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管理制度

保证金管理制度(精选15篇)

时间:2022-12-20 09:16:18

  保证金管理制度(一):

  一、为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进一步加深员工对岗位职责的认识,特订立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与直接参与生产、质检、仓储工作的人员。

  二、质量保证金的收取:

  1、金额: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整。

  2、收取对象:车间主任以下管理技术人员(含车间主任),质检部主管以下化验人员(含主管),仓储主管以下人员(含主管),车间生产操作人员(含动力系统工人)。

  3、收取时光:新进人员于试用期满后两个月内收清(可分两次)。

  4、收取程序:行政人事部每月31日(或30日)前将本月新进试用期满人员名单送交质量管理部,由质管部填发“质量保证金收缴通知单”送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劳资员凭单据从当月工资中扣缴质量保证金,并由财务部出具收据。

  三、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质量保证金属专项暂收资金,由财务部开立专项账户,质量部应建立详细收款及扣罚台帐并全权负责跟踪管理。

  四、质量保证金的扣除:员工在职期间凡因个人差错造成质量问题,由质量部视情景从员工质量保证金中扣罚,质量保证金扣完后应重新补缴,所有罚款由财务部出具罚款收据。

  五、质量保证金退款规定:员工获准离职或调离生产质检仓储部门以后,其所缴交之质量保证金应视情景予以退回。

  1、管理技术人员及动力车间、合成车间、制水岗位员工离职之日即可凭缴款收据及罚款收据将剩余保证金一次领回。

  2、制剂车间工人(粉针及固体)离职,需自离职之日起一年以后方可凭缴款收据及罚款收据退回质量保证金余款。

  3、涉及公司内部调岗者,自调岗当日起计算满一年后方可凭上述单据退回质量保证金余款。

  4、所有退款者必须先经质量部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涉质量事故,方可到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

  保证金管理制度(二):

  1、为提高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礼貌施工供给资金保障,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要求,决定对公司在建项目施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列的制度。

  2、安全施工措施费是为了确保施工安全生产必须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3、安全生产措施费暂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列入项目成本,统一由公司管理,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必须立项,原则上由公司具体掌握。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支取计划,报项目部审核,再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复审,送公司总结理室审批后,由财务科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措施费。各种安全技术设备,由各承包部安排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部位等。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根据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名称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标准制定,其包括的范围如下:

  (1)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2)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

  (3)“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的费用;

  (4)施工用电的费用包括: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费用。

  (5)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设施(含警示标语)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墙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及临时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8)抢险救急措施

  (9)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10)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11)按国家、施工所在地、市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上述费用中1、2、7、8、10项由公司专项列支,其他由项目部列支并按季度统计上报。

  4、安全礼貌施工措施费,对于中标工程,中标合同中有相关单列约定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有关约定执行,中标合同中安全生产费未进行约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当地地方政府参考费率标准采用额定率累计费方式计取。

  5、公司各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要做好此项资金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此项目将做为公司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6、对不按规定使用措施费或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项目部,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制度给予处罚,发生伤亡事故,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应首先追究有关职责人的职责。

  7、此管理办法即日起实施,望各项目部认真严格执行。

  保证金管理制度(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有关用语的含义: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申办单位:指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

  3.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一类旅行社,包括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国家旅游局许可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4.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二类旅行社。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现指三类旅行社。

  6.赔偿请求人:向旅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旅行社给予经济赔偿的当事人。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

  第三条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缴纳保证金的金额为:

  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

  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第四条旅行社类别和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应按照变更后的类别和营业范围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旅行社缴纳的保证金为现金形式,其他有价证券无效。

  第六条申办单位在申请设立旅行社时,须填写《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在审查合格后,一次性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保证金应坚持规定数额。不足额部分,旅行社必须在60天内补足。

  第八条旅行社不得将缴纳保证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第九条旅行社发生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景时,保证金作为旅行社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条各级旅政管理部门根据“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各类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国家旅游局的职责:

  1.制订保证金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管理全国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级一类旅行社和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保证金。

  3.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内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和旅行社的保证金。

  4.管理全国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旅游局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管理本地区实施保证金制度的工作。

  2.经国家旅游局授权,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3.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直接管理省级直属单位所属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4.授权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批准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5.地、州、市无旅政管理部门的,直接管理该地、州、市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三条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1.执行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关于保证金的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授权,管理本地区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批准,管理本地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制定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各级旅政管理部门必须将保证金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并严格执行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支取挪用保证金。

  第十五条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每年将三分之一的利息一次性退还旅行社,其余作为保证金管理费用,用于处理旅游投诉和理赔过程中的相关支出。

  第四章质量保证金理赔

  第十六条旅政管理部门分级设立精干高效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全面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具体负责保证金理赔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质监所在实施保证金制度中的具体任务是,受理涉及所管范围内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请求,进行调查核实,依照规定的理赔原则及程序提来源理意见,报旅政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保证金赔偿的范围是:

  1.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到达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行社的服务未到达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应当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各类质量事件支付保证金赔偿的数额标准,由质监所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旅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保证金赔偿请求必须贴合《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八、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经审核不贴合规定条件或不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质监所在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经审核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请求,质监所按照《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旅政管理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职责时,旅政管理部门作出使用该社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该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和赔偿请求人对使用保证金赔偿决定不服,能够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旅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政管理部门复议保证金赔偿申请案件,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保证金赔偿请求人和被要求支付赔偿的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对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规定相同。

  第五章质量保证金的监督、检查和公告

  第二十六条各旅行社有权向旅政管理部门查询本社保证金的支付和管理情景。

  第二十七条上一级旅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下一级旅政管理部门对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景。下一级旅政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31日以前,将上年保证金的有关情景,报上一级旅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保证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景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或审计,结果予以公布,并供旅行社及有关部门查询,以理解监督。

  第二十九条旅政管理部门采取公告形式,定期公布保证金的缴纳和支付情景。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旅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整顿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分。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分的,该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保证金管理制度(四):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本公司的实际经营情景,为了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对保证金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财务部于收到申购标的金额的第二天将投标人应交的保证金额度通知到招标部,由招标部协助保证金的催收工作,所有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足额到达本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标当天由招标部将投标人《保证金到账确认函》统一交给财务部,经财务部盖章确认后,再由招标部将盖有投标人及招标机构公章或财务章的《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交由投标人授权代表,此《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作为招标机构收到保证金的凭证和招标人申请退回保证金的有效凭证。

  二、每周星期一为招标机构财务部对外收取《保证金到账确认函》及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日期,经财务部审核无误后,于当月27号转账退还保证金到投标人指定的账户。若投标人不慎遗失《保证金到账确认函》原件,则投标人必须供给遗失声明和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方可申请退款。

  三、财务部会计将审核无误的《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招标采购项目表、保证金退款申请表一并交由总经理审批,。

  四、总经理将签批后的保证金退款申请表交由出纳付款,出纳在当月27号办理退款手续,并在招标采购项目表中做好付款记录。

  五、此保证金管理制度由**年7月1日正式执行。

  保证金管理制度(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为了更好的保证企业安全生产,使安全生产的保证资金落到位,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制度。

  (1)投入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财务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职责。

  (2)各相关部门务必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所有款项,购买足够的贴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生产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充足,不得挤占安全生产费用。

  (4)财务部负责将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公司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

  (5)财务部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6)各生产部门不得因职工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

  (7)实行奖惩机制,对在长期的安全生产中创立先进经验或在防止事故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于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职责者或班组进行经济处罚。

  (8)公司及项目安全负责人员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按阶段考核,事故指标超过标准的,专业内所有人员及联责人员风险抵押金归公司,并按原标准重新交纳。

  (9)每个建设工程项目根据工程规模,预留工程总价款的1。2%用作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经费、安全教育经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及突发安全事故的急救、处理、善后等工作。

