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剧本(精选3份)

时间:2023-09-29 11:25:50

  模拟法庭剧本(一):

  【主角】13人

  审判长:林xx

  审判员:邓xx、潘xx

  受害人:张xx1(男)

  被告人:张xx2(女)演余露

  公诉人:胡xx

  辩护人:刘xx、钟xx

  法警:周x1、周x2

  证人:胡xx2、余xx

  书记员:许xx

  一、庭前准备(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许xx记员:请旁听人员坚持安静,此刻宣读法庭规则: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掉手机;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坚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能够口头警告、训诫,也能够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7.旁听公民经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提议的,能够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许xx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许xx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许xx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余露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一、宣布开庭

  审判长林xx:(敲法锤)此刻开庭。传被告人余露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余露的基本情景。

  被告人张xx2:我叫余露,女,2002年4月13日生,汉族,广州市黄开区人,高中文化,黄开区某中学学生,住黄开区某小区。

  审判长林xx:被告人余露,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张xx2:2019年3月4日收到。

  审判长林xx:黄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日在那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由黄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余露敲诈勒索案。合议庭由审判员邓xx、潘xx组成,由林xx担任审判长,由许xx担任书记员法庭记录。

  黄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x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余露委托,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xx、钟xx出庭为被告人余露辩护,

  审判长林xx: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能够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能够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能够自行辩护;

  (4)被告人能够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终陈述。

  审判长林xx: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张xx2:听清。

  审判长林xx:被告人余露,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张xx2:不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审:

  审判长林xx:此刻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胡xx:(站起)黄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黄检刑诉(2018)第99号,被告人余露,女,2002年4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黄开区某中学学生,住黄开区某小区。2018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黄开区看守所。被告人余露敲诈勒索一案,经黄开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8日午时,受害人张xx1放学回家,途经火村一路时被被告余露拦住,余露以借钱为由向张xx1索要钱财可是被拒绝,余露即以动武相威胁,叫张xx1第二天将钱给她,不然就叫人打她.10月19日午时,余露在火村一路再次将张xx1拦住威胁张xx1将钱拿出来可是仍然没有给。10月21日上午,余露带着一些人再次向张xx1以借钱为由向张xx1勒索人民币2000元,张xx1拒绝她,余露便恐吓张xx1叫他近日将钱给予她,否则要叫人揍他.然后余露带着那群人走了.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胡xx2,余xx,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露反复几次向受害人张xx1勒索钱财,还恐吓受害人,不拿出钱财就以暴力相对。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可是研究被告人余露是未成年人并且还是初犯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余露予以惩处。

  此致

  黄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xx

  审判长林xx:被告人余露,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张xx2:听清。

  审判长林xx:被告人余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被告人张xx2:有。我只是向张xx1借钱,并没有使用暴力。

  审判长林xx:下头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和受害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胡xx:被告人余露,公诉人今日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张xx2:听清楚了。

  公诉人胡xx:被告人余露,你与受害人张xx1是否认识?

  被告人张xx2:认识。

  公诉人胡xx:受害人张xx1,你与被告人余露是否认识?

  受害人张xx1:不是很熟。

  公诉人胡xx:受害人张xx1请将2018年10月18日的所发生的事情具体的讲述出来。

  受害人张xx1:在2018年10月18日午时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走过火村一路时余露拦住我向我勒索要钱,他便威胁我,叫我第二天给他1000元.不然就叫别人打我.

  公诉人胡xx:那10月21日的事情是怎样发生的?

  受害人张xx1:那天午时放学回家的路上,我再次走过火村一路时,余露带着一些人把我拦住。

  公诉人胡xx:你继续讲下去。

  受害人张xx1:告诉我,这次我要给他钱,2000元,不给,就叫这帮人打我。

  公诉人胡xx:当时她有没有打你呢?

  受害人张xx1:没有,当时我没有答应他她,她就叫我下次把钱带好,不然就要打我,她就走了.

