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精选30篇)

时间:2024-01-09 11:14:36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一):

  1、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由各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负责。

  2、各娱乐场所、场地装修或改建施工前,图纸须送文化、公安部门核准后施工。

  3、各娱乐场所建筑必须坚固、安全、消防设备齐全、有效,设置适当,有二个以上出入通道,并配备相应的治安管理人员。

  4、各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活动人员的数量,按治安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人数售票。

  5、娱乐场所发生醉酒闹事,斗殴等影响治安秩序的情景,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隔离;发现有不轨行为的人与事应严密监视和控制,并迅速向保安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6、营业结束时,应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客人遗落物品,要及时上缴,按照失落物品的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二):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职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景,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职责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三):

  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应当实行职责制。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景予以书面记载。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赌博、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供给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赌博、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取适当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贴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有两个以上标志明显的出入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公共娱乐场所大厅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可调光灯,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毒、禁赌的警示牌和举报电话。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贩卖、供给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强迫、容留、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五)从事淫秽、色情活动;

  (六)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赌局;

  (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

  (八)调戏、侮辱妇女;

  (九)非法携带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十)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携带、使用、供给、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供给下列材料:

  (一)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所处位置示意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三)治安防范制度。

  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职2责,预防、制止和惩治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接到公共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

  (二)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收取费用的;

  (三)向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的;

  (四)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公共娱乐场所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四):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建立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立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建立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供给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立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单位除供给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供给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立工程消防平安,不贴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立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立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立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供给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贴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供给的材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以下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职责人。在消防平安职责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平安职责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平安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平安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贴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立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展消防验收;未经历收或者经历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平安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平安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平安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贴合特定的防火平安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平安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贴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标准》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平安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间隔,应当贴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平安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平安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平安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贴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光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平安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五):

  为了保护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公司的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场所安全巡查制度。

  1、安全巡查人员由专职管理人员和保安员担任。

  2、安全巡查应每2小时进行一次。

  3、巡查人员应尽心尽职,认真负责巡查整个工作区域,做好“四防”,确保公司安全。

  4、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的记录。发现紧急情景及时报警,同时报公司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并组织人员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5、经常性地检查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对存在的内部治安隐患及时报告校领导。

  6、认真做好夜间巡逻工作,及时制止有妨碍单位治安秩序的行为。

  7、督促、检查安全员辖区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工作区域的水、火、电及员工及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8、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要求出示身份证,做好登记手续。

  9、各部门的防火巡查由在岗位的防火职责人、员工对辖区岗位上的消防安全状况、安全操作执行情景进行检查。

  10、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11、安全人员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

  12、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13、防火巡查资料:(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景;(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掉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在位情景;(6)、其他消防安全情景。

  14、安全巡查人员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15、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六):

  一、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贴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六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贴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光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三、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四、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职责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七):

  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职责部门和职责人,消防设施的检查资料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贴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天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八):

  一、成立专项整顿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开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工商、文化、各乡镇(办、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专项整顿领导小组成员。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专项整顿范围和资料

  (一)专项整顿范围。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专项整顿资料。

  1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4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贴合消防安全要求;

  5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

  6重点岗位消防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消防执业资格证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7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三、专项整顿方法步骤

  (一)组织部署。

  市公安、消防、工商、文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具体实施。组织召开全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职责人(管理人)会议,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等媒体公告播出专项整顿的时光、范围和要求,构成浓厚整顿氛围。

  (二)调查摸底。

  一户一表,公安、消防部门对城区(基层派出所对乡镇)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拉网式排查。造册登记,摸清底数,掌握消防安全隐患情景,各乡镇(办、场)将检查记录表报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格标准。

  全面掀起围剿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的强大攻势,将“火灾隐患整顿月”活动与“119消防宣传月结合。规定整改期限内集中消除一批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对逾期不整改的集中处罚一批违法违章的单位和个人;集中关停、取缔一批不贴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各乡镇(办、场)将整顿情景报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汇报。

  对专项整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市政府办公室对此次专项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部署、严格实施。各单位要深入一线,强化“三个严格”即严格落实职责、严格督导检查、严格职责追究。

  (二)部门联动。要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联查联办,构成整顿合力。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条件,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坚决不予审批;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责令“三停”场所必须吊销有关证照。

  (三)严格执法。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六个一律”要求,依法督促整改。对违法装修,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对地下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

  (四)强化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违法违章行为要跟踪曝光。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九):

  一、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八、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建立完善防火档案。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十):

  1.周围环境整洁,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2.通风良好无异味,新风口过滤网每半个月清洗一次,室内风口过滤网每周清洗一次。

