂,后为了照顾其工伤,调往到电缆材料厂任会计职务,后又被安排回电机厂,她的劳动关系始终就在电机厂,应由原企业为她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劳部发(1)2x5号《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关于被注销的企业电缆材料厂发生劳动争议,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为劳动争议被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的情景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民事职责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xx4〕4号)中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为歇业后,其债务问题应依据以下不一样情景分别处理: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职责……”。xx街道办事处(原xx镇政府)与不构成劳动关系,xx镇政府,此刻的xx办事处无法为xx办理退休保险等有关手续,更不承担退休、参保等各项职责。

  (四)依据法律规定,xx街道办事处不能为xx办理退休手续,更不能为其申办报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金等,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所以而产生的一切职责

  提出工伤和退休是两码事,我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同样认为工伤赔偿和退休是两码事,是不一样的两个概念,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能够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XX年x月,被xx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情景下,按规定应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资至退休年龄,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在处理此项劳动争议时,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用了《办法》第二十七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伤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能够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xx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和《办法》第五十八条和劳险(1)2号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按12年x个月一次性计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裁决后,并得到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于XX年x月1日自愿从xx镇领取了530.00元的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和假肢安装费,并终止了工保险关系。

  在xx办理退休及保险的问题上,犯了一个逻辑性的错误,就是一味地追查xx镇的职责,而不是进取地按劳动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奋力,直到今日,仍然是要求xx镇去为她申报各项手续、补偿费用、补发费用和补贴,甚至她已经核算过,什么时间发多少钱。无论什么情景,你没有办理退休,怎样去核算退休费,补发从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补发基本养老保险和调整数额。

  (五)西人劳(x1)2x号文件,《关于xx办事处原电机厂职工、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调查处理报告》已明确提出三点调查处理意见:

  1、原电机厂于1x年3月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多种原因,XX年4月厂房、土地变卖,根本没有经过法律程度宣布破产,也就不存在按《劳动法》执行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2、原电机厂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有x名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办〔〕号文XX年10月下发,重点是对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本事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情景进行普查,督促单位为贴合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原参保单位漏报人员要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电机厂属于乡镇倒闭企业,不在普查范围之内,不属于政办〔〕号文件执行范围。

  3、根据政〔〕2x号文件“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团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提议有参保愿望的团体企业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在xx县电缆材料厂XX年注销抵债后,间隔时间多年,不进取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而是一味去追查xx办事处的职责。所以,耽误了她办退休手续的时间,再一点,因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过去有关文件未出台,依据国发()x号、政()50号等文件规定,无法办理各项保险关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规定,她的问题,应由社会劳动部门按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办理。

  综上所述,xx街道办事处与不构成劳动关系,更不能为去申报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和补贴,更无法为申报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不承担申报参保手续并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更不存在基本医疗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问题,所以,xx街道办事处不承担申请再申诉讼请求的各项职责。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x1)法民申字第01x52-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x1)驻民三终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以维护我办事处的权益不受侵犯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

  二○xx年六月十日

  申诉书范文(八):

  申诉人张、男、x年5月8日出生,汉族、xx区第二运输公司工人,住xx区xx街x委x组,电话:

  x年12月31日,xx区人民法院对刘流氓一案,作出()刑字第86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有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x年8月13日,xx区法院以()伊区刑字第57号判决,对刘重审改判六年。

  x年12月15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一上字第51号判决,又将刘终审改判无罪。

  法院对加害人刘终审改判无罪之后,被害人即本申诉人依照当时实施的《刑诉法》()第148条被害人对生效判决可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之规定,向xx市检察院申诉。

  结果,市检察院却向申诉人告知:对市法院的判决不服,只能向市法院申诉而不能向市检察院申诉,因为判决不是检察院作出的,市检察院不予受理对市法院上述刘无罪判决不服的申诉。

  申诉人无奈,只好向市法院申诉。正如民间谚语所说:“自我的刀削不了自我的把。”x年12月30日,市法院通知申诉人:“驳回申诉”。

  最近,申诉人经过多方咨询律师、法官等法律专业人员得知,市检察院当年拒不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是错误的,是违反当年法律规定的违法失职行为。故此刻依照现行法律再次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上字第51号判决,提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事实与理由:xx市法院认为(《判决书》第2页):“刘单独和伙同陈刚等四人两次去张家,目的是索要劳动报酬和要求张领其看病,并非寻衅滋事,系属民事纠纷而发生殴斗,原审以流氓罪科刑不当。”

  显然,申诉人到底是否欠刘劳动报酬是本案基本事实。按市法院自我的逻辑,欠,就是索要劳动报酬而并非寻衅滋事,原审以流氓罪科刑不当。

  问题恰恰在于,法院对“申诉人到底是否欠刘劳动报酬”之本案基本事实——根本就没作审理,天然也就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原审判决所谓“现查明”(《判决书》第1页)“刘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晚六时许,去个体养车户张家索要工钱”完全是毫无证据的凭空认定事实,实属认定事实确有错误。故请求支持申诉请求,提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2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13条之规定,也请求向申诉人“当场书面答复”受理本申诉。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x年二月二十 日

  申诉书范文(九):

  请求事项:

  1.要求被诉人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的加班工资x元;

  2.要求被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经济补偿金x元;

  事实和理由:

  劳动争议律师解答:申诉人于x年x月x日进被诉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x元。x年x月x日,被诉人口头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x月x日被诉人向申诉人开具退工单,被诉人并未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累计加班x天(其中法定假日加班x天,双休日加班x天),被诉人尚未支付加班工资。

  申诉人认为:根据《劳动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安排双休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资标准的%支付。现被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故要求被诉人依法支付申诉人加班工资x元。根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现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已满x年,故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x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x元。

  综上,申诉人向贵会提出申诉,要求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空白)

  申诉人确认以下为文书送达地址:

  申诉人名称:张某 文书送达地址:虹口区*路*号*室 邮政编码: 被诉人名称:某某电器有限公司

  文书送达地址:杨浦区*路*号 邮政编码: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张某(签名或盖章)

  x年10月10日

  申诉书范文(十):

  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某某医院。住所地:xx省xx县娄山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漆某某,女,汉族,xx年11月27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案 由:医疗损害赔偿职责纠纷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因之间因医疗损害赔偿职责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桐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7月3日作出的()遵市法民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7月14日作出的()黔民申67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判决和裁定:一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是适用法律错误。

  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能够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提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能够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提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申请的;……(三)申诉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提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以及该法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贴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申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申诉人现依法提请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提议》或者依法《提请抗诉》;

  2、请求检察机关监督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诉人不合理的一审诉讼请求。

  申诉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原一二审判决对“伤残等级”认定错误。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职责纠纷,不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之规定,被申诉人的损伤情景达不到最低伤残等级,可原一二审判决却认定被申诉人的损伤为“工伤伤残九级”,以致认定案件基本事实错误。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共有三类伤残鉴定标准,一是《劳动本事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或《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三是《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可是,三类均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在这三类鉴定标准中,工伤等级的鉴定标准最低,可人身损害的等级标准却较高。根据被申诉人的伤病情景,其行腹腔镜下异物取出手术,完全贴合“工伤九级”的鉴定标准,可是,由于本案不属于工伤,故不能够认定其“工伤九级”的鉴定意见,原一二审判决采信被申诉人“工伤九级”的鉴定结论严重错误,本案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评定标准”进行鉴定。但由于在此之前已经委托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被申诉人的损失情景达不到伤残十级鉴定标准,所以,被申诉人便要求鉴定机构按照工伤进行了评定。

  2、原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诉人的“居住地”认定错误。本案被申诉人居住的农村,是属于农村居民,且有户籍登记能够证实。所以,原审法院却认定为“城镇居民”,并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进行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一审过程中,被申诉人虽然供给了一份xx县大汉松骨保健会所和元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但其证明资料也不能够证实其居住在城镇的事实,xx县楚米镇元田村位于xx县城附近,该证明的资料首先不真实,同时也不客观,并且,被申诉人即便在洗足城上班,也不能够得出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的结论。故,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的居住地情景为城镇事实错误。与此同时,原审法院认定“被抚养人”居住地也为城镇,并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抚养费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原一二审判决对被申诉人的“医疗费”认定事实错误。第一、原一二审法院酌情认定被申诉人产生了医疗费20xx元错误,且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被申诉人主张医疗费用,就应当供给相应的证据来予以证明,可是,原一二审法院却在没有任何依据及发票的情景下,认定被申诉人在近两年的时间内产生了医疗费20xx元,以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第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为取出纱布产生了医疗费14558.40元事实错误,根据被申诉人供给的医疗费发票12张记载,虽然总计金额为14558.40元,可是,其住院及术前检查的费用合计为11750.80元,对于其他的费用部分,被申诉人一是没有供给相应的病历证明于损害相关,二是根据发票记载的药品名称体现,多数是属于支路妇科病及其他的检查产生,与本案的医疗损害行为无关。故,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医疗费用为16558.40元事实错误。

  4、原一二审判决对相关损失的认定事实错误。首先,申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误工费10536.9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1108.61元、鉴定费1200元有异议。认为:一是误工费不应当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认定,应当按照农林牧副鱼业平均工资或者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二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当得到支持,且不能够按照城镇消费性支出计算,原因是本案的被申诉人的损伤情景达不到最低伤残等级标准;三是精神抚慰金也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被申诉人必须是到达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后,人民法院才能够酌情裁判精神抚慰金。

  除此之外,申诉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护理费4727.34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费11750.80元”没有异议,人民法院可依法认定。

  二、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原一二审判决适用“职工工伤鉴定标准”法律错误。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职责纠纷,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原审判决适用《工伤鉴定标准》,判决申诉人承担“工伤九级”赔偿职责适用法律错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是按照工伤计算,那申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项目就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九级为6个月统筹地区职平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九级为6个月统筹地区职平工资),被抚养人抚恤金等等,并不是赔偿残疾赔偿金。可原一二审法院在认定工伤九级鉴定标准的同时,又按照了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并判决上诉人赔偿一次性残疾赔偿金(4年×20667.07元)82668.28元 ,以致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

  2、原一二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申诉人及抚养人均居住在农村,是属于农村居民,且有户籍登记能够证实。所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被上申诉人所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均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和判决,其适用法律错误。

  3、原一二审判决对相关损失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对于伤残赔偿金82668.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1108.61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等,其得到支持的前提条件是:被申诉人必须到达最低的伤残程度,如果达不到,即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其次,对于被申诉人主张的误工费10536.90元,由于被申诉人是农民,且自我陈述也是洗足城的服务员,故依法应当按照农林牧副鱼业平均工资或者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原审法院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适用法律错误;第三、对于鉴定费1200元,因是按照工伤标准进行鉴定产生,该费用的产生与申诉人的医疗行为无关,故依法不应当采信。第四、对于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出庭产生的费用700元,因采用的是工伤鉴定标准,与案件医疗纠纷无关,原审法院判决申诉人予以承担,也同样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现依法提出申诉,请求发出检察提议或者提请抗诉,并支持申诉人诉请为感!