  公诉人胡xx:那他以前有没有向你拿钱财

  受害人张xx1:有。

  公诉人胡xx:那请具体讲述下。

  受害人张xx1:记得在2018年10月份的时候,余露曾叫我给她20元钱花花,名义上是借我的钱,可是没有还过我。很早以前都这样了,每次都以借钱的名义向我要钱,可是没有一次还给我。

  公诉人胡xx:之后讲。

  受害人张xx1:后面她要的金额越来越多,我便没有给她了,就发生了那两件事。

  公诉人胡xx:被告人余露,你以前有叫受害人张xx1给你钱财吗?

  被告人张xx2:我只是向他借钱而已。

  公诉人胡xx:那你有没有还?

  被告人张xx2:没有。

  公诉人胡xx:为什么?

  被告人张xx2:没有钱还给他

  公诉人胡xx:你要的钱数是不是越来越多?

  被告人张xx2:也不是,只是有时候要多点钱用而已。

  公诉人胡xx: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余露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林xx:被告人余露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余露或受害人张xx1进行发问?

  辩护人钟xx:请问受害人张xx1,余露从以前到此刻向你借钱对你是否使用过暴力?

  受害人张xx1:没有.

  辩护人钟xx: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林xx:此刻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胡xx: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胡xx2到庭作证。

  审判长林xx:请法警带证人胡xx2到庭作证。

  审判长林xx:(胡xx2上后)胡xx2,你把自我的身份情景陈述一下。

  证人胡xx2:我叫胡xx2,今年17岁,高中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区,此刻还是名高中生。

  审判长林xx: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证人胡xx2:我与余露原本就不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当时过路。

  审判长林xx:今日在法庭上,你对所明白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听清楚了吗?

  证人胡xx2:明白了,我必须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林xx: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林xx: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胡xx:胡xx2,你把10月19日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证人胡xx2:好的。那天我放学回家,走过火村一路时,看到张xx1被一个比他大的人拦住了。

  公诉人胡xx:请问是不是这个人。(指了下被告)

  证人胡xx2:是的。

  公诉人胡xx:那请你说下去。

  证人胡xx2:我听到这个女生对张xx1攥着张xx1的衣服,然后叫张xx1给她钱.张xx1没有办法,只好从书包里把钱拿出来.

  公诉人胡xx: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林xx:辩护人能够对证人进行发问。

  被告人余露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钟xx:请问你是否有看到这个女生打张xx1?

  证人胡xx2:没有。

  辩护人刘xx:你与张xx1是否认识?说出10月18日的具体时间.案发现场还有其他证人?

  你离案发现场有多远?

  证人胡xx2:我和张xx1是同学,具体时间我就不太清楚了,案发现场应当没有其他人了吧,我离案发现场有30米远左右.当时我是躲在旁边的草丛里.

  辩护人钟xx: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林xx:请证人胡xx2退庭。

  下头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胡xx: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余xx到庭作证。

  审判长林xx:请法警带证人余xx到庭作证。

  审判长林xx:证人余xx,今日在法庭上,你对所明白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听清楚了吗?

  证人余xx:明白了,我必须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林xx: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林xx:下头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证人余xx:我叫余xx,是黄开区人,今年17岁了,高中文化,住本市新龙小区,此刻还是名高中生。那时我看到一帮人对另一个人进行威胁要钱。

  公诉人胡xx:里头是不是有这两个人?

  证人余xx:是的。

  公诉人胡xx;请继续说下去。

  证人余xx:我看到这个人说(指了下余露)小子拿点钱来.今日我要花花.2000元,拿出来.可是这个人(指了下张xx1)说他没有钱,然后她就叫(指了下余露)叫他过几天给她,就带着那帮人走了.

  审判长林xx:被告人余露,证人余xx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被告人张xx2: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林xx: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护人刘xx:没有.

  审判长林xx:请证人余xx退庭。(退庭后)

  四、法庭辩论审判长林xx:法庭调查结束,此刻进入法庭辩论阶段,顺序为先公诉方,后被告人和辩护人,首先开始第一轮辩论,请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胡xx: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日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黄开区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余露恐吓勒索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头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余露未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其次,被告人余露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余露的行为应判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根据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已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研究。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林xx:下头被告人能够为自我辩护。首先由被告人余露自行辩护。

  被告人张xx2:我并没有对他实施暴力。具体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判长林xx:下头由被告人余露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钟xx: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理解本案第一被告人余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余露没有实施暴力,情节轻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提议判处缓刑。

