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精选30篇)

时间:2023-02-06 08:49:59

  学籍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经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经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景;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景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终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经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能够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景,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经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理解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先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经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景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供给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坚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供给,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职责: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景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学籍管理制度(二):

  一、建立学籍档案

  (一)学籍档案建立。所有学籍,实名管理。初中一年级对新生学籍数据(含相片)进行全面更新。打印学籍表由家长签名确认。从区外转入的学生必须进行信息采集,家长或学生填写《顺德教育系统在校生数据采集表》,学校根据《采集表》资料输入学籍管理系统。

  (二)学籍信息更改、更新程序。在校期间,学生学籍信息有变更时,家长供给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籍信息更改时,学籍管理员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学生学籍信息更改须由校长授权,学校学籍管理员操作完成。

  二、学籍异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就近入学。对适龄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二)严格控制班额。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校长有权接纳贴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如超出招生上限(区教育局统一设置),学籍管理系统将自动拒绝办理转学申请,转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规范办理时限。

  初一初二转学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至新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办理,学期中段及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初三申请转学必须在上学期完成,下学期不理解转学申请。

  (四)转学办理程序。转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在班额未满的前提下,对户籍迁入我校招生辖区及在我校招生辖区内贴合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学生,优先办理转学。不接收不贴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1、区内转学。

  (1)家长到学生现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现就读学校经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向转入学校发出申请。

  (3)转入学校经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审核经过。

  2、区外转入。

  (1)家长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就近入学原则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

  (2)学校对具有顺德户籍及贴合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在招生计划范围内应无条件接收。招生计划已满,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3)家长来学校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教务处审核盖章并经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

  (4)家长凭《申请表》回原学校及原学校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盖章,办理转出学籍手续。

  (5)如有需要到街道教育局完成程序性盖章。

  3、向区外转学。

  (1)家长到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由学校审核盖章。

  (2)家长携带表格向区外接收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当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最终凭当地接收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申请表》回我校办理学籍转出手续,我校经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

  (五)休学办理程序。学生在学期间,因重大疾病或特殊情景,必须离校一段时期的,由家长凭县(区)一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备案相关材料,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更改学生信息。同时,学校发给学生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的,应申请延期,办理续休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六)复学及退学办理程序。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时学校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七)自动放下学籍情景。不明去向或已转学离校一周的学生,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予以注销。

  三、毕业证书验发

  区实行学籍管理实名制验发初中毕业证书工作。学校审核初三学生毕业资格,将毕业学生名册上报区教育局,经审核后,验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证书。区教育局审核时,将严格按照区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名核实毕业学生名册。未按正常程序建立电子学籍档案的毕业生将不予毕业审批。

  学籍管理制度(三):

  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为使我校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公开、公正,便于班主任教师操作,特此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休学

  1、任何教师不得主动向家长提议学生休学,不得为学生休学弄虚作假,此项将作为班主任考核资料之一。

  2、确需休学的学生,由家长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教务处领取“休学申请表”,家长填写有关资料、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将“休学申请表”及病历、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发票等材料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受理后由德育处考察签字,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报市教育局。

  3、每个年级休学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人数的1.5%,超过的名额需报请校长室批准。

  4、毕业年级须在三月底前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可办理。

  二、关于复学

  1、休学的学生需凭本人复学申请、医院证明和休学证明,且休学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复学,由教务处受理,填写“复学申请表”,报请分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再由教务处开出插班通知书。

  2、原则上休学学生不能够提前复学。

  3、班主任需凭教务处的插班通知书方能理解复学学生,任何教师不得违规私自理解、安排复学学生。

  三、关于转学、借读

  凡需转学、借读的学生提出申请后,首先由教务处受理,填写转学、借读申请表格,然后由分管校长审核后报请校长批准签字,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再由教务处开出插班通知书,班主任需凭教务处的插班通知书方能理解转学、借读的学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教师也不得违规私自理解、安排转学、借读的学生。

  四、关于插班通知书

  插班通知书一式二联,一联作为存根,一联给学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学籍管理制度(四):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时以通告形式将开学通告张贴到街上及学校附近的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光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入班学生都无条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接任的班主任教师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景表和该班学生花名册,上交学校教务处。

  4、学生的学籍卡资料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填写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景。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一并转出。

  2、转入学生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经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景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团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贴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医疗单位的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适宜的年级学习。

  注意:期中考试后不再办理休学证明。

  四、留级

  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五):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景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能够接收贴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光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光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景(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光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景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光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光、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供给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小孩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理解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能够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光(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能够适当放宽。能够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能够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 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供给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理解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理解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理解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回到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能够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景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能够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景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升学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能够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能够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提高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能够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光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能够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本事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学籍管理制度(六):