  此 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xx县某某医院

  (盖章)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x年八月十三日

  附:1、本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一份;

  3、一二审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7月14日作出的()黔民申67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

  申诉书范文(十一):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男, x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梅陇镇xx村后场31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村。地址:本市银都路号,电话:,法定代表人金,总经理。

  申诉请求

  请求xx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支持申诉人的原审诉求,支持申诉人的再审请求。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原世居于xx市xx区梅陇镇xx村后场,身份为农民,赖以生存团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在x年8月6日被征收,征地批文:“闵府土()245号”,征地单位系xx县房地产总公司开发部(原征地用途为新建景洪三村二、三、四街坊),因该开发商超过二年未动工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xx市xx区人民政府在x年2月20日经【闵府土(97)19号】文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x年6月27日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单位,不是判决书中所认定的征地单位,而是皮包公司,该公司是建造举世闻名楼脆脆“莲花河畔景苑” 倒楼的“梅都公司”的兄弟公司)与xx市xx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了《xx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房地闵字()出让合同第128号},将该地块以每平方米60元人民币超级低的价格(1865.91万元整、大写:壹仟捌佰陆拾伍万玖仟壹佰元整)出让,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不到半年时间内(x年12月1日)就将该地块高于原价约十四倍的价格(25820.2529万元整、大写:贰亿伍仟捌佰贰拾万贰仟伍佰贰拾玖元整)以在建工程方式转让(倒卖)予“至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异常需要说明的是,实际开发建设的单位是至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该地块的用途是建造高档居住小区“银都名墅”(全部为545幢独栋、双拼别墅),其网上公开售价在每平方米五万以上。

  根据《xx市住宅建设征用团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62号令,第六条,按照“谁用地、谁负责安置” 的原则,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由征用地单位负责(事实是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没有一人是用地单位安置的、都采取委托方式,详见《关于办理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手续的申请报告》)。x年2月20日,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单位、皮包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书,注,依据市人民政府62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必须三方签订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书,申诉人至今未签订过该协议。同年5月16日“被安置”进入xx公司。因该公司无一家自有实体企业(村企属空壳公司,社保委托xx市xx区梅陇镇养老所代缴),申诉人一再要求上岗(无书面),该公司回答,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地单位)征地的劳动力有132名“被安置”在xx公司,没有岗位安置,依据xx公司于x年9月20日公布《关于征地劳动力安置待遇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现待岗人员当公司需要用工通知上岗时,必须到本公司上岗理解工作安排。申诉人至今未接到公司的上岗通知书,故待岗至今只拿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

  所上证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xx公司成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能以未向被申诉人供给劳动而认定没有劳动关系,因申诉人是否上岗(向被申诉人供给劳动)不是申诉人所能决定的。故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诉人至今未与申诉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又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7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申请低保的职工有关收入计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本市单位职工,愿意工作但单位无法供给岗位,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所在单位必须予以补足。现xx公司对土地被征用后应当安置的劳动力不安排劳动岗位,而只发放由民政局履行发放的xx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被申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权)。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xx公司既然理解用地单位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安置劳动力(俗称用土地换取的劳动岗位),就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章,按相关规定办理。上述二级法院的判决,申诉人认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被申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望支持申诉人的再审诉请,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百姓的合法利益。

  此致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王

  xx年五月二八日

  申诉书范文(十二):

  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11月24日出生,住路号,电话:。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x年x月26日生,住路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高院提审,依法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城北路x3号的6x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

  二、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漏洞百出,严重背离客观现实,不会是法官“眼花”了吧?

  ..................

  三、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位于城北路x3号的面积为6x6.11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家俱、家电和少部分债权债务

  ...............

  四、礼貌商店属于申诉人的约定财产(个人财产),一、二审法院重新分割礼貌商店财产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权的公然侵犯!

  .....................

  五、一二审法院公然剥夺申诉人的城北路x3号房屋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把申诉人应有的财产份额判给被申诉人,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

  玉林中级人民法院非法剥夺申诉人的权利,偏袒一方,不但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本申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申诉人认为一二审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且非法剥夺申诉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判决结果十分不公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提审。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4年x月16日

  申诉书范文(十三):

  劳动保障监察申诉书

  投 诉 人 姓 名与身份证一致性别 身份证号必须填全

  联系电话 必须真实、有效

  通 讯

  地 址必须详细、真实、有效邮 编

  被投诉人 名 称

  (姓名) 必须全称住 所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主要负责人姓 名 性别 联系电话

  邮 编

  请求事项:(常见资料填写提示)

  一、依法支付X年X月-X年X月被拖欠的工资、被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最低工资差额XX元。

  二、依法办理X年X月-X年X月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三、依法订立、返还劳动合同。

  四、依法退还押金XX元、扣押的证书、强迫集资入股XX元。

  五、依法办理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其他。

  事实与理由:(常见资料填写提示)

  我于X年X月进入该单位,在XX部门(岗位)从事工作,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每月工资XX元。(以下根据请求事项写明有关事实经过)

  1. 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扣押劳动合同。

  2. 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收取押金XX元,扣押什么证书,以何种形式集资入股XX元,是否开具收据。

  3. 单位以何理由拒绝办理社会保险,是否要求过供给办理保险的材料。

  4. 单位何时、以什么理由扣减或拖欠工资XX元,是否开具扣工资的书面决定,是否开具欠工资的欠条。

  5. 单位工作时间、班次如何安排,如何考勤;在什么时间加班、加点,累计小时,是否或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的,自我计算单位还应补发加班工资XX元。

  6. 单位何时、以何理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是否出具了书面决定,什么原因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其他情景。

  说明: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人无法定保密义务,投诉人坚持要求保密,则视为举报处理。

  2、投诉人所填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必须真实有效,否则由其本人承担有关资料不能通知到的法律后果。

  本人已阅读并认能够上说明。

  投诉人(签名):刘

  20xx年 XX月 XX日

  申诉书范文(十四):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职责公司,所在地:x省xx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于 x6年6月22日作出的(x6)民初字第x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6年11月x日作出的(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广电网络公司有职责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职责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x%的赔偿职责,并承担连带职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景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xx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x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我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构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xx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xx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资料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一样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景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构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景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xx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xx公司何时发现被自我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xx公司何干?

  显然,xx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职责。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职责”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xx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xx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职责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职责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xx公司承担3x%的赔偿职责,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x%的赔偿职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xx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走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职责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杯具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职责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x%的赔偿职责;而一、二审判决认定xx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x%的赔偿职责;二者比较,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xx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x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职责公司

  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x6)民初字第x2号民事判决书和(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各一份。

  申诉书范文(十五):

  申诉人: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

  住所:xx市x区覃家岗镇x村花生堡社

  法定代表人:彭

  电话: 手机: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厂于x年与当时的x村签定租用土地修建厂房的协议,租用期五十年。本厂现使用厂房,始建于x年,用地建房手续:本厂书面向x村申请,x村按照土地法规协助办理。城乡建委经现场勘查后发给了团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渝沙集建99字第0843号〕〔重国土统印〕发证日期:1999年5月24日 。xx市x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厂房竣工后,办理了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字第11313号〕所有权人: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房屋负责权人:彭。房屋座落:沙区覃家岗镇x村花生堡社。房屋用途:厂房。房屋来源:自建。

  xx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团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条:……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闭路电视、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搬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耗损,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具民事行为的法人,享有与其权益相关的民事权利,也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本厂具有合法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的厂房,其所有权性质属于团体,是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的固定资产。

  x年花生堡社团体农转非,x区国土局征地办是在本厂毫不知情的情景下,与花生堡社当时的社长商谈办理的征地补偿事宜,作为本厂厂房所有权人的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完全被蒙在鼓里。〔x年2月6日才从薛家林口中明白,〕在花生堡社团体农转非时,当时所有在社团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国土局都视花生堡社为所有权人,一切与征地补偿相关的事宜,均与花生堡社当时的社长商谈。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是本厂厂房唯一合法的所有权人。x区征地办避开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与花生堡社的负责人私自协商,具体与花生堡社商谈的什么资料?厂房按照什么标准补偿?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一无所知,x区国土局征地办一向没有与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签定过任何与征地拆迁补偿相关的,也从来没有应对面的商谈过征地拆迁补偿等相关的事宜。本厂法人代表彭也只是得通知去x村委会与花生堡社签定解除土地租用合同时,方明白花生堡社已团体农转非,土地已被国土局征用。花生堡社提出与其解除土地租用合同,并出示早已打印好的〔解除土地租用合同以及资产补偿分配协议书〕。本厂当时负责人彭得知厂房的补偿按照违章建筑的价格计算时,〔x年2月16日才从当时负责协助征地工作的薛家林口中明白,征地时本厂厂房是按照55号令第九条实施的补偿。〕当即提出异议:认为本厂厂房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补偿费不应当和那些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的建〈构〉筑物一样的价格计算。征地工作人员说你把你的要求写在上头,以后搬迁时解决。于是彭在解除土地租用合同以及资产补偿分配协议书上添加了一条:本厂厂房两证齐全,此协议未作任何补偿,搬迁时,解决后再搬迁。

  依据xx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国土局在办理花生堡社团体农转非的行政行为中,没有按照《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本厂厂房实施补偿,也没有按照文件规定对因为搬迁造就的各种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严重损害了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的权益。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具民事行为本事的法人,享有与其权益相关的民事权利,也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本厂具有合法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的厂房,其所有权性质属于团体,是梨盛金属杂件厂的固定资产〔不动产〕。依据xx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第二条,本厂有权维护自我的合法权益。

  x年征地时,以为搬迁也就三五天的事情,征地人员认同搬迁时解决也拖延不了几天。法人代表彭才在解除合同和资产补偿分配的协议书上添上了:“本厂厂房两证齐全,此协议没有作任何补偿,搬迁时,解决后再搬迁。”谁明白国土局征地办不但没有及时要我厂搬迁,反而委托x村委会继续把土地出租给彭〔本厂法定代表人〕使用。〔这不明白是圈套还是骗局?〕土地租用合同最终不明白甲方怎样又换成了滨江开发公司。x年滨江开发公司以租用场地合同到期为由,起诉天然人彭,x年6月2日,法院判决彭交还土地无条件搬迁。【〔〕沙法民初字第3431号】法院一审认定彭获取了相关补偿,梨盛金属杂件厂具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已经丧失了所有权。

  乡村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变更〔如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继承、分析、合并、更名等〕,房屋状况变动〔如新、改、扩建、拆除等〕他项权利设定〔如典当抵押〕以及注销〔如倒塌、焚毁〕等,应及时向填证机关申请登记。一审法院说本厂具领了补偿款,列具不出这补偿款是由什么构成,就断言本厂具有合法所有权证的厂房丧失了所有权?依据xx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梨盛金属杂件厂的厂房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按照文件规定获取相应的补偿,一审法院的认定缺失法律依据。二审彭提出征地时国土局征地办没有按照文件规定补偿梨盛金属杂件厂的厂房,要求原告出示对厂房实施补偿的依据,请求法院认定相关补偿是什么补偿?是按照文件规定的重置价格对厂房的补偿?还是按照文件规定对因为搬迁造成的各种损失的补偿?同时梨盛金属杂件厂提出厂房应当按照《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中院于x年11月1日判决,【〔〕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047号】对梨盛金属杂件厂的请求未作支持也未作解释。对梨盛金属杂件厂提出的厂房在被征用时未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说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彭可按相关法律途径另行申请解决。

  x年12月16日,xx市x区人民法院向彭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沙法民执字第2260号】。x年2月27日,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向x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理由如下:申请人滨江建设开发有限职责公司申请的被执行人是彭,而位于xx市x区覃家岗镇x村花生堡社的厂房所有权人是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并且具有合法的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彭和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是两个不一样的主体,贵院不应当直接执行异议人,而应当终止以上案件的执行。

  x年2月6日,执行局招集x区征地办公室、x村委会、滨江开发公司和本厂法人代表到执行局,其目的是弄清楚当初梨盛金属杂件厂的厂房到底是按照什么价格补偿的。x区征地办公室主任坦言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应当按照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x村x年负责协助征地工作的薛家林证实:当年花生堡社团体农转非,所有社团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全部都是按照《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九条执行的。有证和无证的全部是一样的补偿价格。执行对象全部是针对农村的经济合作社,没有单独针对企业进行补偿。梨盛金属杂件厂的厂房没有按照《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第十二条执行。