  (10)安全生产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检查各生产部门用于安全生产保证资金的使用情景。

  (11)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不低于建筑施工单位产值2%的比例提取。企业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其中: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为30%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为30%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保障资金为40%

  (12)公司对施工经营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施工经营项目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职责。

  (13)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教育光盘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14)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报废或降载处理。对违反采购原则的行为,除按奖罚条例处罚外,必须退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由行为人和批准人承担职责。

  (15)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或对其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或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设备等应立即停止使用。

  保证金管理制度(六):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末召开全体员工会,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强化公司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职责,营造人人关心安全生产,注重安全生产的氛围,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人员适用于公司班组长(含)以上干部、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在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管理过程中的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保证金是属于年度安全奖惩的一种,公司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奖惩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经过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依据年度公司考核的结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返还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职责人予以扣罚。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保证金由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按年或项目工期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 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管理:质安部根据公司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标准,编制在岗人员风险抵押金缴纳名单及金额,经董事长总经理核准后,下发年度公司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通知。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保证金由财务部开设安全生产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二、安全生产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第七条 项目经理、分公司、挂靠人员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标准。

  1、项目部负责人:

  2、分公司负责人:

  3、挂靠人员:

  以上三种人员按承包合同金额的5%缴纳安全生产目标风险保证金,最少不低于1万元;

  4、挂靠人员未交纳风险保证金的不得安排工作,否则追究有关职责人职责。

  三、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返还和补交

  第八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经公司质安部核实后,返还给缴纳项目经理、分公司、挂靠人员。

  1、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与总公司终止施工、员工个人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前未发生生产等安全事故、未受违章处罚,可全额返还。

  2、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与总公司终止施工、员工个人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前发生过安全生产职责事故、受违章违约处罚的,根据安全合同条款扣除违章违约款后,返还剩余部分。

  3、发生职责事故或受违章处罚的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财务部门接到罚款通知书(单)后,从该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通知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补交,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与总公司终止施工可从工程(劳务)款中直接扣除。

  4、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与总公司终止施工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返还,由总公司质安部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

  5、职责人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返还,由个人提出经公司质安部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也可由公司统一转入下一年度进行考核。

  四、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质安部会负责对安全生产保证金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2、审核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额度,返还数额,结转数额,并报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3、监督项目经理、分公司、挂靠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逾期未缴纳的,可责令缴纳;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协助公司质安部做好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收缴、返还、奖励工作。

  五、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的监督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监督部门应履行好以下监督职责:

  1、审查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的收支、管理情景;

  2、理解申诉,映各单位的各方面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六、安全生产目标风险抵押保证金的认定、考核及实施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事故的认定,由公司质安部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若发生一齐死亡事故、重火灾(损失金额在 元以上)及事故。

  1、事故直接职责人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进行处理,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损失的或情景恶劣的扣除 元 。

  2、事故职责人扣除 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可重复扣除)。如果职责单位室靠人员扣除 元的安全保证金,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损失的或情景恶劣的扣除 元。

  3、公司质安部成员扣除20%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十四条 若发生一齐人身重伤事故、重设备事故(停工日期在 天或者影响产量 吨)、一般火灾(损失金额在 元以上)事故、中毒事件事故。

  1、事故直接职责人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进行处理,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损失的或情景恶劣的扣除 元。

  2、事故职责人扣除 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可重复扣除)。如果职责室靠人员,扣除 元的安全保证金,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损失的或情景恶劣的扣除 元。

  3、公司质安部成员扣除10%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十五条 若发生一齐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停工日期在 天或者影响产量 吨)、轻微火灾(损失金额在 元以上)、一次失窃金额在 元以上案件事故。

  1、事故直接职责人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进行处理,,并赔偿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损失的或情景恶劣的扣除 元。

  2、事故职责人扣除 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可重复扣除)。如果职责室靠人员,扣除 元的安全保证金,并赔偿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损失的或情景恶劣的扣除 元。

