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精选10篇)

时间:2022-11-22 08:51:52

  业主委员会章程(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理解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设施,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礼貌的环境。

  第二章: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 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能够是,也能够不是委员。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管理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经过的各项决议;

  3、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会议

  第十一条: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异常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有关资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能够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已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委员

  第十七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5人。

  第十八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职责心强,有必须的组织本事和必要的工作时光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经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本事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定义或正在理解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帐本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物品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有权参加本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对本会的提议权和批评权。

  (二)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的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供给有关资料和提议。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由 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办公用房由 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经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经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章程(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下设 业主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由第 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全称: .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地址: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为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礼貌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九条 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 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能够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 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理解物业管理企业供给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提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提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景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景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账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供给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供给。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销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是 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并应于每年 月 日之前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5)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景。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能够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能够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业主能够亲自参加,也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住宅类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任何一共有人均可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其他共有人在该共有人行使投票表决权后,不再享有表决权。商业性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书面指定或委托一人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业主(包括业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数行使表决权,每一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如业主房屋超过 平方米的,(此数额为所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平均数)每超过前述1倍的业主多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拥有表决权的票数依此类推。同一业主(包括同一房屋的多个房屋共有人作为业主的)拥有多票投票表决权的,不得分开行使。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能够采用团体讨论的形式,也能够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能够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能够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异常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经过。业主大会做出异常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经过。(鉴于业主大会章程初始制定时,小区入住率低,可经达代表12投票表决权的业主经过即可)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经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3)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4)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5)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异常决议经过:

  (1)修改本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起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职责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员

  第三十条 委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或与本小区业主同一家庭人员。

  第三十一条 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两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经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业主 人以上联名,可向业主大会推荐委员候选人。推荐者应向大会介绍委员候选人的情景。

  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时,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中贴合委员条件并且愿意竞选委员的,可直接向大会提交自荐书,无须经过业主联名推选。

  第三十二条 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的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贴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本事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职责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必须组织本事;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光。

  第三十四条 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经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本事;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账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职责。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业主委员会秘书(委员兼任或外聘专职秘书)1人。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景;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三)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景,以及服务质量。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两个月前,征集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满意度。在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前,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履约情景、服务质量以及业主满意度向业主大会提出报告,该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审议社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提议;

  (七)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和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业主委员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业主委员会代表人职权;

  (五)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保管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各种文件;

  (三)负责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管理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待查阅上述信息的业主。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方式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有13委员书面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七条 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做好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能够请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职责人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四章 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以招标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确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因素(包括物业管理资料、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及评比标准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律师、物业顾问等专家组成招标委员会进行具体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务。

  第五十二条 招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三条 如招标委员会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的,招标委员会能够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应当将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这一情景向全体业主公告说明。

  第五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应至少与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发出要约邀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大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适宜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五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有关方面协商。如协商不成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经业主大会经过代表业主以业主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职责的;

  (四)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供给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七)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八)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的。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能够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业主委员会经费中支出。

  第五十七条 如发生本章程第五十五条所列情景时,业主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能够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在收到通知时起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在其经费中负担。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五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小区顶楼和外墙的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中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

  (二)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非法收益中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后的剩余部分;

  (四)业主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五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二)有关人员的津贴;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五)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管理顾问及专职秘书支出的费用;

  (六)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十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单笔支出在 元以下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并由业主委员会秘书签字备案。单笔支出在 元以上的,或某一单个项目需累计支出 元以上的,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情景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理解业主的质询。

  第六十一条 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数额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拟订,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向业主收取。如依本章程第五十八条(一)--(三)项取得的经费能够保证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六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部分由业主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外另行缴纳,经业主大会授权也可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一并收取,然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应向业主明示该项费用的用途及性质。

  第七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所涉及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投递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四条 发出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六十五条 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投递方式和公告方式进行。

  第六十六条 召开业主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

  第六十七条 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投递方式送出的,送至被通知人信箱时视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个别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所以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六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在小区公告栏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九章 业主委员会督查组