  国土局征地办在办理征地补偿安置行为中,具体实施不与房屋的所有权人商谈,任何人都能够设身处地的想一想,如果你家的房屋被开发商拆迁,开发商不与你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商谈如何补偿,而是和并非房屋所有权人的其他人商谈怎样补偿,不明白国土局征地办这样做是依据什么文件规定?现今的政策文件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能够避开房屋所有权人,我们实在是搞不明白,这仅有你们执法者才能确定是非,请给我们一个公断。

  农转非前,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是x村级团体企业,因为所有人员农转非,x村决定撤销该企业。因农转非人员不再是x村的村民,不能继续留在村团体企业工作。农转非人员政府不安置工作。征地工作人员在动员会上宣读文件时说办经济实体政府能够按照规定划拨土地,我们当即提出书面申请,征地工作人员说研究后答复我们。于是我们自筹资金重组了梨盛金属杂件厂,改制为民营团体企业。当我们找征地工作人员划地时,征地工作人员说xx市没有执行这一条,于是我们去信找国土局,国土局征地办给了我们一纸回函,【根据市政府64号令第二十四条三款;被征地单位自愿并有条件兴办经济实体的,贴合城市规划安置人数10人以上的,承担安置职责的单位能够将就业安置费拨给接收单位,并按人平20平方米的标准划拨土地〔政府核收征地成本费〕用作修建生产经营场地,兴办经济实体,安置劳动力。你厂的一群农转非人员来信所反映划拨建厂土地的问题,可根据上款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划拨土地的手续】。

  x区征地办公室〔公章〕

  国土局征地办回函叫我们找相关部门划拨土地。因为当时征地工作已经结束,我们去找的政府机关没有人答理我们,写信去政府机关也没有回复。因为本厂人员全部农转非,x村不愿意继续供给厂房我们使用,在四处求告无门的情景下,才于x年在花生堡社租用的土地修建的厂房。如今又要我们搬迁,我们无处可去,无处修厂房,要求政府按照xx市人民政府第5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划拨土地我们自建厂房。这些年来,本厂已为数十名农转非人员购买了养老保险,有十多名已经退休。如今政府对农转非人员办企业极力支持,农转非人员申办企业有政策优惠,我们要求,按照政府的相关政策,划拨土地我们自建厂房。

  xx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专门针对征用农村团体土地而制定的法律文件,只要是征用农村团体土地,就应当不折不扣的遵照文件规定执行,怎样能够视文件规定而不顾,反而要被征地的老百姓去起诉?去申请?去告状?非要逼老百姓去上访?去静坐示威?去阻断交通?文件中载明是为了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而那些掌握着执行权的官员们熟视无睹,难道这世上就无真理正义之分了吗?也许我们如今落到如此地步,也真怪我们农民太老实,太相信政府派来的工作人员。如果当初农转非时,政府派来的工作人员不按照文件规定划拨土地,我们就不在农转非的协议书上签字,农转非的工作就无法进行。在那种情势下,他们不划地也得划地。我们也就没有之后的这些诸多的烦恼了。即便如此,我们还是相信政府,相信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不会是一张废纸!我们要求按照《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条款对本厂实施补偿安置。

  此次搬迁,我们也并没有提出什么非分要求,只是提出我们能修的起厂房,能够安全的搬移设备,能继续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就连这点起码的要求都得不到解决,设身处地的想一想,我们怎样搬迁?

  《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按照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政府是为了企业能够利用补偿费重新修建厂房,好让企业搬迁以后能够继续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如今我们已经进退危谷,法院执行厅强要我厂搬迁,无人愿意依照《xx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补偿费。融汇公司深夜派人闯入本厂使用的配电房,切断了高压电源,砸烂了配电房里的所有设施,挖断了本厂进出的唯一公路,切断了本厂使用的自来水管道。我们认为融汇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期望高院能为我们主持公道。我们要生存!我们要活命!请给我们一条能够活下去的路走!

  xx市x区梨盛金属杂件厂

  x年2月27日

  申诉书范文(十六):

  申诉人张某,女,x年9月19日生,汉族,某市人,住某市人民大道。

  代理人某某,系张某之子,电话。

  被诉人某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某某,院长。

  诉求事项:

  1、对患者张某进取采取有效治疗;

  2、追究相关职责人的法律职责;

  3、依法赔偿损失。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患有抑郁症。x年9月16日中午,申请人因故而自服农药敌敌畏、安定。当日午时1:30许送某市人民医院急救室,随即转icu病房。入院诊断为:1、重度经口急性敌敌畏、安定中毒;2、抑郁症。经洗胃、静注药物等抢救,申诉人于当晚即可与医生和家属进行正常的语言交流。次日午时6时许,某主任决定将申诉人转同院的消化科。家属曾提出疑问:能不能转?某主任肯定的答复:能够转。随后,申诉人被转至消化科。近一小时,申请人心里难爱,脸发紫,呼吸心跳骤停。消化科的年轻医生自感经验不足,联系重症室的医生,而重症室的医生15分钟后才上5楼参与抢救,虽经心肺复苏抢救,保住了申诉人的生命,但申诉人从此呈睁眼昏迷状。为了求得有效治疗,申诉人于x年9月30日转某市中心医院治疗。因治疗效果不佳,生活起居不便,亲属于x年11月5日暂将申请人接回家中。某市中心医院的出院诊断为:“1、缺氧性脑迁延性昏迷;2、气管切开术后。嘱进取预防并发症,继续康复治疗。亲属按医嘱请康复科医生在家给申诉人理疗。

  x年11月5日,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申诉人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了评定,并出具了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申诉人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需完全性护理依靠和必须医疗依靠维持其生命生存。申诉人现呈持续性昏迷状态,生活完全依靠有经验的护工,进食靠鼻管导流,对年逾八旬的父亲不能尽孝、丈夫和子女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一个快乐的家庭所以而失去欢乐。

  申诉人的近亲属认为,申诉人的损害后果系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行为所致。院方的主要过错:1、使用安定类药物不当,静注药物(芬太尼和力月西)用量过大;2、输注速度过快,转科后无医护人员和心电监护;3、对药物的副作用预计不足;4、转科未经会诊轻率决定转科,延误抢救;5、违反有关诊疗规范。

  综上所述,某市人民医院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给申诉人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依照《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之规定,相关职责人应受到相应的处分;依照《侵权职责法》第54条、第55条和57条之规定,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赔偿职责。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特向你处提出申诉,请依法及时妥处。

  此致

  某市人民医院

  申诉人:张某

  代理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申诉书范文(十七):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男,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 ;电话:

  被诉人:xx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一、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x年1月7日至x年9月7日未签订书面的双倍工资差额22,400元;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x年1月至x年8月期间申诉人垫付的社保费2,052.84元;

  三、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

  四、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x年7月至9月7日克扣及拖欠的工资4,883.68 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年12月7日入职被诉人,担任商场部销售员,月工资2,800元(基本工资2500+300元车补)。x年7月,被诉人将申诉人调入团购部。x年9月7日,被诉人将申诉人辞退。申诉人认为,被诉人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申诉人入职后,被诉人一向未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诉人曾于x年8月拟与申诉人补签劳动合同,但申诉人签名后,被诉人并未向申诉人供给其签章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被诉人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400元(2800元×8个月)。

  二、申诉人在职期间,被诉人一向未为申诉人缴纳社保,申诉人被迫经过另一家公司自费缴纳社保,其中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共计2,052.84元,该社保费应由被诉人向申诉人返还。

  三、x年9月7日,被诉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景下,以申诉人违反公司制度为由非法辞退申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2800元×2)。

  四、申诉人x年7月的工资,被诉人仅支付1360元。被诉人辞退申诉人时,也未结清申诉人x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资,以上克扣及拖欠的工资共计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资2800元,9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5/21.75=643.68),同时,被诉人应依法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 元。

  所以,申诉人特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日期:x年 月 日


  申诉书范文(十八):

  申诉人(原审被告):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男 岁 族原籍 市

  此刻 市 区 街 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 市 厂

  法定代表人: ,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 年 月 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 型男凉皮鞋 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 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 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商品按时发至 市。其中,皮夹克于 年 月 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 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 双,各式皮夹克 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 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 年 月 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景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 百货商店在____市 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 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进取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

  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或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要求复查纠正的书状。

  申诉状的结构形式与上诉状大致相同,也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标题。写明“________申诉状”或“申诉状”即可。

  第二部分,首部。申诉人的基本情景。写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等等。

  第三部分,主部。包括案件来由,请求与理由两个部分。

  ① 案件来由。

  ② 请求与理由。这是申诉状的核心资料。

  第四部分,尾部。包括申诉状所提交的法院名称、申诉人姓名、盖章、申诉日期和附项。

  申诉书范文(十九):

  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劳动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韩某,男,汉族。

  申诉人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韩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M市人民法院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第号行政判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M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号行政判决。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第二项:有新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第三项: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第五项: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第八项: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一、申诉事由:贴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x年以前都是在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后申诉人的法人于x年设立xx有限公司(即申诉人)。因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人系朋友关系,申诉人在员工紧缺时,第三人到申诉人处帮忙,工作资料特定,属于劳务关系。x1年4月30日1x时许,第三人在喷漆时受伤,于x年6月26日向被申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诉人于x3年4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伤的性质属于工伤。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第三人的受伤性质与受伤经过存在许多疑点的情景下便草率认定其为工伤,缺乏依据。而一审、二审法院在未经过调查核实的基础下,便以此推定第三人工伤,严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申诉人工伤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履行调查核实的义务。

  第三人韩某自称于x年3月5日到申诉人处工作,而申诉人公司在x年10月14日才注册成立,针对第三人这种不诚实行为,被申诉人并没有经过调查,对这一情景没有核实就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且被申诉人对第三人韩某的受伤经过、受伤地点、原因、治疗时间等方面均未调查核实,没有一个调查笔录,就以此认定工伤,所以存在事实不清,没有尽到一个政府机关应当以事实依据、法律基础而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能够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而一审、二审法院也均未调查核实作出相应判决。

  2、第三人存在自伤、自残的嫌疑。

  第三人韩某于x1年4月30日受伤,被申诉人于x年6月26日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其后针对第三人韩某受伤的真实经过未经实际查证便草率为其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第三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经过简述中称自我在从事喷漆工作,在午时五点至六点时许被高压油漆枪击伤右手掌而所以便自认为是工伤。但根据正常的情景下高压油漆枪应当是右手作业,假设第三人在正常的作业下被高压油漆枪所伤,被伤的位置理应是左手而不是右手,且据现场目击的工作人员称:第三人韩某用右手握高压油漆枪喷漆时,却伤到了右手,他们也均表示奇怪与疑问,怎会伤到了右手?并且他的行为也严重的违反了公司安全操作规则。所以,针对第三人的受伤完全不排除自伤、误伤的嫌疑,而被申诉人没有调查核实这一真实情景便将第三人的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完全属于让申诉人公司承担全部过错,对申诉人严重不公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针对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诉人有新证据却举证不能。