  审判长林xx: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此刻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余露,此刻你能够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终的陈述。

  被告人张xx2:我已认识到我自我的不足,期望法庭给我一次机会,对我从轻判处。

  审判长林xx:下头进行法庭教育,请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胡xx:被告人作为青少年应当遵纪守法严格规范自我,从小事开始做起,改正自我的错误,纠正自我的错误思想

  审判长林xx:下头进入由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教育。

  辩护人刘xx:被告人余露期望你能正确认识到自我所犯下的错误,重新振作起来,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审判长林xx: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五、法庭宣判审判长林xx:(五分钟后,敲法锤)此刻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此刻宣告口头判决:被告人余露在以借钱名义威胁被害人张xx1索要钱财的行为属恐吓勒索。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指控其恐吓勒索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余露未满十八周岁,对被告人余露应当予以减轻处罚,能够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露犯敲诈勒索罪,因未满18周岁,受司法保护,判处管制3个月,缓刑1年;今日是口头判决,资料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林xx:被告人余露听清没有?

  被告人张xx2:听清。

  审判长林xx:我宣布,此刻闭庭。(敲法锤)

  模拟法庭剧本(二):

  基本案情:本案是一齐民事诉讼案。原告刘xx在丈夫孙洪涛死后继承孙洪涛的遗产。在清理其孙洪涛的遗物时发现被告张xx还欠其丈夫5000元,可是张xx称自我已经还清,并拒绝偿还债务及其利息。刘慧认为张xx没有充足理由证明已经偿还债务,张xx的行为已经侵犯到了她的遗产继承权,遂将其状告到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基本资料:

  原告:刘xx,36岁,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某市某区某公司财务部会计,在某市某区明月小区5栋301居住。

  原告委托代理人1:李xx,某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2:马xx,某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xx,45岁,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出租车司机,在某市锦绣花园小区3栋702居住。

  被告委托代理人1:林xx,某市必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2:余xx,某市必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证人证言:

  证人1:李某,43岁,汉族。是某市某出租车公司主管,与本案被告当事人是同事关系。

  证言1:李某:2017年10月7日,上午十时许,孙洪涛来到工地,李某接待了他,并把他领到办公室后找到张xx,因平时关系不错,张xx也没有避讳李某,当着李某的面给了孙洪涛5000元,并说2个月后就把剩余5000元保险费欠款还清。孙洪涛当时拿出借条,在上头写了“已还5000元”。

  证言2:李某:办公室的监控录像24小时运行,所以当时情景都有记录。

  证言3:李某:5000元应当是17年10月7日还的,并将“已还5000元”写到了借条上。

  证人2:高毅,36岁,汉族。在某市平安保险公司工作。

  证言4:高毅:2017年12月10日,张xx约好了孙洪涛还剩余的5000元保险费。可是孙洪涛临时有急事出去了,嘱咐高毅代收。张xx将5000元交给高毅,当时我给他写了一张收据,可是由于马虎,忘记了写日期。

  证言5:高毅:替孙洪涛代收欠款时候认识了被告,当时办公室的同事都在,他们都明白这件事,他们能够证明高毅证言的真实性。

  证言6:高毅:第二天上午,高毅将代收的5000元保险费打入了孙洪涛的银行账户,并保留了当时的账单汇款收据。

  物证:

  物证证据1:张xx与孙洪涛签订的保险合同关系,以及张xx写给孙洪涛的欠条,证明张xx确实与孙洪涛存在债务债权关系。

  物证证据2:借款当天17年10月7日第一次还款时存款5000元的记录和取款10000元的凭单。

  物证证据3:张xx与孙洪涛第一次还款当天在工地办公室内的监控录像,第二次还款当天张xx与孙洪涛的通话话记录及原始录音。

  物证证据4:高毅写与张xx的收条,未注明时间。

  主角出演名单:

  书记员一名

  审判长一名

  审判员两名

  被告人一名

  被告代理人两名

  原告人一名

  原告代理人两名

  证人两名

  法警两名

  模拟法庭剧本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景并请入席)

  书记员:

  下头宣读法庭纪律

  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掉或调到震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能够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和司法警察有权制止,并能够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能够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在羁押室等候庭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

  审判长:感谢书记员,请坐。(待书记员上交材料,归为就座)