  第七十条    监督组的成员由本小区业主选举而出

  第七十一条  监督组负责监督小区物业招聘工作,帮忙投票等工作并监督投票及选举过程,并在监督工作后公布监督总结

  第七十二条  监督组只能在小区重大事情发生和业委会内部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后接替业委会的工作,其他时光或非正常理由,不得干扰业委会的正常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订,并经出席 小区第 次业主大会的业主及业主授权的代表达 的投票表决权经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一经经过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生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章程(三):

  为坚持服务业主、节俭办事的宗旨,防止因权力集中缺失监督、滋生腐败及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景,制定民警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收入范围

  1、向各位业主收取的各项必须开支费用;

  2、公共设施、场所的租赁费和出让金;

  3、墙体、楼顶等小区内公共场所广告费、门面、地面收费中属业委会应提作经费的部分;

  4、经业委会研究同意向业主公告后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财务开支范围

  1、支付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

  2、维持正常工作必须的工具、办公用品及有关费用;

  3、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费用和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

  4、小区物业招标费用,包括宣传广告费、评估费、公告等费用;

  5、小区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取证等费用;

  6、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费用,须在资金充盈的情景下Ь业主代表大会审批后有计划地安排;

  7、其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额外开支。

  第三条 账目管理

  业委会财务专委须监督做好现金收支日记账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财务公开的工作。支出票据必须注明发生事项、时光、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所有财务收支账目由会计或负责财务工作的业委会成员保管登记,其他人员不得经手保管和干预财务账目管理工作。账目保管人更换的,须经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名认可监督下进行交接,由三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业委会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由专人负责银行现金存龋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保管、私存业委会的资金。除业委会共同议定的款项外业委会资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他用。超过__元的大额备用现金必须存入业委会指定的银行账户。更换现金保管人或出纳,要在业委会指定的委员的监督下进行交接,三方必须签字确认。提取__元以上的现金,必须提前一天通知出纳,提取2万元以上的现金ケ匦胩崆2天通知出纳,经主任委员及分管财务副主任同意出纳对现金金额确认并登记然后转交办理人或当事人。

  第五条 费用开支计划

  1、业委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并于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账目在小区大院内公告,理解业主的质询监督。每年业委会根据上期财务开支情景,预期本期将要发生的费用,制定本期财务费用开支计划。财务费用开支计划可适当留有余地,并根据实际情景进行调整,日常办公费用列入财务预算。

  2、在小区维修基金保养期结束后,每年初根据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实际状况,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景下,制定维修计划公示。

  3、业委会必须每季度初将上季度的经费收支账目在小区大院进行公示,主动理解业主的质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章程(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本委员会理解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礼貌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景;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景;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经过的各项决议,理解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理解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天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委员应贴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本事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本事;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提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提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理解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本事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理解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供给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经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经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会议

  第十九条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异常会议。

  第二十条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经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能够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经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经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年 月 日

  业主委员会章程(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理解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礼貌的环境。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 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解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 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景;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提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异常会议。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能够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经过有效。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经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职责心强,有必须的组织本事和必要工作时光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本事;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理解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提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供给有关资料和提议。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经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经过后生效。

  业主委员会章程(六):

  一、目的

  为确保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保管。

  三、印章保管

  1、法人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保管,公章和财务章由业委会决议(过半数同意)并授权保管人员;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

  2、保管人不得将印章随身携带外出,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的,应将印章暂时交由副主任或指定委员保管,并作好交接记录。

  3、保管人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

  4、印章遗失的,必须报告房产局、街道办(社区委员会)、公安局、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并登报申明作废,同时及时申请重新依法刻制新印章。