  因被申诉人下达的限期举证通知明确规定为15日,故申诉人的举证的时间应当为标准的法定15天,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理应严格执行法定期限,不能随意行政、随期行政。申诉人自x年x月3日收到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后一向进取准备相关证据与材料,后于同年x月12日又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关于第三人韩某的工伤认定举证全部暂时停止,故申诉人本有的新证据即有关第三人受伤经过与事实的举证材料一向没有机会得到提交,直至被申诉人恢复了工伤认定程序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申诉人,也就是说被申诉人明确告知申诉人具有举证权利却又剥夺了申诉人的举证权利,使本有新证据的申诉人无处提交、也没有时间提交。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在没有经过质证调查清楚的情景下贸然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应撤销。

  二、申请事由:贴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五项,具体理由如下:

  1、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第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虽然被上诉人因上诉人针对劳动仲裁裁决书提起民事事实而中止工伤认定程序,但并未中止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的权利。”前后逻辑严重矛盾,与法不通。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因其做出了中止工伤认定的程序,那申诉人便理解认定为有关这一程序的所有活动都暂时停止进行了,而判决书上却称:“但并未中止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的权利”岂不是前后不一?任意行政?因被申诉人作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中止了,而作为申诉人的xx有限公司的举证权利却未被中止,自相矛盾,难以令人信服。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国家也未对该行政行为有具体法律条文规范的情景便任意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二审法院民事、行政诉讼不分、相混淆,申诉人系标准的行政诉讼当事人。

  中级人民法院第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因上诉人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被上诉人在收到原审第三人补正的材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对于作出工伤认定书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即被申诉人作为一个行政机关,故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理应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而二审法院连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都无法分清的情景,随意认定申诉人系民事诉讼当事人,便不需要通知,属于严重认定错误。

  三、申诉事由:贴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八项,具体理由如下:

  1、暗箱操作,违反程序,故意规避、模糊事实,所做判决难以令人信服。

  针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号行政判决,认定:“因上诉人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被上诉人在收到原审第三人补正的材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申诉人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接收到被申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后,便一向在等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而法院却认定不需要被申诉人履行告知申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毫无法律依据可言,任意执法,严重的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审法院故意模糊事实与被申诉人沆瀣一气的行为做法,不得不让申诉人怀疑二者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

  2、被申诉人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诉人的举证权利。

  ①、举证期限为x天。x年x月3日申诉人收到工伤认定期限举证通知书,x年x月12日申诉人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前后x天时间。

  ②、被申诉人未通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自x3年x月12日至x3年4月3日期间,被申诉人未告知核实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申诉人始终在等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准备举证。

  ③、被申诉人收齐工伤认定材料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最多两天时间。申诉人于x3年3月2x日收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第三人在x3年3月2x日收到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被申诉人收齐工伤认定的最终一份材料最早是在x3年4月1日。被申诉人于x3年4月3日作出了工伤认定书。从收到判决书到作出工伤认定书一共两天时间,也就是说被申诉人给申诉人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总共12天,不足15天的法定期限,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且被申诉人没有下达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也没有下达重新受理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使申诉人不明白该何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何时恢复认定程序,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能够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人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资料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所以,被申诉人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必然无效,应予撤销,而一审、二审法院没有根据该事实作出相应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此案在事实没有查清、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情景下随意认定,任意判决,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依法撤销第X号行政判决与中院第号行政判决。

  此致

  M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申诉书范文(二十):

  申诉人(原审原告):××电脑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网络公司

  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b 职务:经理

  案由:硬件纠纷

  申诉人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号判决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字×号判决;

  2.退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实,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判令××网络公司返还货款××万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以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硬件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1.原审判决书一份;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硬件购销合同一份。

  申诉书范文(二十一):

  申诉人:施,男,x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新疆x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址:新疆x市二十五小区27栋楼352号。系被害人施父亲。联系电话:。邮编:。

  申诉人:金,女,x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新疆x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址:新疆x市二十五小区27栋楼号。系被害人施母亲。

  委托代理人: 施(施之子)、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黄渚镇王庄2栋319室,无固定职业,住新疆x市xx区x区x栋x号,联系电话:,邮编:。

  被申诉人: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x市人民路127号。

  被申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所地,x市北京南路445号。

  案由:因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更名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现更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决定一案,不服x市中级人民法院)乌中立终字第119号行政裁定,现依法提起行政申诉,恳请相关司法机关依法纠错。

  申诉请求:

  1、()水立初字第10号、()乌中立终字第119号、()乌中行监字第34号、()新行监字第28号、乌市检民(行)监[]65010000197号、新检民(行)监[]6500000018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2、请求依法撤销第x0311号行政决定、()42号行政复议决定。

  3、请求依法判决申诉人之子施死亡为工伤(亡) 。给予赔偿金人民币100万。

  一、基本案情:

  x年3月20日,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施为工伤(亡)的x0311号行政决定。x年7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不予认定施为工伤(亡)的()42号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x年11月7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乌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x年2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新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x年0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四复字14272314号死刑复核裁定。x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x年0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新刑减(假)字第00057号刑事裁定。x年02月0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新刑减(假)字第00075号刑事裁定。x年3月18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乌中刑监字第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x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新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x年0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x年第6集(总第65集)发表《关于张俊杰故意杀人(第511号)--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的学术论文。

  二、主要问题:

  x年7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不予认定施为工伤(亡)的()42号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明显违反“先刑事后行政及民事”的程序规则;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x年5月29日作出() 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终审判决书之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未依法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 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对一个尚在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越权代替司法机关提前作出定性和结果的预判,存在干扰影响后续刑事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人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存在下例恶劣行为:

  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② 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③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④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⑤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案件定性产生影响。

  三、申诉理由:

  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存在以程序法审查之名从事否定实体法审查之实的司法错误。不论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申诉人从未主观放弃自我拥有的诉讼及申诉的权利!多年来, 申诉人也一向在经过合法的途径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问题。x年3月18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乌中刑监字第01号。x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新刑监字第37号。x年0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安排了刑事案件视频接访谈话。

  申诉人认为:在本案中最早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是申诉人原儿媳王,可是申诉人也是本案利害相关方,其也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权利,可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向其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致使其无法提起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正是因为不恰当的剥夺原告人施、金应有的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权利,致使申诉人多次上访,最终致使本案成讼。所以在本案中对申诉人施、金而言,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况且该诉讼期限也根本无从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十八条、《民事通则》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请求权人为…丧葬费支付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

  根据《宪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申诉人现依法提起行政申诉。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七月十日

  申诉书范文(二十二):

  申诉人:王××,又名王×, 55 岁,住xx市xx镇xx村塘边大街 2 巷 1 号,邮编:

  被申诉人:保险公司xx市支公司

  地址:x镇路 x 号,邮编:

  法定代表人: 黄××,职务:经理 ,电话: ,

  被申诉人:中国保险公司xx市支公司

  地址:x镇路 57-63 号珠江商贸中心三、四楼

  负责人:袁××,职务:经理 ,电话:

  申诉请求:撤消 [97] 番法民初字 (144) 号、 [98] 穗中法民终字第 427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两被申诉人承担预付抢救费用¥ 58440.40 元,并承担一审、二审、申诉的法律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因为一审适用法律时忽视了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在我省仍为强制险,自 年以来由省政府、省公安厅、交通厅等文件规定落实,通常不买第三者职责险车辆是无法年审的。申诉人不服二审判决,是因为二审判决虽然故意回避了法定险问题,并曲解了“预付医疗费”的本意,忽视了在住院期间申诉人多次亲自和经过交警、村干部等途径向两申诉人要求预付医疗费用的情景,所以该判决没能够贯切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因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它只是机械、教条地适用法律,而忽视了实际的事实。很明显, 年 10 月 1 日《保险法》生效以后,根据该法第 10 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是法定险种,按照保险法的精神,保险公司不得再强制他人订立第三者职责险的保险合同。但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和以往旧法规的延续性,这种险一向到今日在我省仍然是强制险, 年 6 月 3 日由公安厅、交通厅、保险公司分公司联合发出的“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保险的试行办法”一向在实施,粤府( ) 16 号“xx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也一向生效,可是在保险法生效之前,它是合法的,而到保险法生效以后,这些法规则是违反法律的,不应继续存在的。既然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在合法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预付的职责,应支付有关抢救费用,难道到了非法的情形下,不但能够不承担职责,还继续享有保险市场带来的利润吗?这明显是不公平的,所以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它只是机械、教条地适用法律。

  二审判决认为:“预付医疗费属于一种在伤者无本事支付医疗费费用时的救济性质,而此刻王××对自我受伤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已自行支付,故不存在要求中保或平保公司承担预付医疗费问题,因而王××上诉要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很明显,二审所做的判决是依靠以上一段说理,但这段说理是空洞无力,缺乏法律的依据和合理性。首先,这个预付是代逃逸者支付,而不是代受害人预付;其次,这种救济的来源,前提是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是强制险,只要应当是预付的,就不分伤者是否已经支付了医药费,不分贫贱。王×× 97 年 3 月 17 日才出院, 年 12 月 5 日以及 30 日由村开出证明向保险公司索偿, 年 12 月 5 日交警部门出具了“出险通知书”,其后,经办的交警陈耀坤多次和申诉人去两家保险公司索赔,但均遭到了拒绝,所以,以医药费申诉人已经支付从而免除被申诉人的职责是荒谬的。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仅仅是纯粹的救济,为何规定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而不是由民政局来承担?其次,二审判决引用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第 1 款:“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即实际上,他所引用的实体法仍然是一审的保险法第 10 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所以同样忽视了一个前提,就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允许保险公司能够强制与客户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但实际上他们这样做了,并且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去干的,它取得了市场的利润,但拒绝承担义务,合法的时候应当承当职责,所以在非法的情形下,不但应当承担职责,还应当对这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加以纠正。

  综上所述,粤府( ) 16 号“xx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1 条规定“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死亡,事故当事人已逃逸的,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由当地保险公司承担”, 年 6 月 3 日由公安厅、交通厅、保险公司分公司联合发出的“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保险的试行办法”一向在实施, 年 9 月 13 日,( 82 )粤文监字第( 648 )号、( 82 )粤公治字 672 号省交通厅、公安厅联合发文规定“从 (82 年 )11 月 1 日开始,如再办理保险的,应予扣留驾驶证和机动车行车证,并责成车主补办保险手续后始得行驶”, 年 2 月 26 日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贯切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在法定保险行政区域的分支机构,都应当履行《办法》 14 条的预付职责”, 年 11 月 14 日x银行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年 272 号)规定:“法定保险业务由各家都可经营……机动车第三者保险逃逸案件发生后…先由保险公司垫付,各家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统一结算,对无法追偿收回的预付款,按照第三者保险收入的 比例摊付”, 年 7 月 21 日中保xx市支公司在答辩状:“我省是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法定保险的行政行政区域”,其当时不想承担职责的理由就是保险市场三分天下,而不是由其独吞; 98 年 10 月 18 日二审代理律师将当时最新的xx市交警大队主办的《交通信息》有一文“法定保险 -- 第三者职责险”,同时,我省对有关规章没有及时清理,以上有关文件一向在实施,没有废止,因而第三者职责险在我省一向是强制要买的险种,是法定险,所以被告保险公司xx市支公司要承担预付的职责。