  审判长:此刻宣布开庭(敲法槌),原告,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刘xx,36岁,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某市某区某公司财务部会计,在某市某区明月小区5栋301居住。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请向法庭陈诉你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1:我叫李xx,某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2:我叫马xx,某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被告,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张xx,45岁,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出租车司机,在某市锦绣花园小区3栋702居住。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请向法庭陈诉你的姓名,说明你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1:我叫林xx,某市必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2:我叫余xx,某市必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贴合法律规定,能够参加本案诉讼,被告,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收到,十天前收到。

  审判长: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庭,按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今日在此依法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债务债权纠纷一案。下头宣布合议庭成员,由X某某、X某、X某某组成,X某某任审判长。书记员X某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双方当事人有如下权利:

  一、在法庭上申请回避权

  二、答辩权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辩论权

  五、提起上诉权

  六、申请执行权

  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刑事诉讼权利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陈述事实

  三、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原告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挺清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此刻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我的主张有职责供给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资料进行。首先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我方当事人是孙洪涛的法定继承人,我方当事人在为其丈夫整理遗物是发现了一张欠条,上头显示被告还欠我当事人的丈夫5000元,我当事人找被告讨还,被告不承认并说已经还清。这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遗产继承权。综上所述,我方证据确凿,证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判决。

  我方的诉讼请求是:

  1.判定偿还5000元现金和500元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此次诉讼的诉讼费和鉴定费。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补充

  原告:没有。

  审判长:此刻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2017年5月我方当事人确实向孙洪涛借款一万元,由于缴纳保险金,可是四个月后,我方当事人分两次把欠款还清,每次还款5000元。由于第二次还款时孙洪涛有事外出,就由其同时高毅代收,。先对方当事人又拿出欠条多所要5000元,这其中的利害关系相信我不必多说,原告就是冲着钱来的,我方有更多的证据证明钱已分两次还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剩余的5000元保险费是否归还,开庭前,依照法院规定和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对双方供给的证据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

  被告:收到。

  审判长: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

  原告:收到。

  审判长:下头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阶段,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代理:我方提出的证据有被告张xx与我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关系,还有被告张xx写给我方当事人的欠条,证明被告张xx确实与我方当事人存在债务债权关系,再有我方当事人保留借款当天即17年10月7日第一次还款时存款5000元的记录和取款10000元的凭单。请法警讲证据交给被告查看。

  审判长:被告对这些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直接说明质证意见。

  被告代理:没有异议。

  审判长:下头由被告按照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

  我方的第一份证据是证人证言。其中两位证人分别能证明被告张xx已将所欠原告保险费10000元分两次还清。

  第二份证据是我方当事人张xx与孙洪涛第一次还款当天在工地办公室内的监控录像,第二次还款当天张xx与孙洪涛的通话话记录及原始录音。

  第三份证据是对方当事人的同事高毅写与我方当事人张xx的收条,虽未注明时间,但能够十分充分的证明我方当事人张xx确实将钱还于孙洪涛。

  第四份证据是证人二为我方供给的为孙洪涛存入账号的5000元保险费的汇款收据及信息通知。

  审判长:我方的两位证人已到庭。下头通知本案证人李某到庭作证(由法警带正人入庭)。请坐,证人请陈述你的姓名、性别、民族、职业。

  证人1李某:我叫李某,43岁,汉族。是某市某出租车公司主管,与本案被告当事人是同事关系。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供给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作证,愿负法律职责。

  审判长:你作为明白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明白的情景,向法庭如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能够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职责,对此,你是否听清

  证人1李某:听清了。

  审判长:此刻你能够向法庭陈述你与本案的关系。

  证人1李某:2017年10月7日,上午十时许,孙洪涛来到工地,我接待了他,并把他领到办公室后找到张xx,因平时关系不错,张xx也没有避讳我,当着我的面给了孙洪涛5000元,并说2个月后就把剩余5000元保险费欠款还清。孙洪涛当时拿出借条,在上头写了“已还5000元”。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对证人证言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原告代理:无异议,有提问。办公室内的监控录像当时是否开着,是否正常运行。