  四、印章使用

  4.1 业主委员会法人章、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是业主代表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印章启用应在小区发布附印鉴的启用公告,并抄送相关政府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4.2 印章必须经半数以上业委会委员签字方可使用,对于未经半数以上业委会委员签字批准的盖章文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撤消。紧急情景必须使用公章时,需经半数以上委员电话口头同意或信息同意,但事后公章保管人要负责提醒同意印章使用的委员在《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上完成补签工作。

  4.3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同意盖章的文件(以《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为准),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4.4 业主大会印章能够在业主大会已经经过有关决议、决定、公告、协议、规章制度等文件上使用,具体包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企业解聘与选聘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续筹决定等

  4.5 业主委员会印章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使用

  4.6 每次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都要及时填写《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使用人(除业委会团体使用外)、批准人(半数以上委员)均应签字。

  4.7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职责人承担相应的职责。

  五、附则

  5.1本制度自第二届业委会20__年第二次业主代表大会讨论经过之日起施行。

  5.2经一年的'试行,对未尽事宜,业委会可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作适当修正并经讨论经过,主任批准后执行。

  5.3下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循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制度,如有修正,需经业委会会议讨论经过,并向业主代表大会汇报。

  业主委员会章程(七):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及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业委会指定委员分别负责保管。

  2、印章保管人员做好印章使用记录并妥善保存。

  3、印章保管人员的委员资格终止的,应于资格终止日的次日将其保管的印章和印章使用记录移交给业委会。

  4、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5、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应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6、公共收益、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管理圈。经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财务专用章。

  7、业委会因故无法保管的,暂由居民区党组织代为保管。

  8、业委会不得违反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未经业主大会、业委会决定,擅自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章程(八):

  第一条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章程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第三条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公章,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应当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分为公告类和知会类两种。公告类文件以“快乐人家小区业委会[201x]公告第×号)”进行编号,知会类以“(快乐人家小区业委会[201x]知会第×号)”进行编号。随时供业主查核。

  第四条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讨论经过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职责和经济职责时使用公章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经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景。

  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请使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诸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经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不涉及法律职责和经济职责的,必须经业委会会议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景。

  第六条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讨论经过,并签领备案。领用人回到后,必须报告使用情景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对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严禁将公章随意扔放,无人看管;严禁任何人随身携带公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景需经业委会会议批准方可带出。

  第八条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景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职责人的相关职责;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经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章程(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结合 __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管理公约》,特制定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业委会工作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不得从事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3、不得组织、参与本小区内任何经营活动;

  4、所有《决定》、《决议》坚持票决制依法作出的原则,一经构成,全体委员应遵守履行;

  5、非经业主委员会团体研究或未经团体授权,业委会主任或其他任何个人均不能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作出任何决定、承诺。

  第三条 业委会工作宗旨

  1、维权、服务、监督、规划、管理是业委会工作宗旨;

  2、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更好地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3、规范、引导广大业主的行为举止,进取倡导业主为小区的发展献计献策,奋力将本小区建设成发展前景广阔、安全、舒适、礼貌、和谐的高品质小区;

  4、进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区防火、防盗、治安、消防、计生、流动人口登记、宠物管理等相关工作;

  5、作好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有关资料及权属的交接和划分。

  第四条 业委会工作监督

  1、业委会的工作应当理解本小区监督委员会和广大业主的监督(监委会工作制度由监委会自行制定);

  2、监委会监督业委会资料:业委会工作是否公开,是否合规合法、公正、是否执行业委会决定、决策;是否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及工作作风和执行力;财务收支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监查,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督促业委会改正,业委会未改正的,监委会或业主可向社区,办事处如实反映求得解决。

  第五条业委会分工原则

  为避免职权过分集中而带来的工作重大失误,按职权分散原则,实行主任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的管理模式,进行委员间的分工合作,在委员会内部建立相应的相互约束机制和监督的管理体系。

  工作汇报制度

  1业委会定期向主管部门,社区、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景,每半年一次;

  2、业委会开展工作遇到疑难问题,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并理解其指导和监督;

  3、重大事项及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社区、街道办事处通报;

  4、进取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提高业委委员自身综合素质;