  一、明确学籍管理职责

  1、幼儿园的学籍管理由园长主管、业务园长为幼儿园学籍管理员具体负责。

  2、各班级每一学期要负责好幼儿基本信息的登记,每一学期要做好幼儿花名册记载等。

  3、幼儿园学籍管理员、档案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幼儿学籍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要求文字资料与电子资料同时归档,资料收集要做到及时、准确,无遗漏、无差错。

  二、做好招生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幼儿园负责在网站和各相关公告和张贴“招生简章”,进取动员适龄儿童理解教育,切实做好每学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2、幼儿园每学年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的招生要求招收新生。

  3、幼儿园每学年采取计划招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班额数(或根据教育局的相关规定)。

  4、幼儿入园前须进行体格检查,由方松街道出具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5、新生入园须按相关要求填写好幼儿情景登记表(幼儿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三、做好毕业学生统计工作

  1、做好毕业班学生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2、根据区教考中心分配的小学,做好发放告家长书。并将资料交档案室。

  3、对毕业的幼儿发放离园证等。

  四、落实学籍管理

  1、关于幼儿转学:

  1)幼儿因家庭居住地的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经托幼办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为严格学籍管理制度,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各班要在每学期末认真填写幼儿变动情景登记表,并上报园长室。

  2、关于幼儿休学:

  1)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须由家长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幼儿园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休学手续。

  2)连续休息超过一个月,重新入园时,须到方松街道重新体检,并出具相关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3)对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超过三个月,取消其在园学籍,重新入园时须重新报名。

  学籍管理制度(七):

  1. 新生入学前必须按规定做好体检,并将体检卡交保健教师处存放。

  2. 新生入园需填写好幼儿情景登记表。

  3. 新生入园前需要向卫生教师供给预防接种的相关记录,并登记。

  4. 根据新生填写的幼儿情景登记表,各班教师将本班幼儿的情景进行汇总,并编制好班级幼儿花名册,并根据情景及时修整。(幼儿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5. 编制幼儿点名册,)及时做好幼儿出缺席统计,对不来园的幼儿及时家访。

  6. 对不缴纳管理费的幼儿,将取消幼儿学籍。

  7. 对中途转学、退学的幼儿需登记备案。班级教师根据证明负责陪同家长一齐做好各种转学、退学手续。(幼儿物品的发放、结帐等)

  8. 对毕业的幼儿发放离园证。

  9. 对幼儿获奖证书进行复印留存,并专门造册登记。

  学籍管理制度(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范学籍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学校,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理解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录取为我校的学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证件与材料,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于应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入学时须附相应证明),视为自动放下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如与本人实际情景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到达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下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贴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贴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能够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实施学籍电子注册,经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毕业时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新生入学后需在学校规定时光内完成学信网相关信息核对,该信息一经确认,将作为学历证书信息使用,原则上不再变更。若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供给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在学校规定时光内完成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贴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得参加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电子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光。请假时光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放下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需先登报申明原学生证作废,凭报纸原件及补办申请到所在二级学院处理,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可先电子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可注册。

  二级学院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学生报到注册情景报教务处,在一个月内将未注册名单报教务处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九条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超过六周原则上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病请假,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假条,六周内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

  (二)因私请假,凭本人申请及有关部门书面证明材料。三周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三周以上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批,教务处备案。因事请假除非情景紧急必须由本人办理;

  (三)因公请假,由公派部门办理相关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二级学院批准,一天以上由公派部门批准,假条一式两份,一份交二级学院,另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四)请假申请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保管。请假期满,应向所在二级学院履行销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第三章 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十条 高中或同等学历(力)毕业入学学制一般为三年。

  第十一条学生能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允许学生提前或推后1-2年毕业,但在校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出其学制三年。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课程的辅修、选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二条辅修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供给条件,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情景下经本人申请,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允许辅修其它专业的部分课程,考核合格发给辅修课程成绩单或辅修课程证明。

  第十三条选修为了拓展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每学期开设必须数量的选修课。选修课分课内选修和课外选修两类。课内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自我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本事在规定时光内按学校要求在网上选定的课程,包括限选课及任选课;课外选修课的项目主要包括参加各类课程竞赛、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发表论文等,均计算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具体办法参见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分银行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免修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过同一层次相关专业社会自考课程或已在本院取得该课程学分的课程,可在开学一个月内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由本人填写免修申请表,经课程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审核,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同时认可相应学分。

  政治课、体育课不予免修(退役士兵、应征入伍退役恢复学籍学生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不能参加军训和某些体育项目的,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军训可要求教练安排适当军事训练或后勤保障工作;体育课可申请编入康乐保健班学习。

  第十五条 免听学业优秀、学习本事强的学生(已修课程的成绩均应在80分以上。)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人才培养方案中除政治课、体育课、实践性环节外,其余课程能够全部或部分免听,课程结束时参加考核。批准免听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学生毕业或结业时由学校教务处出具成绩单一式二份,一份归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学校档案室。