  3.每一天清洁走廊、楼梯,平时见脏即予以清洁,做到天花板无蛛网、挂尘,地面无纸屑、无垃圾。

  4.娱乐场所内每一天清洁,坚持整洁、卫生,无蚊蝇,无蟑螂,天花板无蛛网、挂尘;窗台、灯具、台凳无积尘;地面无纸屑、垃圾。

  5.座位套清洁无污迹,每周一换一清洗消毒,平时见脏即换。

  6.茶具做到一客一消毒。

  7.公共卫生间每一天清洁、消毒,坚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8.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服整洁,做到“四勤”:勤洗手,勤修剪指甲,勤换工作服,勤洗澡。每年健康检查一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十一):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职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答系统等)必须贴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贴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贴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

  (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贴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八条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贴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用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光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第十一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贴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必须贴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内部装修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人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四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光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职责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并能够责令停业。对职责人的罚款为月工资的两倍以下,对职责单位的罚款为日营业额的十倍以下。

  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的,处以前次罚款额的一倍的罚款,并能够强制其改正。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十二):

  第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全员、逐级消防安全职责制,明确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人及工作职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或消防安全职责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第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职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并明确巡查人员和部位。重点巡查以下资料: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景,有无违规吸烟行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掉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人员集中的厅室、舞台、音响控制室、放映机房、可燃物品仓库、变配电间、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营业结束时应当检查是否存在遗留火种,是否切断非必要电源。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职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资料: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景;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景;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景;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景;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景;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景;

  (七)厨房烟道清洗情景;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景。

  员工每一天上班前、下班后应进行本岗位防火自查。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检测每年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规范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标识。

  每层出入口处、包间或厅室内等部位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疏散示意图和相关消防安全警示性、提示性标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主要消防设施、器材上应张贴载有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景的标识。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全体从业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和自救逃生。

  公共娱乐场所应经过张贴图画、广播、视频、网络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包间、厅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预案,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火灾后,休息厅、观众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至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各项经营活动应贴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贴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四)储存或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六)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烟等违规用火行为;

  (七)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等违规用电行为;

  (八)停用、关掉消防设施设备;

  (九)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十)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疏散的广告牌、灯箱或其他障碍物。

  (十一)营业期间进行室内装修、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超额定人数经营行为;

  (十三)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十三):

  1、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宜控制。公共娱乐场所一般采用多种照明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局部过载,短路等而引起火灾。有的灯具表面温度很高,如碘钨灯具的石英玻璃管表面温度可达500℃——700℃,若与幕布、背景等可燃物靠近极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由于用电设备多,连接的电器设备、线路也多,大多数影剧院、礼堂等观众厅的闷顶和舞台线路纵横交错,尚若安装不当,使用不当,很容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往往还需要各类明火或热源,如果管理不当会引起火灾。

  2、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公共娱乐场所的歌舞厅、影剧院、礼堂等发生火灾,由于建筑跨度大,有的处于垂直或悬挂状态,空间巨大,空气流通,加之采用很多的可燃物料和可燃设备,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速度快,燃烧猛烈,极易造成房屋的倒塌,往往会给扑救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3、人员集中,疏散困难,易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人员聚集的公共娱乐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在火灾的发展阶段人员是很难疏散完毕的,即使是小的火灾事故,也会导致人们惊慌失措、争先逃生、相互拥挤,不能及时疏散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不一样于影剧院顾客随意性比较大,有时人员相对集中,密度较大,加上灯光暗淡,一旦起火,人员拥挤,秩序混乱,如果通道不畅,极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4、室内装修、装饰很多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公共娱乐场所内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如一些影剧院、社堂的屋顶建筑物件是木质物件或钢质结构,舞台结构和木地板是可燃的,加上道具,布景等可燃物最集中;观众厅、天花板和墙面为了满足声学设计音响效果,大多采用可燃材料,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增大了发生火灾的机率和危险。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十四):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周围环境整洁,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2.通风良好无异味,新风口过滤网每半个月清洗一次,室内风口过滤网每周清洗一次。

  3.每一天清洁走廊、楼梯,平时见脏即予以清洁,做到天花板无蛛网、挂尘,地面无纸屑、无垃圾。

  4.娱乐场所内每一天清洁,坚持整洁、卫生,无蚊蝇,无蟑螂,天花板无蛛网、挂尘;窗台、灯具、台凳无积尘;地面无纸屑、垃圾。

  5.座位套清洁无污迹,每周一换一清洗消毒,平时见脏即换。

  6.茶具做到一客一消毒。

  7.公共卫生间每一天清洁、消毒,坚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8.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服整洁,做到“四勤”:勤洗手,勤修剪指甲,勤换工作服,勤洗澡。每年健康检查一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十五):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媒介,使全社会都了解规定的资料。异常要传到达每一个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他们认真对照规定,组织自查自改,贯彻落实。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照此规定,严格审批。在规定发布之前开办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立即改正。可分别不一样情景加以处理:

  (一)不贴合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应当责令停业;

  (二)不贴合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第七条的,责令停业改正,改正后经验收合格方可继续营业;

  (三)其他不贴合规定的,可视情景规定不一样期限令其改正(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过去没有规定,目前确难在短期内改正的某些问题(如使用木质材料装修等),应当责令采取特殊的补救措施(如增设报警、灭火装置,减少额定人数等),保证在根本改正之前不发生火灾。

  三、规定中第三条“主要负责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单位的领导人。

  四、规定中第五条“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省会市、较大市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景规定。

  五、单层或者多层建筑内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其内部装修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能够适当降低。

  六、规定中的处罚以公安机关的名义裁决,由消防监督机构实施。

  七、消防、治安和内保等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共同保证本规定的实施。凡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治安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由治安部门吊销其治安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十六):

  第一条为加强室内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歌舞厅、音乐茶座、餐饮剧场、娱乐城(宫)、录相厅等室内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

  第三条市消防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规定的防火职责由娱乐场所经营者负责;娱乐场所经营者承包经营的,由发包者负责。娱乐场所营业房屋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娱乐场所承包经营的发包者与承包者,应当签定放火安全职责书,明确双方的放火职责,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安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职责制暂行规定》建立本单位的放火安全职责制,并理解公安消防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其室内装修必须贴合建筑设计放火规范以及其它有关的防火设计要求,并报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已经开业的娱乐场所,其建筑、装修等不贴合本规定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并按照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限期改造。

  第八条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连接的,应当设立防火分隔。分设包间的房间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应当贴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娱乐场所的装修、制景材料,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音响控制台、电工房等重点部位应当使用非燃材料。木墙裙应当刷防火涂料,装饰用纺织品应当作阻燃处理。

  第十条娱乐场所通往建筑物外的安全出口应当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及出口应当坚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疏散通道至出口应当装有中英文疏散说明和图案灯光疏散标志,并坚持完好。疏散说明和疏散标志应当设在走道的转弯处,间距不得超过20米。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不得采用转门、卷帘门、侧拉门。疏散通道内应当设有应急照明等,并保证照明20分钟以上。二层以上的娱乐场所,其疏散楼梯应当不少于2个,并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楼梯。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的电器设备,应当由正式电工按照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安装,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内的电线,应当采用铜芯导线,所有电气线路应当穿金属套管保护,横穿通道的导线应当采取固定保护措施,不得外露。配光和照明用的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移动式的灯具应当采用橡胶套电缆,插头和插座应当坚持接触良好。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内使用霓虹灯时,变压器应当安装在非燃结构上,不得靠近可燃物。灯管的电极与导体坚持10厘米的距离,并应当安装在绝缘材料上。娱乐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保养、维修霓虹灯。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救生器材、设施、装备。面积较大、包间较多或者设置在地下的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排烟设施和自动灭火装置。

  第十五条消防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

  第十六条严禁在娱乐场所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堆放可燃物。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营业面积核定容纳人员的数量,并报公安机关备案。日常营业不得超员。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防火职责制的规定,做好职工上岗前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后的职工应当贴合以下要求:

  (一)懂得防火知识;

  (二)掌握灭火常识;

  (三)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职责;

  (四)发生火灾会报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

  凡未经培训和没有到达上述要求的职工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巡视,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火灾隐患。营业场所中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看护。每日营业结束后,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制分工,对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切断电源和火源;确认安全后,填写“清场检查记录”,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下班。营业场所内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留宿。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职责制暂行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依照《北京市防火安全职责制暂行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在危险部位停工、停业、罚款。罚款具体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公安消防机关能够对直接职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十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供给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供给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经过游戏游艺设备供给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供给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资料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供给的文化产品的资料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包含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贴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贴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供给的文化产品资料应当贴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贴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能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

  第九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能够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前,能够向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咨询申请,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供给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景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贴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资料核查。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资料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贴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景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职责人,是本场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职责人。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贴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包含《条例》第十三条禁止资料;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贴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资料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供给。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供给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贴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资料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供给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景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处罚的情景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第一职责人和资料管理专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掉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贴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十八):

  1、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由各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负责。