  5、业委会会议不能构成决议时,应就该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如遇十分重大事项,也可提请相关部门协调;

  6、业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各分管部门汇报半年来的工作,相互学习、借荐、交流、提高为业主服务质量。

  第二章 业委会工作职责

  一、业委会主任职责

  1、主持业委会全面工作,对副主任和委员进行分工;

  2、制定业委会内部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代表业委会向业主大会和相关部门汇报工作;

  4、执行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决定;

  5、审签业委会所有文件、财务收支票据。代表业委会签署各类合同,协议和对外文书;

  6、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理解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监委会、广大业主的监督;

  7、带头遵守国家法律,严于律己、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带领全体委员为小区广大业主办实事。

  副主任:A

  1、服从主任领导,负责小区日常管理工作,向主任和广大业主负责;

  2、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抄送转达业委会议决议,检查物管企业对业   委会提出问题整改情景,并向主任和业委会汇报;

  3、临时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负责资料整理,内外文件登记,起草、派送、张贴、存档。

  4、保管业委会公章,严格执行业委会印章管理制度,按制度规定需要对文件资料盖章的必须经主任签认并进行用章登记;

  5、收集物业管理相关信息,认真办理业委会赋予的日常事务。

  6、受主任委派临时代表主任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

  7、管好身边工作人员,落实好业委会安排的专职工作。

  8、团结协作,互相支持,理解监委会和广大业主的监督。

  副主任B

  1、服从主任领导,分管财经工作,向主任和业委会资金安全负责;

  2、建立内部财经管理制度;

  3、小区业主共用设施租赁、商用登记、经济往来收支,建立资产台账;

  4、各种合同,协议洽谈,文件起草、打印;

  5、建立、保管财经收支账目;

  6、受主任委派临时代表主任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

  7、分工合作,团结协作,管好身边工作人员,落实分管专职工作;

  8、理解监委会和广大业主的监督。

  副主任职责C

  1、服从主任领导,分管工作向主任负责;

  2、负责小区内防火、消防、交通安全,小区绿化和环境建设;

  3、小区内治安防范,暂住人口登记,参与小区内民事调解及其他社会工作;

  4、受主任委派临时代表主任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

  5、建立分管工作台账,账物相符;

  6、分工合作,互相支持,配合;

  7、理解小区监委会和广大业主的监督,管好身边工作人员,落实好业委会分配的本职工作。

  副主任D

  1、服从主任领导,向主任负责,分管小区宣传工作;

  2、建立资产台账;

  3、业委会对内、外小区发言人,引领小区正能量;

  4、建立分管工作制度;

  5、受主任委派临时代表主任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

  6、分工合作,互相支持,配合,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落实分管专职工作;

  7、理解监委会和广大业主的监督。

  三、委员职责

  由主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分配到副主任分担的工作中去,具体工作由副主任落实;

  1、参加业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业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2、参与制定业委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印章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等管理;

  3、奋力完成业委会安排的本职工作;

  4、密切联系业主代表、业主、广泛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域内物业管理动态,及时向业委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提议;

  5、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和邻居矛盾纠纷,理解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监委会以及广大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  业委会日常工作和相关规定

  1、业委会所有成员的手机每一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2、业委会设意见箱一个,每月由分管的副主任和委员来收集广大业主的意见和提议,以书面方式解答有关提出的问题;

  3、业主共有资产的清理,必须由分管副主任和两名以上委员参加;

  4、对外合同,协议和涉及经济工作方面的洽谈,必须由分管副主任和两名以上委员参与,并在业委会会议讨论经过,经主任签字后才能正式签约。洽谈时应通知监委会派员参与。

  5、与业委会相关的司法投诉,两委成员全部参加;

  6、业主共有财产涉及与物管企业收益分成事项,正、副主任和分管委员参加,并通报监委会派员参与,将结果交两委讨论经过。

  第四章  业委会会议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委会议,通报业委会工作,听取监委会的意见和提议。