  第十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课程特点,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过程考核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审定、报教务处备案。笔试时光一般为两小时。经学校批准的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课程,按改革方案实施。

  第十八条课程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课程60分(及格)及以上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所修课程(或环节)总评成绩一般按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或课程实验成绩):期末成绩=3:3:4计算,校级以上的改革课程的评分办法可根据批准的方案实施。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成绩换算标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条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同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景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或“不及格”论处: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该课程总课时1/4及以上者;

  (二)必做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1/4及以上者;

  (三)课程实验报告抄袭者。

  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三周将不予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交所在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统一提交教务处备案公布。

  上述学生,凡属无故缺课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属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者,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前补交齐后,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认可,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审核,于开学2天内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给予补考。超过办理时光的,不予补考。

  第二十二条学生考试应遵守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不得参加补考。并按《南京科技职业学院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期末考试在40分(含40分)以下者,该门课程不得参与总评,以考试实际得分记入。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均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凡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于新学期开学时提出申请,参加低年级相同环节的学习或利用假期进行学习。

  第二十四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按教务处排定的时光进行。其它时光教师不得任意安排补考,否则其补考成绩无效。补考要求与期末考试相同,补考成绩由卷面成绩决定,不计平时成绩。补考经过均按60分(或及格)计。

  第二十五条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除急病外,学生不得在临考前或进考场后申请缓考;

  (二)学生因公或其他紧急、重大的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需持相关证明,经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

  (三)缓考随课程补考进行,缓考经过后有效成绩按(实际成绩+60)2计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光的正常考试作缺考处理,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七条学生利用课余时光,经过参加校内外各类技能(课程)竞赛、参加与所学专业有关的企业工作实践、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以外的应用本事证书、公开发表论文、申请发明专利等形式,获取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以外的学分(统称奖励学分),经学校认定后,存入学生学分银行内,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用于兑换部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学分。专业核心课程不可进行学分兑换。

  第二十八条重修

  (一)我校重修分为学生在校重修和结业重修两类;

  (二)学生在校期间,每门未经过考核的专业核心课程有一次重修机会,每名学生每学期重修课程不超过2门;未经过考核的专业非核心课程,可采用学分兑换或者结业后重修的形式获得学分;

  (三)结业重修年限为自毕业起两年内;

  (四)实践性环节重修在校期间及结业后均可进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能够申请一次转专业,具体按照《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条以下情景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已到达退学规定者;

  (四)经转入专业考核不合格者;

  (五)入学后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光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并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同意;

  (二)接收二级学院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请两周内完成对学生转专业资格的全面审查,必要时应组织考试或面试,合格者方可接收;同时将拟接收学生所填申请表送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按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审批后,正式下文发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教务处根据学校文件,在教育部学信平台上提交转专业申请,并将文件及转专业相关申请报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直接到转入专业办理报到手续。未被批准的学生,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三)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如原专业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可经过重修等方式获得相应学分;

  (四)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同意,接收二级学院考核经过,由学校确定转入适宜专业并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二条转专业后的学业管理

  (一)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分别完成转入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期全部课程和转入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二学期及后续全部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且合格方能毕业;

  (二)转专业前已修读合格的课程,若学分数与要求等于或高于转入专业的相同课程、其成绩可申请相抵;若学分数与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同课程,则需重新修读。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持有关证明可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景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应予退学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转学的办理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办理转入手续;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能够休学。休学时光从批准休学之日起计算。学生休学时光原则上为一年,学生休学一年后,如需继续休学,需到校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在籍学生休学总时光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景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六周(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六周(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 并由教务处出具休学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需供给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对申请创业休学的,所在二级学院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光1-2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2次,其创业休学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定居或自费留学的学生,凭相关证明,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九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一周内填写《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有关证明,方准申请复学、办理注册手续;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复查。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其成绩认定参照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四十一条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职责。

  第四十二条休学期满准予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其成绩认定参照第三十二条执行。

  第八章 学业警告、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一学期取得的学分(补考后)低于应修课程总学分的50%者,给予学业警告。

  第四十四条累计两个学期受到学业警告者留级。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留级应留入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由学校指定留入相近专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留级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到达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八条按以上规定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来源理意见、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到学生本人,如因特殊情景无法告知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一周后,即视为告知。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应于学校文件下发一周内,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1个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超期未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直接注销其学籍,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不发给退学证明;

  (三)退学学生的有关费用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四)取消入学资格、注消学籍和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五十一条学生申请退学的手续办理:

  (一)退学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退学申请,须由学生家长确认;

  (二)班主任或辅导员在退学申请上签写意见,同时要写明该生情景是否属实,是否已经做过多次工作,与家长的联系情景等;

  (三)在二级学院领取《学籍异动审批表》和《离校清单》;