  证人1李某:是的,办公室的监控录像24小时运行,所以当时情景都有记录。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证言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对证人证言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被告代理:无异议,有提问。证人李某,你说的5000元应当是17年10月7日还的,并将“已还5000元”写到了借条上,是吗

  (由法警到书记员处领取,证人签字后送回书记员处)

  证人1李某:是的。

  被告代理:审判长,我的提问结束。

  审判长:证人1李某,你的作证结束,请在证言笔录上签字。请证人退庭。

  (由法警带下)

  审判长:下头有请证人高毅出庭作证。(由法警带正人入庭)。请坐,证人请陈述你的姓名、性别、民族、职业。

  证人2高毅:我叫高毅,36岁,汉族。在某市平安保险公司工作,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供给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作证,愿负法律职责。

  审判长:你作为明白本案事实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明白的情景,向法庭如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能够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职责,对此,你是否听清

  证人:听清了。

  审判长:此刻你能够向法庭陈述你与本案的关系。

  证人2高毅:2017年12月10日,张xx约好了孙洪涛还剩余的5000元保险费。可是孙洪涛临时有急事出去了,嘱咐我代收。张xx将5000元交给我,当时我给他写了一张收据,可是由于马虎,忘记了写日期。

  审判长:原告方对证人证言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

  原告代理:无异议有提问,证人,你与被告是否认识

  证人2高毅:认识。

  原告代理:无异议有提问,证人,你与被告是否认识

  证人2高毅:认识。

  原告代理:何时认识

  证人2高毅:替孙洪涛代收欠款时候。

  原告代理:有何证据

  证人2高毅:当时办公室的同事都在,他们都明白这件事,他们能够证明我证言的真实性。

  原告代理:你何时将代收的5000元保险费还于孙洪涛

  证人2高毅:第二天上午,我将钱打入了孙洪涛的银行账户,并保留了当时的账单汇款收据。

  原告代理:审判长,我的质证完毕。

  审判长:证人高毅,你的作证结束,请在证言笔录上签字。请证人退庭。

  (由法警带下)

  请法警将这些证据交给原告查看,并将证据中的原始录音在本庭播放。

  审判长:原告,对这些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直接说明质证意见。

  原告代理:有异议,我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被告代理:这些证据已经经过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审判长,我方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审判长:下头有请鉴定机构人员宣读鉴定报告,并理解双方当事人的询问。

  (鉴定人员宣读报告,待宣读完毕后)

  审判长:原告方,对鉴定报告有无异议,有无询问

  原告代理: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对鉴定报告有无异议,有无询问

  被告代理:没有。

  (请鉴定人员退庭,由法警带下)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下头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密围绕本案争议事实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在辩论时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此刻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争议焦点剩余的5000元保险费是否归还,何时归还进行辩论。原告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下头让我们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审判长,审判员,我理解某市金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担任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债务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次开庭。经过调查研究,法庭审理和辩论,先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根据证人及我方的银行存取款记录显示,于2017年12月11日确实像孙洪涛的账号存入5000元,已能够认为被告确实还欠我方当事人5000元。但没有销毁欠条,说明钱并未还清,我方借据上有“已还5000元”,但没有标明日期,证人高毅为张xx开具的收款条上也为标明日期,故我方认为这两个5000元属于同一

  个5000元。

  综上所述,故请合议庭对我的代理意见予以充分研究,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此刻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受某市必赢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本案的被告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此刻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发表以下几点辩论意见:

  1.我方证人1李某的证言已经证明我方当事人在17年10月7日将5000

  元还于孙洪涛,并在元借条上写下了“已还5000元”

  2.我方证人2高毅的证言以及其他证据证明剩余的5000元也还于孙洪涛。综上所述,10000元的保险费已分两次全部还清,和我的诉讼答辩一致,欠条并未销毁一事,我方也不理解,故请合议庭慎重研究我的意见,依法判决。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有新的意见

  原告代理:没有。

  审判长:围绕争议事实,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终的陈述,在最终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能够简单明确的标明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原告方发表你方的最终陈述意见。

  原告:我丈夫去世了,他们想怎样说都行,反正死无对证了,但我的欠条还在,我相信正义的存在。故请求法院支持我及我代理人的请求,做出公正判决。

  审判长:下头由被告发表最终陈述意见。

  被告:我对原告的心境以及做法表示理解,我已经把钱全部还清,并且证据充分。我相信合议庭及法律的公正。故请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审判长:下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判决前能进行调解,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原告、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不调解。