  2、各娱乐场所、场地装修或改建施工前,图纸须送文化、公安部门核准后施工。

  3、各娱乐场所建筑必须坚固、安全、消防设备齐全、有效,设置适当,有二个以上出入通道,并配备相应的治安管理人员。

  4、各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活动人员的数量,按治安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人数售票。

  5、娱乐场所发生醉酒闹事,斗殴等影响治安秩序的情景,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隔离;

  发现有不轨行为的.人与事应严密监视和控制,并迅速向保安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6、营业结束时,应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客人遗落物品,要及时上缴,按照失落物品的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十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能够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贴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包含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贴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包含下列资料: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供给条件:

  (一)贩卖、供给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供给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供给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包含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资料;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贴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供给。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礼貌服务职责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光、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供给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理解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包含禁毒、禁赌等资料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供给。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景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景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能够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能够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职责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二十):

  第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全员、逐级消防安全职责制,明确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人及工作职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位或消防安全职责人应当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实施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第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职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并明确巡查人员和部位。重点巡查以下资料: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景,有无违规吸烟行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掉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人员集中的厅室、舞台、音响控制室、放映机房、可燃物品仓库、变配电间、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关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营业结束时应当检查是否存在遗留火种,是否切断非必要电源。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职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资料: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景;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景;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景;

  (四)消防控制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景;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景;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景;

  (七)厨房烟道清洗情景;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景。

  员工每一天上班前、下班后应进行本岗位防火自查。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对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全面检测每年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规范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标识。

  每层出入口处、包间或厅室内等部位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疏散示意图和相关消防安全警示性、提示性标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的显著位置应设置禁止性、警示性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主要消防设施、器材上应张贴载有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景的标识。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全体从业人员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人员疏散和自救逃生。

  公共娱乐场所应经过张贴图画、广播、视频、网络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包间、厅室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分别制定针对性预案,明确每班次、每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火灾后,休息厅、观众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至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各项经营活动应贴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贴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二)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

  (三)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四)储存或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地下建筑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六)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使用明火照明或吸烟等违规用火行为;

  (七)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等违规用电行为;

  (八)停用、关掉消防设施设备;

  (九)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十)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疏散的广告牌、灯箱或其他障碍物。

  (十一)营业期间进行室内装修、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超额定人数经营行为;

  (十三)在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二十一):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职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景,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职责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二十二):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职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景,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职责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二十三):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建立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立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建立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供给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立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单位除供给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供给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立工程消防平安,不贴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立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立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立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供给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贴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供给的材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以下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职责人。在消防平安职责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平安职责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平安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平安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贴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立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展消防验收;未经历收或者经历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平安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平安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平安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贴合特定的防火平安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平安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贴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标准》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平安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间隔,应当贴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平安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平安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平安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贴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光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平安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二十四):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2、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景做好记录。

  二、防火巡查制度

  1、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资料、部位和频次。巡查的资料应当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3)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景;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景;

  (5)其他消防安全情景。

  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围占、挪用、遮挡、覆盖。

  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3、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修检查。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光等有关情景。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消防安全职责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及时向消防安全职责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职责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并落实整改资金。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当将整改情景记录在案,消防安全负职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光、部位、资料、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六、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职责。

  2、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3、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4、营业结束后,必须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后关掉营业用电。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二十五):

  一、成立专项整顿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开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工商、文化、各乡镇(办、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专项整顿领导小组成员。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专项整顿范围和资料

  (一)专项整顿范围。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专项整顿资料。

  1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4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贴合消防安全要求;

  5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

  6重点岗位消防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消防执业资格证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7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三、专项整顿方法步骤

  (一)组织部署。

  市公安、消防、工商、文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具体实施。组织召开全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职责人(管理人)会议,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等媒体公告播出专项整顿的时光、范围和要求,构成浓厚整顿氛围。

  (二)调查摸底。

  一户一表,公安、消防部门对城区(基层派出所对乡镇)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拉网式排查。造册登记,摸清底数,掌握消防安全隐患情景,各乡镇(办、场)将检查记录表报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格标准。

  全面掀起围剿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的强大攻势,将“火灾隐患整顿月”活动与“119消防宣传月结合。规定整改期限内集中消除一批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对逾期不整改的集中处罚一批违法违章的单位和个人;集中关停、取缔一批不贴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各乡镇(办、场)将整顿情景报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汇报。

  对专项整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市政府办公室对此次专项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部署、严格实施。各单位要深入一线,强化“三个严格”即严格落实职责、严格督导检查、严格职责追究。

  (二)部门联动。要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法联查联办,构成整顿合力。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条件,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坚决不予审批;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责令“三停”场所必须吊销有关证照。

  (三)严格执法。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六个一律”要求,依法督促整改。对违法装修,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对地下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经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