  此致

  法院

  申诉人

  时间

  申诉书范文(二十三):

  申诉人:××省A县××银行信用社

  地址:A县××街××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案由:

  申诉人A县××银行某信用社因与B县××银行贷款纠纷一案,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经济纠纷判决不服,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重新审理A县××银行某信用社与B县××银行贷款纠纷案,纠正××省高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经济纠纷判决。

  申诉理由:

  一、你院终审判决认为,我方并不是与借贷人个体户于某串通,骗取B县银行的贷款,也不是明知个体户于某拿B县××银行的贷款来抵贷,因而收贷时并没有过错。但事后明白此还贷之款系B县××银行的贷款,就应当退还B县××银行,而保留向个体户于某追收贷款的权利。我方认为,既然收贷时没有过错,就应当保护我方合法的收贷行为,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二、B县××银行在向个体户于某放贷时,没有进行资信调查,也没有令其供给贷款担保单位,就将大笔款项借贷给他,事后又不监督其用贷,有很大过错。依照法律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必须的经济职责。而终审法院令我方全数归还B县××银行贷款,没有体现B县××银行因过错而负经济职责的法律要求,这样,使得早一步进取清贷,控制不法分子于某行为的我方反而大受损失,在国家已经收紧银根的时候仍毫无顾忌地向不法分子于某贷款的B县××银行,反而不承担丝毫经济损失,违反了有过错则有职责的基本法律原则。

  根据上述理由,请求再审此案,重新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判。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A县××银行某信用社(盖章)

  ××××年×月×日

  申诉书范文(二十四):

  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物业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x区路31号二区1号楼1单元503室。

  被上诉人:高某某,女,x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物业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x区路211号4号楼1单元502室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乌鲁木齐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xx)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职责划分比例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无视法律,殴打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职责,并应当在乌鲁木齐晚报登报向上诉人表示道歉。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3页认定:因琐事发生口角时双方均应冷静处理,不应相互厮打,故对本案厮打的发生及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原、被告均有过错,被告应按其过错比例80%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原告自行承担20%的职责。实际情景是被上诉人首先动手将上诉人打伤,上诉人不可能任由被上诉人殴打,还手是正当防卫,。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承担20%的职责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判决被上诉人登报向上诉人表示道歉。

  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300元的公证费。

  上诉人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请公证处对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进行公证,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属于因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依法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被上诉人应当另行赔偿15日共750元的误工费。

  上诉人腰部虽有旧伤,但若不是被上诉人的殴打,则不可能引起旧伤复发,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支付15日共750元的误工费。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职责划分比例错误,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特提出上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xx)水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 月 日

  申诉书范文(二十五):

  再审申诉人(婚内婚外财产权人,一审列为被告全权委托代理人):柳叶青,女,19xx年10月4日生,汉族,公务员已退休,湖南省花垣县人,目前无住所。联系电话:

  再审被申诉人(一审原告):杜惠文,男,1952年5月24日生,退休,原居住在麻场。

  再审申诉人柳叶青与再审被申诉人杜惠文,因《杜惠文诉印昌奉房屋纠纷》案,不服湖南省湘西中级法院于20xx年12月29日,作出的(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撤消(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湖南省湘西中院(20xx)州民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

  3.本案几审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官司累诉费,由杜惠文售楼及诉讼全权代理人吴兴斌和几审枉法判决法院,全部承担。

  4、请求认定因申诉人,被湖南省保靖县法院、湖南省湘西中院再审和再终审,枉法裁判造成累诉,使申诉人合法唯一住房至今得不到解除保全等相关职责。

  二、再审事由:

  1999年3月,我与印昌奉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20xx年9月20日,我从杜惠文处购私房一栋,因卖主售楼全权委托代理人吴兴斌与印昌奉在同一单位,故印代我去签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印习惯动作,导致在合同上签上了印自已的名称,印于20xx年12月4日,以字据形式将该楼房协议归我婚内个人所有。20xx年3月23日,因房屋主体出现约定中质量问题,我依约履行,被卖主杜惠文以房屋欠款纠纷起诉。20xx年5月23日,湖南省湘西中院指定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审理。因杜与前卖主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未办完,影响及时过户到我名下,杜只能按合同协议名起诉印昌奉,一审将婚内该楼房产权人我,列为《杜》案被告印昌奉全权委托代理人。(20xx)花民初字第168号离婚生效法律文书 ,已以法律形式将该楼房确权归我个人所有,该楼房是我婚内婚外个人合法财产,我是名符其实当事人,所以,我有权提起该案再审。

  20xx年6月29日,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法庭认定,买卖双方对所签二份合同、补充协议和房屋墙、板开裂事实,均都确认。原告自知败诉,闭庭后在庭内叫喊:我输了,但法院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我拿3000元,要你拿6000元取回。

  20xx年7月25日,被申诉人就2万多元诉争标的,非法启动不该起动保全程序,非法保全我从杜惠文处购得位于湖南省花垣县双龙潭大桥边麻场纸厂附近,30多万元合法住房和国土出让给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用担保者虚假欺诈无效担保(担保者用别人的财产作担保,且又无财产人同意和财产权证;担保物价值不及我被查封财产价值的十分之一;担保书无人划押),非法保全我该楼房。我要求对违法保全复议,法官不理,主管院长说:你好,你花垣不给你审理,搞到我保靖审,你以为你有理。我回答:不动产不能异地审理,谁把我花垣不动产搞到保靖审理?主管院长不答,也不复议。我用诉争标的2.7万元进行反担保(判决前反担保只需按诉争标的),遭到主办法官和主管院长拒绝。

  20xx年8月16日,原告(卖方)变更诉求:(1)请求法院判令协议无效;(2)责令被告(我)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3)赔偿原告所以所遭受损失。变更后原告诉求已经与欠条无关,只诉求房屋买卖回到卖前状态。

  法庭经过审理20xx年9月,买卖双方所签二份合同均明确规定“合同一经签押,该房屋产权已归买方我所有”。也就是卖主杜惠文售楼全权委托代理人吴兴斌,在合同签字划押那一刻,该楼房产权归买主我所有,已经无任何争议。于是,一审于20xx年9月20日,以(20xx)保经初字第30号,作出“原告杜惠文将合法取得的财产依协议卖给印昌奉,双方虽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但协议对如何办证有具体约定,未办手续可依协议继续补办。且印昌奉已经补办了相关手续,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3000元修善款,糸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既然认定买卖双方所签协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买卖关系成立,就应当针对原告变更后与欠款无关的诉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然而一审在事实清楚的确认之诉基础上(买卖合法,买卖关系成立),故意依据《合同法》第161和205条法律,自行增加给付之诉资料(要我按9.5万元欠款付款),超出原告诉求判决,违反了审理民事案件原则。同时,拒不用经庭审质证、认证,法庭认定双方对所签二份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房屋墙、板开裂事实,均都确认质量问题归责协议,作定案依据,贪赃枉法的用原告(卖主)经庭审质证、认证后,被真实的质量问题合同协议条款和已经出现的真实质量问题,而心虚下台阶的用变更诉求想毁已经成立的房屋买卖,而推翻了的必须受很多合同协议以及出现的主体质量问题制约的所谓“欠条”,作定案依据,实施枉法判决。

  按照《民诉法》若干问题第75条: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不需鉴定,也不需证据证实,即使没有州质监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检查意见书”,也不影响对双方所签合同、协议规定的“墙、板开裂”,均属于主体质量问题的认定。何况一审当庭认定:本庭对被告提交的一组证据中,原告认可的,予以认定

  如果卖方不承认质量条款,他在手中握有欠条情景下,完全不会更没有必要于20xx年10月21日,亲笔写下“质量承保和延期付款”补充协议,更不会于20xx年11月3日,和我再签“补充协议”,这些紧箍咒咒他自我。如果我不在规定时间付款,他完全能够拿欠条这个“上方保剑”直接起诉我。他又何必写“质量承保和延期付款”补充协议?又怎样会签20xx年11月3日,经充分协商后的补充协议?又怎样会从合同、协议总价中,扣除水、电、玻璃等修善款3000元,由我自行处理?

  一审只认20xx年9月,签定的9.5万元合同,不认同日签定的主体有质量问题7万元合同?对20xx年11月3日,签定的补充协议修善款3000元,予以认定,对同一协议上主体有质量问题(含墙、板开裂),按7万元合同付款,不予认定?凭什么?就凭卖方是原告原告有理?对原告有利就断章取义认定和采用?

  原告起诉我时,想用欠条(抢钱),经开庭质证、认证、法庭认定,钱抢不到,就买通法官于20xx年7月25日,就诉争标的仅2万多元,非法启动不该起动保全程序,并用担保者欺诈虚假无效担保,剥夺我复议权和判决前按诉争标反担保权,强行非法保全我30多万唯一住房。继而立刻变更诉求:要我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奈何“合同一经签押,该房屋产权已归买方我所有”,没台阶下的法官在确认买卖关系成立基础上,拒不驳回原告恢复原状诉求。

  20xx年8月13日,在(20xx)湘法民监字第93号“指令中院再审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裁定下达后,一审不仅仅没有中止执行,倒变本加厉真实扣押我工资本,真实要我姐写保证及工资本质押,关押被告。这就是一审非法保全(抢我房产),枉法判决(抢我金钱)目的所在。

  最说可是去也是最让我至今含冤受侮,母子受尽无家可归苦难法院严重违反《合同法》。因为,不论是二审公正审判决,还是几审枉法判决,均都确认房屋买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关系成立,但拒不驳回原告(卖主)房屋恢复卖前状态诉求,更不按判决书确认的合法买卖合同协议上明确规定的(卖方必须协助我办好产权证,才付完余款)和公正判决以及各枉法判决上明文认定的(合同协议对如何办证有具体约定,未办完手续可依协议继续补办),要卖方先履行合同协议给我办好产权证,再执行枉法判决所谓购房余款。且在强执完毕枉法判决后,至今拒不要卖方履行合同协议协助我办好产权证,并至今不解除保全,不解冻产权,母子还在流浪中。

  事实是:20xx年,我已给付售楼人吴兴斌购房款6.8万元。20xx年5月,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我因质量问题依约履行的枉法判决所谓购房余款,付给该楼房原产权人杜惠文,该楼房产权应归买主我所有,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在把该余款付给杜前,就应当要杜履行合同协议协助我办好产权证,才能将款付给杜,就不会出现我到此刻也没办到产权证。枉法判决强执完毕至今,湖南省保靖县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拒不退发我母子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故意和当事人恶意串通,经过诉讼、非法起动保全程序、枉法判决让我累诉、拖延和拒不解除保全等手段,企图到达侵害、侵占和侵吞我合法财产之目的。此刻既然是法院不按合同协议规定把我的钱强执走了,而又不要原告(卖主)履行合同协议协肋我办理产权证,反而至今拒不准国土房产为我过户办证,那么严重违反《合同法》的违约职责人不是原告(卖主)杜惠文,而是湖南省保靖县违约侵权法院。

  综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是(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枉法判决,而(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不仅仅非法起动保全程序(抢我房产),还超出原告诉讼请求,枉法判决。并故意严重违反《合同法》,不要原告履行合同协议,故(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是错误判决,必须依法再审。

  20xx年10月,我不服提起上诉。20xx年12月湖南省湘西中院二审,以(20xx)州民终字第402号作出“印昌奉(我)所购房屋存在墙、板开裂质量问题,有房屋照片和湘西州质监站“意见书”存卷,能够认定。其他房屋卖买事实,一审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予以认定。房屋买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所签协议执行。吴兴斌的代售行为,杜惠文认可,应由杜惠文承担相应民事职责。所售房屋存在墙、板开裂等质量问题,双方应按20xx年11月3日,补充协议执行。撤销(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购房款以已付6.8万为限,互不找补”的公正判决。

  20xx年5月,中院再审在卖主杜惠文未供给任何推翻二审判决新证据情景下,立案再审。20xx年9月,中院再审以(20xx)州民监字第28号民事裁定,错误再审。中院再审非法立案后,因无法审理,无聊于20xx年8月2日,委托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我该楼房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68377元,比一审和再审主张的“欠条价”9.5元,减修善款3000元,等于9.2万元,所谓“合宜价”升值45.36%。而升值98%是我的装修款;2%是买房两年后房屋天然升值。

  全世界都明白:一个愿卖,一个愿买,哪怕100万东西,一分钱贱卖成交;反之,一分钱的东西,100万元成交,任何法律都管不到,何况胡搅蛮缠的贪赃枉法者,就更没有站驻脚的市场;

  非法立案再审后,没有台阶下的再审,在认定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关系成立,未办完手续可依约继续补办基础上,枉法裁判州质检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意见书”不是证据,并据此维持一审枉法判决。这明显是偏向原告杜惠文的枉法裁判,凭什么质检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意见书”不是证据?