  第十六条 若发生一齐公司记录事故或其他一般事故。

  1、事故直接职责人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细则》进行处理,,并赔偿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损失的或情景恶劣的扣除 元。

  2、事故职责人扣除 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如果职责室靠人员,则扣除 元的安全保证金,并赔偿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如给公司造成重损失的或情景恶劣的扣除 元。

  第十七条 受到国家政府机关在安全、环境管理、消防、治安方面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累计达三次(同一问题),扣除分公司、项目部、挂靠人员 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

  七、对实现安全生产保证金的扣罚和奖励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保证金奖励金的来源:从安全生产保证金罚款和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资金中提取。

  第十九条 年底结束时,公司100%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因违章或事故原因被扣除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超过10%,按扣除违章或事故原因罚款后剩下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的 1.2 倍并结合部门系数给予奖励(部门系数见附件)。若因被扣除的安全生产保证金超过30%但不超过50%时,回到因事故被扣除后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并按被扣除后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的 0.5倍并结合部门系数给予奖励(部门系数见附件)。若因被扣除的安全生产保证金超过50%,只回到因事故原因被扣除后的安全生产保证金,不给予奖励。挂靠人员只回到因事故原因被扣除安全保证金后剩余的安全生产目标风险保证金,公司不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每年 12 月 20 日前,按照公司有关考核办法完成上年度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考核工作,提出考核结果报公司质安部审定,办公室根据审定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扣罚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每年1月份由公司财务部将安全生产保证金收支情景报送公司领导和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期间如涉及职务调整、工作调动,上岗员工以新任岗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缴纳标准及时光收取抵押金,扣罚和奖励按月分段计算。

  八、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其他有关安全奖罚规定仍有效,已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的不再进行重复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质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01月01日起施行。

  保证金管理制度(七):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收取、使用和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提高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服务水平,根据七部委2010年第3号令《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鲁金办发(2010)9号文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性贷款客户担保担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依据公司《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客户担保收费率为基础,结合客户信用等级评价得分确定,按不超过银行收取该项担保保证金的标准收取。

  第三条 非融资性贷款客户担保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一般不超过贷款额的10%。

  第四条 收取客户保证金时,应与担保客户明确保证金为质押资金,如担保贷款到期,客户按时足额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将无条件退还客户缴存的保证金。

  第五条 公司选择一家合作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并与该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签订客户保证金专户三方管理协议,专户管理办法根据保证金监管协议有关要求制定。

  第六条 公司对收取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全额存入开设的“客户担保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并经过“存入保证金”科目对客户保证金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违约代偿,不得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

  第八条 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如约偿还贷款后,可向公司申请退还客户保证金。审核合格后,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返还客户保证金。

  第九条 当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担保客户未足额偿还贷款债务时,公司将依法合规处置该担保客户保证金,用于担保代偿,保证金与担保贷款的差额,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第十条 在担保客户与债权人主合同到期前,由于担保客户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担保客户提前偿还贷款债务时,待担保客户与合作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解除后,公司可依约提前退还客户保证金。

  第十一条 公司由专人负责客户担保保证金的统计核对工作,每月按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报送客户保证金余额及明细,并及时报告客户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变更、注销等有关情景。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对有余额的客户担保保证金做好年度核对,对重点客户或保证金余额较大客户,必要时可采取往来函证的方式确认客户保证金结余金额。

  第十三条 当监管部门对保证金管理要求有特殊变动时,由专人及时跟进变动资料,并做好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证金管理制度(八):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管理,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均需纳入保证金账户管理。

  第二条 保证金的交纳及退付,必须以非现金形式经过银行转账办理。

  第三条 保证金的收取。

  各投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交纳时光、金额、方式,将保证金按时、足额交纳到保证金账户,并持银行转账凭证到政府采购中心,由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开具保证金交纳收据。

  第四条 保证金的退付。

  1、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填写《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付事项。

  2、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采购项目实施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填写《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付事项。