  被告:不调解。

  审判长: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合议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

  我宣布,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

  审判长:(敲法槌后宣布)此刻继续开庭,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债务债权纠纷一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楚,并有以下证据得以证实:

  证据1:被告证人供给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告的确分两次把钱还清。

  证据2:还款过程中保留的录像,电话录音,银行汇款收据等证明确实已将欠款分两次还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76条的规定,进行当庭宣判:全体起立,

  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债务债权纠纷一案,本庭受理,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刘xx、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x,马xx、被告张xx、被告委托代理人林xx,余xx。

  到庭参加诉讼,本庭到此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02条,155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判决如下:

  1.判决被告欠款未还不成立,双方债务债权关系解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共计4000元,由原告承担。

  3.对于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请在判决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某某

  审判员:某某、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请问:上述判决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被告:听清了。

  审判长:今日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将于法庭审判后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请在判决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为15日。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我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字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景附卷。

  书记员:我已将法庭庭审笔录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自我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如不予不正,应当将申请笔录记录在案。

  审判长: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债务债权纠纷一案此刻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附:判决书一份

  原告代理词一份

  被告代理词一份

  答辩状一份

  委托书两份

  模拟法庭剧本(三):

  模拟法庭剧本(十):

  人物:

  审判长:唐维艳

  审判员:王俊懿刘印涛

  书记员:唐敏

  公诉人:张婷

  辩护人:申敏

  被告人:向超

  证人:吴浩浩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孙婷婷

  法警:罗金鑫李小龙

  主持人:周红莉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教师们、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好!为了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家庭中的好小孩、学校中的好学生、社会中的好青年,培养成为对祖国、对社会、对自我具有职责感的好公民,成为有梦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以加强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把学生的养成教育,心里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共创和谐社会的完美明天,今日我们在那里举行全校师生模拟法庭表演活动。

  模拟开庭审理被告人陈号涉嫌抢劫一案,请大家遵守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此刻我宣布城关中学八(14)班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此刻开始。(主持人由幕侧退场,书记员进入法庭)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此刻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掉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坚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能够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向超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能够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响法槌)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此刻开庭,传被告人向超到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称?

  向超:是。没有其他名称。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哪里?此刻的职业是什么?

  向超:我今年14周岁,家住繁阳镇阳光小区,逮捕以前是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向超: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是因为我把范宇给扎伤了,涉嫌故意伤害,在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1月3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向超,繁昌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人:于203月2日收到。

  审判长:繁昌县人民法院此刻在那里依法开庭审理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向超故意伤害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所以,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能够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能够请求换人;

  (2)能够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被告人能够自行辩护;

  (4)被告人能够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终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了。

  法定代理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法定代理人: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此刻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此刻我宣读起诉书。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繁检刑字第8号

  被告人向超,男,6月8日出生,现年14周岁。汉族。家住繁阳镇阳光小区,逮捕前系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学生,现关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向超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法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占天月24日来到凤凰网吧找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将其MP4还给自我,被害人想再听几天,而起了冲突,在凤凰网吧内起了冲突,被告人因不敌被害人,被推倒在地,被告人气愤之下拿出口袋内的瑞士小军刀,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捅翻在地,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在将被害人扎伤后被告人迅速离开了现场,年12月28日在其班主任的陪同下到县公安局自首并交代了整个事件的过程。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天无视国法,虽然是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却采用了法律明确所禁止的暴力手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你能够坐下回答问题。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向超,今日法庭不公开审理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你要如实回答法庭提问,明白吗?

  被告人:明白。

  公诉人:被告人向超,2010年12月24号你用刀扎伤被害人范宇是事实吗?被告人:是,可是是他先拿了我的MP4不还,我气恼了才扎他的。

  公诉人:案发当时你一共扎了被害人几刀?

  被告人:就一刀。

  公诉人:你扎了被害人后,被害人是什么反应?

  被告人:他当时就疼的滚到地上,手捂着肚子。

  公诉人:流血了没有?