  (四)强化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违法违章行为要跟踪曝光。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二十六):

  1、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宜控制。公共娱乐场所一般采用多种照明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局部过载,短路等而引起火灾。有的灯具表面温度很高,如碘钨灯具的石英玻璃管表面温度可达500℃——700℃,若与幕布、背景等可燃物靠近极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由于用电设备多,连接的电器设备、线路也多,大多数影剧院、礼堂等观众厅的闷顶和舞台线路纵横交错,尚若安装不当,使用不当,很容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往往还需要各类明火或热源,如果管理不当会引起火灾。

  2、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公共娱乐场所的.歌舞厅、影剧院、礼堂等发生火灾,由于建筑跨度大,有的处于垂直或悬挂状态,空间巨大,空气流通,加之采用很多的可燃物料和可燃设备,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速度快,燃烧猛烈,极易造成房屋的倒塌,往往会给扑救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3、人员集中,疏散困难,易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人员聚集的公共娱乐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在火灾的发展阶段人员是很难疏散完毕的,即使是小的火灾事故,也会导致人们惊慌失措、争先逃生、相互拥挤,不能及时疏散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不一样于影剧院顾客随意性比较大,有时人员相对集中,密度较大,加上灯光暗淡,一旦起火,人员拥挤,秩序混乱,如果通道不畅,极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4、室内装修、装饰很多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公共娱乐场所内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如一些影剧院、社堂的屋顶建筑物件是木质物件或钢质结构,舞台结构和木地板是可燃的,加上道具,布景等可燃物最集中;观众厅、天花板和墙面为了满足声学设计音响效果,大多采用可燃材料,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增大了发生火灾的机率和危险。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二十七):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宣传,利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媒介,使全社会都了解规定的资料。异常要传到达每一个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他们认真对照规定,组织自查自改,贯彻落实。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照此规定,严格审批。在规定发布之前开办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立即改正。可分别不一样情景加以处理:

  (一)不贴合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的,应当责令停业;

  (二)不贴合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第七条的,责令停业改正,改正后经验收合格方可继续营业;

  (三)其他不贴合规定的,可视情景规定不一样期限令其改正(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过去没有规定,目前确难在短期内改正的`某些问题(如使用木质材料装修等),应当责令采取特殊的补救措施(如增设报警、灭火装置,减少额定人数等),保证在根本改正之前不发生火灾。

  三、规定中第三条“主要负责人”,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单位的领导人。

  四、规定中第五条“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省会市、较大市消防监督部门根据具体情景规定。

  五、单层或者多层建筑内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其内部装修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能够适当降低。

  六、规定中的处罚以公安机关的名义裁决,由消防监督机构实施。

  七、消防、治安和内保等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互相协作,共同保证本规定的实施。凡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治安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由治安部门吊销其治安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二十八):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周围环境整洁,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2.通风良好无异味,新风口过滤网每半个月清洗一次,室内风口过滤网每周清洗一次。

  3.每一天清洁走廊、楼梯,平时见脏即予以清洁,做到天花板无蛛网、挂尘,地面无纸屑、无垃圾。

  4.娱乐场所内每一天清洁,坚持整洁、卫生,无蚊蝇,无蟑螂,天花板无蛛网、挂尘;窗台、灯具、台凳无积尘;地面无纸屑、垃圾。

  5.座位套清洁无污迹,每周一换一清洗消毒,平时见脏即换。

  6.茶具做到一客一消毒。

  7.公共卫生间每一天清洁、消毒,坚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8.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服整洁,做到“四勤”:勤洗手,勤修剪指甲,勤换工作服,勤洗澡。每年健康检查一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二十九):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人。在消防安全职责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职责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贴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贴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贴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贴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贴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光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贴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贴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光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职责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年xx月xx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三十):

  为了保护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及公司的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场所安全巡查制度。

  1、安全巡查人员由专职管理人员和保安员担任。

  2、安全巡查应每2小时进行一次。

  3、巡查人员应尽心尽职,认真负责巡查整个工作区域,做好“四防”,确保公司安全。

  4、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的记录。发现紧急情景及时报警,同时报公司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并组织人员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5、经常性地检查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对存在的内部治安隐患及时报告校领导。

  6、认真做好夜间巡逻工作,及时制止有妨碍单位治安秩序的行为。

  7、督促、检查安全员辖区的安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确保工作区域的水、火、电及员工及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8、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要求出示身份证,做好登记手续。

  9、各部门的防火巡查由在岗位的防火职责人、员工对辖区岗位上的消防安全状况、安全操作执行情景进行检查。

  10、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11、安全人员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时,应当立即报告。

  12、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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