  2、每年召开一次业委会工作总结会议。讨论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分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经工作报告和下年工作计划。能够用公告的形式告之广大业主或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向全体业主报告工作。

  3、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议间隔时光最长不超过一个季度,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时光,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住持;

  4、业委会会议应有过半人数的委员出席,做出的决定需经参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业委会决定事项应当及时通报未参会委员。

  5、如有13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业委会时,业委会主任应当在7日内组织召开。

  6、业委会议召开前,提前将会议议题用电话等告之各委员;

  7、业委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下一届业委会成员;

  8、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可临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9、业委会会议书面记录应当由与会人员签字后存档,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并加盖业委会印章后存档。

  第五章  业委会财务制度

  1、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

  2、财务管理人员由一名出纳,一名会计组成。不允许一人兼任,财务人员离任或不能履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方可离任;

  3、业主共有财产取得的收益,经主任和两名副主任签字认可后,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出纳入账,任何人不得挪用、截留、私分、私存;

  4、财务账目档案由会计负责保管;

  5、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每年公示一次。同时理解监委会和广大业主的审计。

  6、业委会财务支出实行签审制度,一次支出人民币超过壹万元的,需经业委会会议经过方可使用;

  7、业委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单位借款,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供给担保,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8、业委会成员(包括监委会成员和业主代表)没有工资和奖金,工作用通话费、交通费、误工费定为:通话费、主任、副主任每月60元,委员每月40元,业委代表每月5元。两委会成员,因工作需要误工补助每一天30元半天20元。交通费支出,除紧急情景外,一律坐公交车往返;

  9、专项维修基金需经23以上业主同意方能动用。

  10、业委会经费必须节省开支、量入微出。

  第六章  业委会档案制度

  一、档案管理范围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定;

  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4、业主委员选举及备案等资料;

  5、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账目;

  6、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7、物业服务用房清册,共用设施设备清册,建筑面积规划总平面等文件资料;

  8、业主的意见,提议和《议事规则》所罗列的档案等资料;

  9、业委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景清册。

  二、档案管理的要求

  1、除工作制度中另有规定的外,工作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2、查阅,外借档案资料需要书面申请并经主任委员签字同意;

  3、上述档案资料遗失或泄密,由档案管理人承担职责,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关职责;

  4、有下列情形之一:保管档案的委员资格终止。业委会成员团体辞职或业委会换届时,应在10日内向新的接任人,新一届业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完成档案移交工作。

  第七章  业委会印章管理制度

  1、业委会刻制《绵阳市涪城区 __业主委员会》印章1枚;

  2、业委会印章由专人保管,经主任委员签字同意后用章并按规定存档;

  3、任何人私自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私人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4、保管印章人员资格终止,业委会成员团体辞职或业委会换届时,应在十日内向新的接任人,新一届业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完成印章交接工作。

  第八章   业委会公示制度

  1、公示方式:粘贴栏公示和专人派送两种方式;

  2、《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每届业委会公示1次;

  3、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公示;

  4、专业维修资金使用当年公示;

  5、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使用收益情景每年公示1次;

  6、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景,每年公示1次;

  7、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会议的其他决定随时公示。

  第九章   换届及委员增补制度

  1、业委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于十五日内召开委员会议决定候补委员的人选(首先研究在本届选举时选票超过半数的人员中产生),按本届选举办法执行;

  2、业委会任届期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3、原业委会应当在本届业委会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物业档案印章及其它属于业主大会,业委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委会,双方应在移交清单签字认可并存档。

  第十章  物业服务的监督制度

  1、业委会应当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物业服务企业。

  2、每月由主管副主任与物管进行一次交流,互通信息和双方的工作开展情景;

  3、每季度由业委会会议对物管服务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定;

  4、业委会分管人员不定期对物业维修、消防、保洁、绿化、设备设施保养进行检查,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及时维修损坏部分,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如需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应按业委会议及议事规则和规约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1、本制度由2016年9月30日业委会全体委员会表决经过生效;