  3、质量保证金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在质保期满后,供应商填写《保证金退付申请单》,并持采购人出具的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证明到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退付事项。

  4、保证金账户管理人员在接到保证金退付申请后,及时报请中心主任审批,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付。

  5、保证金退付的收款人必须与投标时的名称一致。

  6、保证金退付时不计付利息。

  第五条 保证金账户应实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及时办理保证金的交纳和退付业务,并做好账簿登记和凭证整理归档工作。

  保证金管理制度(九):

  银行存款保证金制度

  银行保证金存款是为取得其他银行服务而为银行供给的风险保证金,比如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主要是看你需要办理什么风险业务,银行在看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

  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在证券市场融资购买证券时,投资者所需缴纳的自备款。

  现货黄金保证金交易是指交易黄金合约时,无需进行全额资金划拨,只需按照该黄金合约总额支付必须比例的金额作为持有订单的证明。现货黄金保证金交易通常有以下几种保证金类型:

  1、开户保证金

  开户保证金是指交易商规定客户在开设外汇保证金交易账户时,必须交纳的最低存款金额。

  最低开户保证金:100美元

  2、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商规定客户入市买入或卖出黄金时,即开盘买卖时客户账户所必须具有的保证金。

  伦敦金:1000美元手,伦敦银:650美元手

  3、维持保证金

  维持保证金是指在持仓过程中,客户的保证金能够维持交易账户继续持有敞口头寸的最小金额。当客户账户的保证金比例为30%时,系统便会对其强行平仓。

  伦敦金:300美元手,伦敦银:195美元手

  4、锁仓保证金

  锁仓指客户做了产品相同、数量相同,但方向相反的交易。锁仓保证金是指对锁仓的头寸部分所收取的保证金,系统中的锁仓保证金是按单边收取的。

  5、可用保证金

  可用保证金是指客户账户的保证金净值减去已用保证金的余额。

  6、追加保证金

  当客户账户的保证金比例小于等于100%时,便会收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

  2投资优势修改投资外汇保证金的优点:投资目标是国家经济,而不是上市公司业绩;炒外汇是双边买卖,可买升可卖跌,可避免其中之规限;能够进行保证金方式交易,投资成本轻;成交量大,不容易为大户所操控;t+o交易……

  投资外汇保证金的八大优点:

  投资目标是国家经济,而不是上市公司业绩。

  炒外汇是双边买卖,可买升可卖跌,可避免其中之规限。

  能够进行保证金方式交易,投资成本轻。

  成交量大,不容易为大户所操控。

  t+o交易。

  能够掌握亏损的幅度(设定止损),不会因为没有买家或卖家承接而招致更大的损失。

  二十四小时交易,买卖可随时进行。

  利息回报率高(股票每年最多只派息四次,而外汇则是若投资者持有高息货币合约者,每一天都可享有利息)。

  保证金管理制度(十):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安全和及时退还,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结合本县实际情景,制定如下规定:

  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一)、进入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由中心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光内,一次性足额存入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依资金实际到账时光为准。

  (三)、投标保证金需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等缴纳方式,不直接收取现金、个人存折。

  (四)、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写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全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对查实。

  二、投标保证金的运用

  (一)、开标前,中心根据银行部门供给的《资金到位明细单》、电子银行查询单及中介机构供给的《参加工程投标签到表》予以核对。在确认无误后,由中心出具保证金到账证明。

  (二)、凡出现投标保证金未到位或者未足额提交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情景,均自动取消其参加该工程投标的资格。

  (三)、中介机构应将中心财务供给的资金到位证明,收集到招标备案文件,予以备查。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非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能够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投诉或质疑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或质疑处理完后5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

  (二)、其他中标候选人的,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后5日内,能够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中标人依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或提交履约担保,并缴纳交易服务费后,能够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按照 “资金从哪里来,原样回那里去”的原则,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款手续,应供给以下材料:

  1、供给所在单位收款收据或者银行转账存入回单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两选一项均可)