  而不论是9.5万元合同,还是7万元合同,契税履行者和纳税人都是出卖人杜惠文,与我没有丝毫关系。且7万到9.5万之间到底能逃多少税?所逃之税对买方我比质量问题更重要吗?多人购买居住的商品房尚且都有质量问题归责条款,难道房子不是我自我设计、修建、管理,我会不注重质量,莫明其妙。因该楼房官司缠身后,知情人骂我:卖方叫价8万元要我们买,我们都没买,再便宜不买的理由:自建该房者因贪污退赃卖此房,谁愿买后官司缠身!可我买此房时,只知卖主售楼全权委托代理人吴兴斌说中国台湾老头在内地买房后,不习惯大陆生活,要卖此房,根本不知前房东(吴兴斌哥)贪污退赃卖给杜老头。可见,8万元卖不掉,7万元主体有质量问题合同、协议,没有任何可质疑,故与实情吻合,可到该楼房当地向知情人调查。凭什么认定是逃税合同,难道法律给法官杜撰、捏造办理案件的权利?

  综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是(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判决,而(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不仅仅枉法立案再审,维持一审枉法判决,还故意捏造事实,枉法判决。故(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判决,是错误判决,必须依法再审。

  湘检民抗字(20xx)第29号,是对湖南省湘西中院(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的抗诉。(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判决,维持一审(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枉法判决。而一审在认定房屋买卖双方买卖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应征对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其诉求是:请求判令双方达成买卖关系无效;责令被告印昌奉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赔偿原告所以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裁判,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但一审和再审判决,超出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确认之诉基础上(判决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成立),自行增加了给付之诉资料(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欠条支付),不只是违反了审理原则,而是(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以不清的事实、不足的证据、违法的程序、在认定我“欠付”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基础上,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 ,错误适用法律,不仅仅非法起动保全程序(抢我房产),还超出原告诉求,并故意用原告(卖方)变更诉求后自我已经否认了的“欠款”枉法判决等。而(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判决,再审立案就错了,还维持一审枉法判决,本身就是错误判决,加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 、故意认定质监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意见书”不是证据,以及杜撰、捏造认定7万元合同是规避税费,以及错误适用法律,进行枉法判决等。

  (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是一审和再审枉法判决,本身就是错误判决,还不知耻的在判决第5页顺数第10-11行,颠三倒四的绕口令“因为原审原告诉讼请求既包括确认之诉,又包括了给付资料,其诉请目的实为给付”。而(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枉法判决,第2页顺数第5-8行原告的诉求是: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达成的协议无效;(2)责令被告印昌奉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3)赔偿原告所以所造成的损失。再终审法官,不知是不认识中文,还是中文水平太差,卖方一审一开始用“欠款”要钱,庭审后,看“欠款”是受很多合同协议和已经出现的主体质量问题等控制,钱要不到了,就变更诉求想要回房产,故变更诉求房屋买卖恢复到卖前状态,结果不论是7万合同还是9.5万合同均明确“合同一经签押,该房屋产权已归买方我所有”,且不论是二审终审公正判决还是一审、再审和抗诉再终审枉法判决,均判决双方房屋买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关系成立,合同协议对如何办证有具体约定,未办完手续可依协议继续补办,房子要不回。

  接下来全是几审贪赃枉法的法官在违反《合同法》唱戏:非法起动保全程序,超诉求乱判,看如此明显的抢都无人管,就一不做,二不休的买通再审和再终审,到达成功抢劫。20xx年,我已给付售楼人吴兴斌购房款6.8万元。20xx年5月,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我因质量问题依约履行的枉法判决所谓购房余款,付给该楼房原产权人杜惠文,该楼房产权应归买主我所有,湖南省保靖县法院在把该余款付给杜前,就应当要杜履行合同协议协助我办好产权证,才能将款付给杜,就不会出现我到此刻也没办到产权证。枉法判决强执完毕至今,湖南省保靖县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拒不退发我母子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故意和当事人恶意串通,经过诉讼、非法起动保全程序、枉法判决让我累诉、拖延和拒不解除保全等手段,企图到达侵害、侵占和侵吞我合法财产之目的。

  综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判决,维持的是(20xx)保经初字第30号枉法判决和(20xx)州民再终字第28号枉法判决。故(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是枉法判决,必须依法再审。

  多年来,我一向申诉,要求对枉法判决进行再审,但下头胡作非为不作为,又无法找到能管的领导(领导门敲不开,任何人又不告知我领导电话),高院根本就没让我进过大门,一向无人无机构为我立案再审。十三年来,我一向被湖南省三级法院和湖南省政府能管的各职能部门当球踢。20xx年,枉法再审无望、国家非法保全违约侵权赔偿无望、被强迫流浪十三年的流浪“孤儿”的命运,令我这个为流浪留守孤儿维权十二年的亲生母亲手足无措,只能奋力抗争走中央。

  尽管十二年带着几岁无辜小孩流浪无人同情,维权路举步为艰,但我相信总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纯的明智政府和善良人们,会纠正这起冤假错案的,流浪中的孤儿寡母在期盼。

  综上所述,(20xx)州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是两审枉法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第和第二百条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柳叶青

  20xx.10.20

  申诉书范文(二十六):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生于x年12月27日,汉族,住xx省xx县蒋xx镇寺xx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工业区新桥路x号。

  法定代表人:倪,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xx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与312国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融资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x年5月15日()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宛龙民商三初字第278号判决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商终字第138号判决书。

  申诉理由: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价格为850000元的挖掘机……手续费10837.50元”对首付款数额认定错误。申诉人提交的还款承诺书、欠条及担保协议和xx公司起诉上诉人的还款起状状及撤诉书均能认定首付款数额为209805元。

  2、一、二审判决书认定“装载机起租日期为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决书第7页),起租日期为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决书第8页),挖掘机的租金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错误的。装载机在上诉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从x年4月20日——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向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诉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从x年6月18日——x年10月20日止,上诉人一向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诉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从x年6月18日——x年11月20日止,上诉人一向按月支付租金。x年10月份,由于机器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问题,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产生纠纷,被申诉人于x年1月4日向卧龙区法院起诉,于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辆车。所欠三个月租金,所欠三个月租金及所欠的一个月租金已在()宛龙民商三初字第91-2号调解书中解决。

  3、关于首付款性质的认定。在判决书认定为“结合本案……瑕疵风险。”能够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约定为首付租金,但实际上是没有租赁期间存在的租金,是将来作为取得机器所有权的货款。

  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二审判决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法律适用错误。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赁期间的首付租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规定,上诉人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申诉书范文(二十七):

  一审法院 : xx市人民法院,案号: [] 番法民初字 (144) 号

  二审法院 : xx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 [] 穗中法民终字 x 号

  申诉人:王××,又名王×, 55 岁,住xx市xx镇x村x大街x 巷 x 号,邮编:

  被申诉人:中国x公司xx市支公司

  地址:x镇繁华路 8 号,邮编:

  法定代表人: 黄××,职务:经理 ,电话: ,

  被申诉人:中国保险公司xx市支公司

  地址:x镇路 号珠江商贸中心三、四楼

  负责人:袁××,职务:经理 ,电话:

  申诉请求:撤消 [] 番法民初字 (144) 号、 [] 穗中法民终字第 427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两被申诉人承担预付抢救费用¥ 58440.40 元,并承担一审、二审、申诉的法律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因为一审适用法律时忽视了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在我省仍为,自 1xx2 年以来由省政府、省公安厅、交通厅等文件规定落实,通常不买第三者职责险车辆是无法年审的。申诉人不服二审判决,是因为二审判决虽然故意回避了法定险问题,并曲解了“预付医疗费”的本意,忽视了在住院期间申诉人多次亲自和经过交警、村干部等途径向两申诉人要求预付医疗费用的情景,所以该判决没能够贯切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因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它只是机械、教条地适用法律,而忽视了实际的事实。很明显, 年 10 月 1 日《保险法》生效以后,根据该法第 10 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是法定险种,按照保险法的精神,保险公司不得再强制他人订立第三者职责险的保险合同。但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和以往旧法规的延续性,这种险一向到今日在我省仍然是强制险, 1xx2 年 6 月 3 日由公安厅、交通厅、中国x公司广东分公司联合发出的“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的试行办法”一向在实施,粤府( ) 16 号“广东省道路处理规定”也一向生效,可是在保险法生效之前,它是合法的,而到保险法生效以后,这些法规则是违反法律的,不应继续存在的。既然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在合法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预付的职责,应支付有关抢救费用,难道到了非法的情形下,不但能够不承担职责,还继续享有保险市场带来的利润吗?这明显是不公平的,所以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它只是机械、教条地适用法律。

  二审判决认为:“预付医疗费属于一种在伤者无本事支付医疗费费用时的救济性质,而此刻王××对自我受伤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已自行支付,故不存在要求中保或平保公司承担预付医疗费问题,因而王××上诉要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很明显,二审所做的判决是依靠以上一段说理,但这段说理是空洞无力,缺乏法律的依据和合理性。首先,这个预付是代逃逸者支付,而不是代受害人预付;其次,这种救济的来源,前提是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是强制险,只要应当是预付的,就不分伤者是否已经支付了医药费,不分贫贱。王×× 年 3 月 17 日才出院, 年 12 月 5 日以及 30 日由村开出证明向保险公司索偿, 年 12 月 5 日交警部门出具了“出险通知书”,其后,经办的交警陈耀坤多次和申诉人去两家保险公司索赔,但均遭到了拒绝,所以,以医药费申诉人已经支付从而免除被申诉人的职责是荒谬的。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仅仅是纯粹的救济,为何规定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而不是由民政局来承担?其次,二审判决引用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第 1 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即实际上,他所引用的实体法仍然是一审的保险法第 10 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所以同样忽视了一个前提,就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允许保险公司能够强制与客户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职责险,但实际上他们这样做了,并且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去干的,它取得了市场的利润,但拒绝承担义务,合法的时候应当承当职责,所以在非法的情形下,不但应当承担职责,还应当对这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加以纠正。