  2、本制度是业委会内部管理制度,应根据需要适时进行修改;

  3、本制度 与《议事规则》、《管理公约》冲突的地方,按《规则》、《公约》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委员会章程(十):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景。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提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奋力提高商场物业管理水平。

  4、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施。

  5、配合物业服务,街道及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6、审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报业主大会决定;

  7、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或承租户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9、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商场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0、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委会委员守则

  1、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相关义务。

  4、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携手共创和谐、繁荣的商场。

  5、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对待业主的意见,提议和改善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6、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工作。

  7、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本事。

  三、印章管理制度

  1、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制度。

  2、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制度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3、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并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应当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4、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人防办、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主任审批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5、使用公章,凡是会令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职责和经济职责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经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景。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不会令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职责和经济职责的,但涉及的事项较重要,必须经业委会主任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景。例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经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

  6、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副主任以上人员批准,并签领备案.领用人回到后,必须报告使用情景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一经查实,给予必要的处分。

  7、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景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主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8、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职责人的相关职责;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经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职责。

  四、财务制度

  1、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管理,合理使用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服务经费,特制定本制度。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制度为准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商场整体利益和业主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商场资产保值增值。

  3、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商场公共事业财务使用预算,并对预算实施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4、合理配置商场资源,节俭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业主共有资产流失。

  5、依法对物业服务、商场发展、设施、环境开发、维护等费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业主权益。

  6、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主要为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合法收入。财务支出包括“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务费用”“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

  7、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收支,必须建立账目,并由一名委员担任出纳,负责各项现金收支的保管与登记;财务委员担任会计,负责编制凭证,登记账薄,编制财务报表。

  8、除业委会每月必要的固定支出外,业主委员会发生的其它支出,单笔金额200元以内由经办人签字,由主任签字批准后报销。单笔金额超过200元(含200元)以上支出或当月累计金额超过2000元(含2000元)必须经过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涉及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后方可使用。

  9、业委会需购置必要的用品、设备或设施,由主任列出详细的项目、清单、总金额及用途,交业委会会议审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一致经过后方可购买。物品采购或制作完毕后,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非经办人)签收,手续完备后方可审批报帐。对于项目不清,用款不当的,出纳或会计有权不予报销,并提交会议进行权衡审议。

  10、外来原始凭据,资料填写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未经审批签字的一律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11、现金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保管,大额现金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

  12、更换现金保管人或会计,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13、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商场明显部位和商场总群中,每月向业主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景,并理解业主质询和监督。

  14、年终结算一次,财务账册存档。

  15、坚决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公章、存折、密码、审批,分开管理。

  16、违反上述规定属个人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职责或法律职责。

  五、接待制度

  1、每周定期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分别进行来访接待和来信处理。

  2、负责接待的人员,对来访者必须热情、耐心、诚恳、认真听取来访者的诉求,并做好详细记录。

  3、不管电话、网络或人员来访,都要详细记录资料,根据实际情景协助解决,必要时通报给相关部门或向上级汇报。

  4、对于业主提出的可行性意见或提议,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六、会议学习制度

  1、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每年召开一次,做出业主大会决议。

  2、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定在每月十五号,有特殊情景另作时光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在下列情景下,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a、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认为必要,书面要求召开;b、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要求召开的;c、十名以上业主书面要求召开的;但上述情景会议召集人必须在会议前一日将会议资料通知每位委员。

  3、为更科学合理的供给服务,根据情景,不定期的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或通知规定时光在总群中讨论,征求业主的意见或提议。

  4、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5、必要时可组织临时学习或外出学习。

  6、参加商场召开的其他会议和学习。

  七、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制度。

  2、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3、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监管、销毁制度”保管好档案。

  4、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登记手续,对于借阅时光较长的档案,及时催要,使用者查阅保密档案,必须经业委会开会同意后方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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