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龄补贴通知

退休工龄补贴通知(精选10篇)

时间:2024-01-24 09:44:12

  退休工龄补贴通知(一):

  关于发放2023年度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贴的通知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安排,现将2022年度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求

  根据xx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的文件规定:“2014年10月1日以后,贴合事业单位原有加发退休费比例情景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费计发比例,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由单位负担。

  二、发放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且贴合事业单位原有加发退休费比例的人员。

  三、发放标准

  计算公式为: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xx个月)。”

  人事处

  20xx年xx月xx日

  退休工龄补贴通知(二):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保障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给他们发放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退休职工,除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享受退休待遇外,根据不一样情景,分别发给必须数额的生活补贴。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离休干部和退休老工人外,凡是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八十计发退休费的退休职工,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职工,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三十年的,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五;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本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退休职工,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

  (四)发放生活补贴的连续工龄,计算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止。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时间,不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年限。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以当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连续工龄计发生活补贴。

  (五)退休职工退休费加此项生活补贴之和低于五十元的按五十元发给,孤独一人的和配偶无收入又无子女的按五十五元发给,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本事的按六十元发给。

  (六)退休职工退休费(含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的退休费)加按本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之和,除按最低保证数发给的外,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丙款规定以及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退职费低于四十五元的,按四十五元发给。

  三、上述生活补贴,从企业营业外项下列支,按月与退休费一并发给。

  四、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同样发给洗理费。

  五、县以上团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办理。

  退休工龄补贴通知(三):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关有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xx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3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xx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在X年以内的,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X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X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对因工伤残巳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上述人员再按本人20xx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

  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xx年12月份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其中,退职人员的基数按最低职务(职投)人员平均养老金确定。

  (三)适当倾斜

  1、高龄人员。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月养老金低于3105元的调整到3105元。

  3、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将调整情景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9月份将调增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请各地于20xx年10月15日前将发放情景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xx年9月10日

  退休工龄补贴通知(四):

  一、工龄工资发放通知的资料

  工人收入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贴等构成。

  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5年以下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

  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事工人工作,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工作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异常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月份和年奖金(代替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评年奖金,不终身制。每个工人进取奋力工作,年年有期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仅要激励多工作,更要激励劳动人民。

  5、特优津贴:全体工人公认的异常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主要是对那些在劳动工作中有特殊研究成果,并得到很好的推广,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确定等级,或者是以国家级,省级,地市、县级,确定不一样的标准,使那些有才华的工人得到应有的报酬,真正起到激励用。

  二、工人的退休金

  按工龄,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类推工龄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参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参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龄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级工,中级工,还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务员也要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样。

  退休金是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是其应得的合法收入,经过对本文的阅读,对于工人收入就会更加清楚,对于工人的退休金也有更好的理解,对于退休工龄工资标准也会有更深的认识。

  退休工龄补贴通知(五):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6号)和《关于做好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xx〕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xx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xx〕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贴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xx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元。

  3、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xx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止20xx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贴合冀劳社〔20xx〕3号和冀劳社办〔20xx〕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207元的,补足到207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力争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要经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三)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采取措施,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规定的调待流程,使用信息化的手段进行调整。

  退休工龄补贴通知(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立一套贴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长大规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交替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二章退休条件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10年的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贴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㈡完全丧失工作本事的。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工人贴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㈡完全丧失工作本事的;

  ㈢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异常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职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退休后的待遇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对同级在职人员的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70%,活工资30%;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资40%)之和根据不一样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本事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根据不一样情景按以下比例计发:

  1、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计发,并能够根据实际情景发给规定数额的护理费;

  2、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计发。

  退休工龄补贴通知(七):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27元。

  2.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挂钩增加,缴费年限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元;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元;25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21元的,按21元增加。

  3.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28元和36元。

  2.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要求,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退休工龄补贴通知(八):

  (一)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获奖时由授予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二)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退休的人员,已按原规定享受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待遇的,本人退休时所在单位要按本通知规定全额核发一次性退休补贴,停发提高的基本退休费部分,同时对已发放的提高基本退休费部分予以清算。退休待遇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退休待遇时,对已发放的提高基本退休费部分予以冲减扣回;退休待遇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的,本人退休时所在单位核发一次性退休补贴时予以扣减。

  (三)根据豫人社[2017]86号文件规定,贴合《河南省实施办法(2010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教龄的教师,退休后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本办法施行之前已退休的教师,凡贴合上述条件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月起,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地)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累计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教龄,退休后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在按照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提高基本退休费并按月发放,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退休工龄补贴通知(九):

  贴合《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人事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豫劳险字(82)第33号)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处理。

  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人员的范围和计发比例细则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退休时仍坚持荣誉的人员

  1、获得中央、xxx、xxx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5%。

  4、获得部队军一级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5、维护或抢救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以及对敌斗争中有特殊功绩受到省政府通令嘉奖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

  1、被批准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享受xxx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河南省优秀专家,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为100%减去按照豫政[2006]74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2、获得国家天然科学奖、发明奖、科级提高奖、星火奖中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5%。

  3、获得国家天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提高奖、星火奖中三等奖和省部级科级提高奖、星火奖中的特等奖、一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获得省部级科级提高奖、星火奖中的两个二等奖以上者,河南省实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两个二等奖以上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省政府表彰的河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4、获得国家天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四等奖和省部级科级提高奖、星火奖中的二、三等奖,河南省实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一、二等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者,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

  (三)2014年9月30日前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贴合豫劳险字(82)第33号文件规定,退休时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累计满15年以上的,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

  退休工龄补贴通知(十):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关有单位,各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xx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3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xx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先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在1X年以内的,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不满15年的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在1X年以上的(不满1年按1年计算),前1X年每年每月增加2元,自第1X年起,每1年每月增加3元;对因工伤残巳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的5-6级工伤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30年计算。上述人员再按本人20xx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

  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xx年12月份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其中,退职人员的基数按最低职务(职投)人员平均养老金确定。

  (三)适当倾斜

  1.高龄人员。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月养老金低于3105元的调整到3105元。

  3.对艰苦边远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将调整情景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9月份将调增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请各地于20xx年10月15日前将发放情景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此件主动公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xx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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