  被告人:一开始没有看见,当时光线比较暗,他又捂着,衣服也厚,所以没看见。看他在地上打滚,旁边的网管将他翻过来才看见留了很多的血。

  公诉人:你当时是用什么刀扎的他?

  被告人:随身的一把瑞士小军刀,和一般水果刀差不多长,是我平时削苹果用的。公诉人:这把刀,你平时都带着,还是那天特地带上的?

  被告人:以前一向带着的。

  公诉人:被告人,你在扎伤被害人后,你去了哪里?

  被告人:我一看见他出了很多血,当时很害怕,怕被公安局抓去,所以当时背着书包就跑了。跑到班主任刘教师家里去了。

  公诉人:你把刀丢哪去了?

  被告人:我当时害怕的很,跑出来把刀甩了。

  公诉人:甩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就网吧旁边的一块花圃里。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占天,你是因为什么事情和范宇起的冲突?

  被告人:事情是这样的。那天我去凤凰网吧找范宇要回上次他在网吧把我拿走的oppo牌MP4的。其实在那之前我和范宇一点都不熟,只是明白他是初三八班的,在学校里是有名的混混,经常欺负低年级的同学。上次我在凤凰网吧下载歌曲,他看见我的MP4精美漂亮,要我借他听几天,当时和他在一齐的还有他的几个朋友,我不敢得罪他们,所以就把MP4借给了他。之后我听学校里的同学说,范宇借的东西肯定要不回来,所以我就又去找他要回来,在他们班没找着他,所以到凤凰来找他,发现他在上网就向他要MP4,可是他说再听几天,此刻不还我,当时我就急了,就动手去抢,这样就动起手来了,可是我打他可是,被他推倒在地,气愤之下就拿起放在口袋里的刀,把他给扎了。

  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自首了,并如实的交代了自我将人扎伤的事实?

  被告人:班主任刘教师劝我并亲自带我去自首的,我也把所有的情景都向公安机关交代清楚了。

  辩护人:当时你和范宇打架,大概持续了多少时间?

  被告人:时间有了一会的,我们先是抢拿MP4,抢着抢着相互推了起来,也撕扯了一会,他比我个子高,我就被他推倒在地,脑袋在网吧的椅子上磕了一下,当时十分疼,之后我才从口袋里掏出刀子,爬起来,当时光线比较暗淡,他没注意就被我扎到了。

  辩护人:有没有人上来拉架?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

  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自我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辩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下头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我的举证分为以下几部分:

  1、出示被告人向超故意伤害时的凶器瑞士小军刀一把以及被告人陈号指认故意伤害现场的笔录及照片;

  2、被害人在派出所辨认被告人向超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向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4、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占天的自首经过说明和被告人占天的户口证明。

  5、学校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向超系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的学生。

  6、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范宇腹部的刀伤系重伤。

  以上证据证实了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占天在凤凰网吧故意伤害范宇的事实。

  对以上证据请法庭组织质证。(递交法警转给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法定代理人: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了更直观的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具体情节,我申请让证人顾少华出庭作证,请允许?

  审判长:能够。传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你要如实为法庭作证,如果供给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公正裁决的话,要负法律职责,明白吗?

  证人:明白。

  审判长:请在职责状上鉴字。(证人鉴字)

  公诉人:证人,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向超用到扎人的?当时你在哪里?情景是怎样的?

  证人:我记得是2010年12月24号午时6多吧,因为过一天就是圣诞节了,所以记得比较清楚,当时在凤凰网吧,人很多,我就坐在他们打架旁边的一个位置,距离很近,我看到他们打起来了,就站了起来,往旁边靠了靠,一开始是高个子的把矮点的给推到了,之后是矮个子的不明白从哪里掏出一把刀把高个子的给捅翻在地。当时情景就是这样貌的。

  公诉人:当时扎人的被告人的情绪怎样?

  证人:当时,他们打架的时候好像是争夺一个MP4,被告人后面就急的脸红,十分愤怒,还说,你再不把MP4还给我,我捅死你信不信的话。没想到真拿刀捅人。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

  辩护人(先举手):请问证人,当时你是否看清楚了就是这个人(指着被告人向超)用刀扎的人?当时是冬天午时6点多,外面已经都黑了,并且网吧里的光线一向比较暗淡,你是怎样确定是他,又怎样能能看的如此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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