  综上所述,粤府( ) 16 号“广东省道路规定” 11 条规定“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死亡,事故当事人已逃逸的,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由当地中国x公司承担”, 1xx2 年 6 月 3 日由公安厅、交通厅、中国x公司广东分公司联合发出的“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保险的试行办法”一向在实施, 1xx2 年 9 月 13 日,( 82 )粤文监字第( 648 )号、( 82 )粤公治字 672 号省交通厅、公安厅联合发文规定“从 (82 年 )11 月 1 日开始,如再办理保险的,应予扣留驾驶证和机动车行车证,并责成车主补办保险手续后始得行驶”, 年 2 月 26 日中国x公司、公安部关于贯切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国x公司在法定保险行政区域的分支机构,都应当履行《办法》 14 条的预付职责”, 年 11 月 1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年 272 号)规定:“法定保险业务由各家都可经营……机动车第三者保险逃逸案件发生后…先由中国x公司垫付,各家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统一结算,对无法追偿收回的预付款,按照第三者保险收入的 比例摊付”, 19xx 年 7 月 21 日中保xx市支公司在答辩状:“我省是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法定保险的行政行政区域”,其当时不想承担职责的理由就是保险市场三分天下,而不是由其独吞; 年 10 月 18 日二审代理律师将当时最xx市交警大队主办的《交通信息》有一文“法定保险 -- 第三者职责险”,同时,我省对有关规章没有及时清理,以上有关文件一向在实施,没有废止,因而第三者职责险在我省一向是强制要买的险种,是法定险,所以被告中国x公司xx市支公司要承担预付的职责。

  由于发生事故在车辆报失后 90 分钟后发生,不足以证明车辆是被盗后发生,所以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职责。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二月十九日

  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职责认定原则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景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车祸赔偿标准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作出的具体认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职责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职责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 事人的职责”认定交通事故职责,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一样的交通事故职责。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职责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职责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齐交通事故负有职责,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职责。打官司费用由个人承担。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职责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研究法律职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职责”。交通事故职责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职责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职责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 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必须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必须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职责,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能够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景,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先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先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景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那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职责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职责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职责;可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职责”。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我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职责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职责。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 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 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职责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职责,而不须研究应承担相关法律职责人的事故职责。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一样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必须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如何体现各行其道的原则,应研究以下几个方面: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景下,交通参与者能够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

  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必须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经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经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经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经过”。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经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景,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职责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职责 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职责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一样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职责。此类事故以行人负主要或全部职责的占多数。 各行其道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职责,其本质就是认定事故当事人在通行规定上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大小,如借道通行者应承担确保安全的义务应大于本车道正常通行参与者的义务,在划分职责时,应承担较大义务的参与者也应负主要及以上的职责,反之负次要及以下职责。确保安全义务是衡量当事人交通事故职责的标尺,这也是各行其道原则的本质。那横过道路的行人和机动车谁应承担的义务大呢?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应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新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应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就不能简单地将行人横过道路的情形等同于其他借道通行的行为,即不能认为行人应承担比机动车更大的安全义务。二是行人和机动车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行人应当受到保护,但行人也应当维护交通安全。个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但社会的利益需要每个人共同维护。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会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同样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利益。 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横过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职责时,还应研究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的使用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面上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适用于所有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的职责,仅限于民事职责,并非交通事故职责。

  第二、客观对待不一样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着重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等交通环境中的弱者,同样也强调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分析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时,不但要立足于法律法规,还要客观、具体地分析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特性。机动车相对行人来说,速度快,但操作不灵活,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如遇险情,控制本事低。行人则速度慢,但行动灵活,控制本事强。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其观察交通环境的本事强于机动车在运行中观察行人动态的本事,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不能一味强调法律条文而忽视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特性。既不能要求机动车象行人那样灵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机动车那样行动迅速。

  申诉书范文(二十八):

  申诉人吴,男,19X 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 xx县,原任中外合资东坡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xx省x x县xx镇路x号。

  申诉人因xx省xx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任免决定一案,不服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高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高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2.维持x只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行初字第x

  号行政判决。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X火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维持xx县乡镇企业局x年x月xx日x乡企() X X号“关于xx县东坡食品厂厂长任免的通知”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错误。

  一、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判决根据xx省国资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认定xx县东坡食品厂名为团体实为国营企业。事实上,东坡食品厂的前身是吴 家庭作坊发展起来的组办团体企业。从其资金来源看,国家没有任何投人,xx县乡镇企业局为xx县东坡食品厂向有关金融机构借人二百七十八万元供给了担保,但按法律规定,这种担保本身为无效,同时该担保也不能改变xx县东坡食品厂为借贷关系的主债务人的身份,该局的担保也不能等同于国家向企业的投资。所以,二审判决将xx县东坡食品厂的性质认定为名为团体企业实为国营企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

  二、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条,作出维持xx县乡镇企业局任免决定的判决。而该局的任免决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团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的。二审判决和xx县乡镇企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完全不一样,但仍判决维持该局的任免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另外,xx县东坡食品厂为团体企业,对该厂厂长的任免,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团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进行,而二审判决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处理,显系适用法律不当。

  三、诉讼程序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xx县乡镇企业局对免去吴厂长职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职责。在本案庭审中,xx县乡镇企业局未能举证证明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团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为xx县东坡食品厂的所有者,对此种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而二审法院却委托xx省国资局和工商局对xx县东坡食品厂的企业性质进行鉴定,并依此鉴定结论作出判决,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违背了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诉讼程序运用错误。

  综土所述,申诉人认为,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故特申请再审,以维护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吴

  X年X月X日

  附:1,本申诉状副本X份;

  2.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高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书范文(二十九):

  申诉人:张,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陈,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吴,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 年 月 日,住址: 。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 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 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职责。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陈与吴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陈是吴雇工。事实证据如下: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陈是被申诉人吴雇工,所以对于陈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吴应承担赔偿职责:

  1已先生效的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陈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吴雇佣陈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与吴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条与29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能够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能够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能够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职责,也能够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职责,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陈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李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很多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吴与陈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申诉书范文(三十):

  申诉人:张,男,x年7月8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城关南路溪坪49号,电话:。

  被申诉人:xx省xx县卫生局,住所地:xx县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案由:申诉人对xx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然滥用职权、超越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违法行政行为特意不予以审查并作出()闽行监字第2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如下: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本案闽行监字第2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及本案一、二审《行政判决书》与屏卫医罚字()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诉人滥用职权非法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

  申诉人从x年初起学医,x年初起在本县xx乡降龙村行医,x年底变更执业地点到xx县屏城乡溪坪村行医,x年6月4日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开业医执照》(附件1),且持续执医,每年均按被申诉人关于缴纳管理费通知的规定,上缴管理费至x年度(附件2、3),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年度检验情景记载:“管理费已收清,同意在屏城乡溪坪村继续开业。”(附件1),这就充分的说明了所谓的年检“既是每年按通知规定按时缴纳管理费”。申诉人每年都按通知规定按时缴纳管理费,20多年来被申诉人从未对申诉人的行医资格及申诉人的诊所提出异议。

  到x年10月,被申诉人公然滥用职权对申诉人进行行政报复,以申诉人未办理合格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以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对申诉人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人民币5000元正的行政处罚(附件8)。从此切断申诉人家庭生活来源,致使申诉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家破妻离,导致申诉人在校读书的女儿面临失学的危险(三个读大学一个读高中),造成申诉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从而迫使申诉人不得不走过申诉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上诉、行政申诉等整个司法程序,问题都未能依法公正得到解决。到了x年10月17日,申诉人还遭到xx县人民法院拘留(附件9),x年9月,xx省高级人民法院还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请求(附件4),严重侵犯了申诉人合法权益。

  二、被申诉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4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4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能够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十分明确的规定了处罚对象必须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而申诉人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100张床位以下的每年校验一次,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4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此可见仅有拒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才能吊销。

  可是,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即没有任何卫生行政部门通知过申诉人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校验;也没有任何卫生行政部门向申诉人发出责令限期校验的通知书;更没有任何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申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吊销。反而申诉人年年都收到,甚至在x年3月12日还收到被申诉人校验机构即xx县农村卫生协会向申诉人送达的收取校验费的通知(附件2),申诉人在限期内甚至于x年3月17日向主管部门缴纳校验管理费(附件3)。这实际上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校验行为,否则执法机构就出现的自相矛盾的行为,在此情形下,申诉人执业当然具有合法性。

  三、被申诉人超越职权以下犯上罗织罪名

  被申诉人认定申诉人是未办理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这是超越职权罗织罪名以下犯上的认定。“未办理合法有效”与“未取得”是两个截然不一样的概念,“未办理合法有效……”,能够理解为“已办理违法无效……”,而“未取得”是指从未取得不论有效或无效的执业许可证。申诉人持有的闽宁地卫个医照字第3026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开业医执照》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应当由法定程序来决定,而不是由下级机关说得来算。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未经法定程序吊销情景下,任何人或任何单位均不能认定为不合法或无效的。更况且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根本找不到“没有办理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样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职责条款。

  综上所述,如此公然滥用职权、超越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违法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2项、第4项和第5项的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所以,恳求上级领导依法支持申诉人合法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严肃性。

  此致

  申诉人:张

  x年3月26日

  申诉书范文(三十一):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诉人):赵某某,女,x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某某市农工委退休职工,现某某市电视台工作,现住某某市某区联防路号,联系方式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诉人):周某某,女,x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某某市某县武装部退休干部,此刻某某市和平路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某某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某华亿大厦D座412号,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任,男,x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某某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某县昊立污水处理厂

  案由:申诉人赵某某、周某某不服x年6月17日河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市民三终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河北省某某市()某市民三终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判令被申诉人环保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

  3、判令由环保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等全部费用

  基本案情

  x年6月26日和7月30日,赵某某、周某某与环保公司双方就某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职责公司(原名某县昊立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昊立污水公司)的权属转让签订了两份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甲方(赵某某、周某某)自愿将所有的昊立污水公司转让给乙方(环保公司);第一次首先转让60%的股权,同时工商局注册变更任(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企业法人,办理完该60%股权转让注册的同时,乙方付定金100万元给甲方。x年8月3日,赵某某、周某某依约将60%的股权转让给环保公司,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变更手续。然而,环保公司却至今拒不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100万元定金的义务。赵某某、周某某为办理工商局注册变更手续,已直接耗费5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第二审判决中有合议庭组成人员所在的法庭退休法官担任被申诉人所在公司的法律顾问影响该案的公正判决;

  第二审判决的合议庭组织人员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民事审判庭退休法官孟退休以后担任了本案被申诉人邯郸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证据供给:张某某,男,汉族,x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河北省武安市人,现住某某市矿源小区20号楼101号,中国五矿职工,联系方式;证据供给:张mm,男,汉族,x年8月27日出生,河北省某某人,现住某某市磁山镇一街,务农,联系方式)为此,该案出现了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法定情节,第二审合议庭的主审法官、审判员和书记员应当自行回避,而另组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明白的,也能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二、第二审判决经综合认证一、二审证据重新查明的事实有重大瑕疵:

  第二审判决经综合认证一、二审证据重新查明的事实有重大瑕疵。第二审判决查明的部分事实为:x年6月23日、8月1日,环保公司分别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收购昊立污水公司项目,以股东更换的形式实际接收。x年6月26日,昊立污水公司(甲方)与环保公司(乙方)签订《关于某县昊立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在该项目运作之前、运作之中、之后所有的债权债务自行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职责等;”。x年7月30日,赵某某、周某某(甲方)又与任(乙方)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股权转让程序,第一次首先转让周某某所占的40%股份的全部股权,赵某某20%的股权股份(尚有40%股权股份二次转让),同时工商局注册变更任为企业法人;办理完周某某40%、赵某某20%股权转让注册同时,乙方付定金100万元;…”。x年8月3日,昊立污水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其中赵某某所拥有的20%股份及周某某所拥有的40%股份变更给任,任拥有60%的股份;同时昊立污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由赵某某变更为任。昊立污水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环保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该第二审综合认定的事实与理由与实际情景不符且存在重大瑕疵。实际情景是昊立污水公司(甲方)与环保公司(乙方)于x年6月26日签订关于某县昊立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写明:昊立污水处理厂于20xx年4月经某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立项,20xx年经省发改委核准,办理了相关手续,甲方对该项目进行了部分施工,投入了部分资金。由于内部矛盾导致停工影响了该项目的进展。为了使该项目正常建设双方达成协议。1、甲方自愿将公司名下的某县昊立污水处理厂(建设地点为某县更乐镇红街西、天铁集团南309国道东300米处)转让给环保公司;2、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对该项目建设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数额以双方收据为准)。甲方在该项目运作之前、运作之中、之后所有的债权债务自行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职责等;3、在该项目运作过程中相关单位批拨所有款项交付给乙方;4、甲方将项目的全部资料、批准文件、相关执照交付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5、本协议经双方盖章签字即生效,如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赔偿给对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议加以补充。该协议甲方处盖有昊立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范振峰签名。乙方处盖有某某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任签字。另外在x年6月29日赵某某、范振峰给环保出具一份证明,资料我公司于x年6月26日所签署关于昊立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补充说明:我公司所有股东和股权由公司法人赵某某全权处理,和贵公司不牵连任何职责。一切债权债务由本公司承担。x年7月15日,赵某某与任签订某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职责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任以12万元人民币购买赵某某所持有的昊立污水公司部分股权,并约定转让款12万元于签订协议时全部结清。同日,周某某与任签订某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职责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任以24万元人民币购买周某某所持有的昊立污水公司全部股权,并约定转让款24万元于签订协议时全部结清。上列协议签订后,任在x年7月15日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向赵某某、周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x年7月30日,甲方又与任(乙方)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为了股权转让更加便于规范操作,避免以后产生误解与纠纷,双方同意签订如下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等效。1、双方共同确定股权转让金不低于750万元;2、股权转让程序,第一次首先转让周某某所占的40%股份的全部股权,赵某某20%的股份股权(尚有40%股权股份二次转让),同时工商局注册变更任为企业法人;办理完周某某40%、赵某某20%股权转让注册同时,乙方付定金100万元;第二次股权转让时间为第一期转让手续办理完成后45天之内;第二次办理股权转让注册同时,乙方向甲方付全部股权转让金的60%即450万元;剩余股权转让金应在第一次股权转让之日后90内全部付清给甲方;股权转让金以甲方收据为准;任何一方违约,全部合同无效,并追究对方经济赔偿与法律职责。甲方处赵某某、周某某签字摁手印,乙方处任签字摁手印。补充协议签订后,x年8月3日,昊立污水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其中赵某某所拥有的昊立污水公司20%股份及周某某所拥有的昊立污水公司60%的股份,其出资额为36万元;同时昊立污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由赵某某变更为任。但任未按照协议约定向赵某某、周某某支付450万元股权转让金。环保公司在接管昊立污水公司后对污水厂进行了投资建设,并承担了部分昊立污水公司所负债务。因任要求将以负担的这些债务冲抵部分转让金,而赵某某、周某某拒绝,导致赵某某、周某某诉讼要求被告按转让协议约定解除双方转让协议。

  被申诉人的申诉事实和理由显然与申诉人的申请发生冲突,而申诉人的证据无可辩驳的证明了申诉人的主张:1、关于某县昊立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书;2、赵某某与任、周某某与任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赵某某、周某某与任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3、某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职责公司工商档案(设立登记与变更登记);4、环保公司的工商登记;5、发票共计13200.48元,其中有餐费10141元,交通费2884.48元,餐具费175元。

  然而,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了差异,可是证据证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有重大错误的,申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中存在重大瑕疵和错误。赵某某与被申诉人之间是股权转让纠纷,双方依据的是两份协议,毫无疑问双方应当依据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来履行自我的义务,作为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协议签署以后,只要赵某某、周某某将60%的股权转让给任,并作工商变更,任和所在的企业100万元定金条款必须履行。然而,环保公司从第一审、第二审直至目前拒不履行定金义务,过错方在被申诉人。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定赵某某、周某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延迟履行是错误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定子珍、周某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延迟履行是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原审查明中”认定赵某某、周某某在与环保公司签署转让协议时,隐瞒了昊立污水公司涉及诉讼,存在重大债务隐患的事实。(1)有汪前军标的160万元股权转让纠纷在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有李富海标的160万元定金纠纷(实际为7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在某县人民法院执行;(3)赵某某、周某某至今未按照转让协议约定将项目资料移交给环保公司;(4)环保公司承担赵某某、周某某债务是在被债主堵截、上访维稳的情景下被迫负担的,由于债权人追债行为,导致公司一度无法经营。

  本案并非赵某某、周某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是被申请人没有支付100万元定金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第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依据和因果关系是错误的。

  四、本案具有依法解除的客观基础;

  第二审人民法院支持了上诉人也就是原审原告某某市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被申诉人辩称本案具有依法解除的客观基础没有事实依据:本案环保公司、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协议后,接管了昊立污水公司,并在昊立污水公司所属的昊立污水处理厂开始了施工,但并未按照转让协议书约定的“一次性补偿昊立污水公司对该项目建设中发生的费用”,也未履行与赵某某、周某某所签《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100万元定金及股权转让金45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法律规定当然能够解除合同。本案任采用规避法律的方式,用天然人的身份和赵某某、周某某签署《股权转染协议》、《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同时使用任是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再签署《关于某县昊立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书》,以此来拒绝支付100万定金和450万元股权转让金,由此签署的协议自始无效,当然能够解除。双方签订的《关于某县昊立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书》不是股权转让协议而是昊立污水公司名下的污水处理厂工程转让协议,同时也未约定由环保公司承担昊立污水公司债务由抗辩迟延或拒绝给付股权转让金显系违约。环保公司、任上诉称接管昊立污水公司后已投入资金达4000余万元,与本案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本案环保公司、任违约在先,主观上有过错故意,客观上没有支付赵某某、周某某的100万元定金及股权转让金450万元,所造成的损失与其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五、本案不适应“冲抵”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某市民三终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第19页记载上诉人环保公司、任主张昊立污水公司被法院执行的117万元应当冲抵100万元股权转让金,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环保公司、任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不存在故意不履行支付转让金的义务,其行为不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另环保公司、任代赵某某、周某某承担了部分债务,且部分债务,赵某某亦书面认可从其股权转让金中扣除,故赵某某、周某某主张合同解除的条件不成就,应当驳回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至于剩余转让金及如何给付,其可另行主张。

  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是债权债务和民间借贷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冲抵”作为理由抗辩申请人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第二审人民法院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仅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综上事实与理由: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存在可能的枉法裁判行为。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河北省某某市()某市民三终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解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判令被申诉人环保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并由环保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等全部费用。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

  1、民事申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2、()某市民三终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

  x年9月15日

  申诉书范文(三十二):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职责公司,所在地:四川省xx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于 x6年6月22日作出的(x6)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6年11月8日作出的(x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广电网络公司有职责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职责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职责,并承担连带职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景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我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构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xx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xx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资料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一样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景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构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xx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景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xx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xx公司何时发现被自我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xx公司何干?

  显然,xx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职责。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职责”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xx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xx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职责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职责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xx公司承担30%的赔偿职责,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职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xx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走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职责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杯具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职责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职责;而一、二审判决认定xx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职责;二者比较,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xx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此 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职责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申诉书范文(三十三):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X,男,1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住X市X区X号楼X单元X室。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X,女,1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路号。

  丁X与于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法院(2)X民初字2号民事判决书;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X年XX月XX日作出的(2)X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2)X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申诉。

  申诉请求:

  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X民初字2号民事判决书,及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X年XX月XX日作出的(2)X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2)X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重审。

  具体事实和理由:

  我父亲丁X于2X年离休前曾任XX日报副总修改、纪委书记等职。2X年X月X日经过婚姻介绍所与被申请人于X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2X年X月我父亲因胃癌开始住院治疗无效于2X年X月X日去世。我父亲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于X拒绝到医院陪护,却趁我们在医院里日夜陪护父亲的机会,把我父母名下上百万元的动产非法转移占为己有后逃之夭夭,连追悼会都未露面。继而,又起诉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产,结果是,X市X区法院(2)X民初字2号民事判决书在使用证据时有误,造成应当属于申诉人的继承权利丧失。在上诉、申请再审无果的情景下,现依法提起申诉,请最高法院依法受理此案,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继承权利。申诉理由如下:

  再审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审判决的依据是原告供给的所谓我父亲的代书遗嘱、《见证书》以及司法笔迹鉴定。可是,这三个判决依据不具备证明力如下:

  1.代书遗嘱仅有一个代书人,而没有见证人,不贴合《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因没有对被继承人身份进行验证,且舍近求远的事实令人怀疑,还有找律师事务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制作假代书遗嘱的嫌疑,不具备真实性。

  2.《见证书》不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属于无效见证,并且所见证的2X年X月X日的遗嘱根本就不存在。与本案认定的遗嘱日期没有关联性、真实性。有拉见证人凑数的嫌疑。针对以上两个疑点,在我们的口头和书面法庭发言中都有“我很想询问一下手里那份律师见证遗嘱中的那两位律师的问题是:“去做见证遗嘱的当事人是否贴合我父亲的体貌特征”的要求,可是,没有被法庭许可。

  再审理由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一:在听说房产的继承过户比赠与过户多交过户费用后,我父亲生前与我们签订了两份房产并由XX区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为作证。临终前还给我们留下了贴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的规定,原审法庭应当对我们供给的以上书证予以确认。可是,原审法庭却以各种理由,甚至以不传唤见证人出庭作证等于没有见证人的办法,在判决书中写下了“对于被告供给的2X年X月X日由代书的遗嘱,因代书人及见证人均未出庭作证”的理由不予确认。

  适用法律错误二:“我们的委托人和X市X区法院(2)X民初字2号民事裁定书都能证明我大姐是被告,可是,原审判决书却为了其他目的而把我大姐说成是“原告”了。

  再审理由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因为银行不许任何天然人查其他私人存款的客观原因,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但法庭没有依法调查,致使我们无法按反诉数额缴纳反诉费用。于是,原审判决书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了分割,而我父母辛劳一生积累的上百万元的动产至今下落不明。

  综上所述,一、二审和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在没有查清被继承人立遗嘱的事实和动产数额的情景下,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分割,致使申诉人在无业和生活极度困苦情景下,承担着“被神经病”的风险过着到处上访的生活……

  现依法申诉,望贵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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