  2、首次办理退还手续的,应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中标人需要供给的上述相关证明。

  (五)、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法定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4、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情景属实的;

  四、投标保证金的审批

  (一)、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核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到位手续;负责收集并核查退还保证金的单据;负责办理呈送领导审批。

  (二)、中心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管好资金,保障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办理退款手续。

  保证金管理制度(十一):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职责期内的维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职责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贴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职责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资料,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职责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职责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职责。

  第四条缺陷职责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能够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职责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能够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能够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第八条缺陷职责期从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职责期从实际经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职责期。

  第九条缺陷职责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职责。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职责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资料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职责。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同时废止。

  保证金管理制度(十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职责期内的维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职责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贴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职责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资料,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职责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职责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职责。

  第四条缺陷职责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能够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职责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能够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能够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缺陷职责期从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职责期从实际经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职责期。

  第九条缺陷职责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职责。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职责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资料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职责。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保证金管理制度(十三):

  1、两种情景,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金额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3、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能够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逾期未返还,应支付违约金,并在招标、合同文件中明确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资料,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缺陷职责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缺陷职责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职责。

  5、缺陷职责期最长2年

  从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进入缺陷职责期。

  缺陷职责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证金管理制度(十四):

  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榆绥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一、项目管理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均在招标文件中专款约定,要求投标人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投标保证金,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视其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二、发标时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详细告知投标人招标人的收款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招标管理部门详细填写《榆绥高速公路投标保证金交纳通知单》,并书面通知财务科。投标人能够采取银行转账、电汇等方式在投标截止日前将资金交纳到管理处指定的账户,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在银行原始单据备注栏内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及标段,并复印留存,妥善保管。

  三、财务科收到投标保证金后,开具收据,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资格证明材料之一。

  四、投标结束后,招标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财务科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退还保证金时投标单位需供给以下材料:

  ( 一 ) 投标单位开具的介绍信。

  ( 二 ) 投标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核查后退回 ) 。

  ( 三 ) 投标单位经过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原始单据复印件。

  ( 四 ) 管理处收到投标保证金开具的收据及复印件 ( 原件核查后退回 ) 。

  ( 五 ) 投标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7、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中,任何一个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必须比例(通常为5%-10%)缴纳少量奖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景确定是否追加奖金。

  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可分为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和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即分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货币奖金缴纳,能够上市流通国库券、标准仓单折抵期货保证金,不得使用银行保函等折抵期货保证金。

  当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否则期货公司将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顽。

  保证金管理制度(十五):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安全和及时退还,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结合本县实际情景,制定如下规定:

  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一)、进入中心交易的招标项目,由中心统一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光内,一次性足额存入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依资金实际到账时光为准。

  (三)、投标保证金需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等缴纳方式,不直接收取现金、个人存折。

  (四)、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写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全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对查实。

  二、投标保证金的运用

  (一)、开标前,中心根据银行部门供给的《资金到位明细单》、电子银行查询单及中介机构供给的《参加工程投标签到表》予以核对。在确认无误后,由中心出具保证金到账证明。

  (二)、凡出现投标保证金未到位或者未足额提交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情景,均自动取消其参加该工程投标的资格。

  (三)、中介机构应将中心财务供给的资金到位证明,收集到招标备案文件,予以备查。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非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能够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投诉或质疑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或质疑处理完后5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

  (二)、其他中标候选人的,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后5日内,能够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三)、中标人依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或提交履约担保,并缴纳交易服务费后,能够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按照 “资金从哪里来,原样回那里去”的原则,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款手续,应供给以下材料:

  1、供给所在单位收款收据或者银行转账存入回单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名;(两选一项均可)

  2、首次办理退还手续的,应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中标人需要供给的上述相关证明。

  (五)、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违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法定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4、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情景属实的;

  四、投标保证金的审批

  (一)、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核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到位手续;负责收集并核查退还保证金的单据;负责办理呈送领导审批。

  (二)、中心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管好资金,保障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足额办理退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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