  (四)根据《学籍异动审批表》上的要求和《离校清单》上的说明至各相关部门签字、盖章;

  (五)退学学生持退学申请、《学籍异动审批表》和已办理的《离校清单》至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毕业

  (一)在籍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二)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经批准按另一专业的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完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除发给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外,另发给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证发放,待察看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副学士

  学校学分绩点制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完成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外语、计算机与技能等级证书,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良好,证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到达下述条件者,可颁发副学士证书:

  (一)在三年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且平均学分绩点(GPA)到达2.50及以上;

  (二)专业核心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在2.80以上;

  (三)实验、实训、实习(毕业顶岗)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平均学分绩点(GPA)在2.80以上;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因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学术道德问题引发的警告及以上处分。

  对于在学术、技能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毕业生,经副学士证书工作委员会认定,可授予副学士证书。

  第五十四条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资料,但未到达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凡课程、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未取得毕业资格而结业的学生,在其结业后的规定在校最长年限内能够申请返校重修。重修合格到达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毕业时光按发证日期填写),换证一学期办理一次。超过规定在校最长年限未返校重修者,或重修后仍未到达毕业要求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五十五条肄业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但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除外),按肄业处理,肄业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一年以下的给与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作废,并同时在教育部学籍管理平台上撤销已注册的学历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职责。

  第五十八条毕业证书(含辅修专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系统给予表彰和奖励,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表彰和奖励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六十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对违反有关教学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3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50-6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7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按《南京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对学生做来源分的决定要送交本人,并告知学生能够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职责进行复查。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对处分的申诉,按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按规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并向全校公布。

  第六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学校文件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相悖的文件及相关条款,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特殊问题由学校召开相关会议决定。

  学籍管理制度(九):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籍管理,规范管理行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其中病假需有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出具的证明,履行请假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或者未请假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下入学资格。请假时光超过六周的,经学校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将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景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能够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如因个人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能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须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的须附医院证明)和家长意见,报学校审批,审批同意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能够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供给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和家长意见,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下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完成入学资格复查。复查资料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贴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贴合录取要求。

  复查资料和程序按照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复查过程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治疗,按照保留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  学校实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新生入校后在规定时光完成相关信息核对,该信息一经确认,进行电子学籍注册,且此信息将作为学历证书信息使用。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对在1学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贴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学费缓缴、减免、申请助学贷款,在完成相应手续后给予注册;若缓、减、贷的数额少于应缴费用时,在学生补齐差额并办理手续后给予注册。学校会按照学生资助相关规定,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供给教育救助,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下学业。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并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年学分制

  1.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的管理制度。

  2.学分与课程课时的折算办法依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基本原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3.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并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4.为全面贯彻素质教育,激发学生的进取性、创造性和潜能,鼓励个性化学习,再结合学校的实际情景,学生要完成规定的拓展学分或选修学分。拓展学分或选修学分除了能够经过相关课程获取之外,还能够经过以下活动获取:

  (1)代表学校参加院外各种竞赛获奖;

  (2)获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之外的技能证书;

  (3)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到达425分及以上;

  (4) 去与学校有相关协议的开课学校跨校辅修专业或选修课程,考核合格;

  (5)在校内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考核合格;

  (6)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

  (7)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

  (8)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

  相关活动的成绩、学分认定标准以及成绩记录等资料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辅修专业管理、网络课程学习管理、创新创业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年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完成所有课程,考核合格,获得应修学分,升入下一级学习。如不能如期完成课程考核,学生须降级、留级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必须依据该课程的课程大纲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总评成绩及格(60分)及以上,获得相应学分,总评成绩不及格或60分以下,不能获得学分。各门课程采用结构成绩制,即课程的总评成绩可由考试(包括期中、期末考试)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测验、考勤、作业、课堂提问、实践环节成绩等)等多部分按照必须比例构成。

  课程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景,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课程总评成绩的结构比例,经教学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两档制计分;百分制与五级制计分制换算标准100-90分为优、89-80分为良、79-70分为中、69-60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百分制与两档制计分换算标准为60分及以上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总评成绩要强化过程考核,根据课内教学、身体素质、课外体育锻炼和早锻炼情景进行综合评定,针对残疾等弱势群体学生开设康复保健课。

  第十五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

  作业、实验或实践报告的缺交量达学期总量的四分之一以上或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未到达教学要求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在补齐作业或实践性教学环节到达要求后,经任课教师认可和学生所在教学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补考。

  任课教师须在考核前一周内将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送交各教学部门教务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的,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学生所在教学部门和任课教师审批同意后,在课程所在教学部门教务办备案。缓考一般在下学期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的成绩按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零分记录,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学校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对该课程能够给予重修的机会。

  第十七条  补考和重修

  必修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须参加补考或重修。

  1.补考是因学生必修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学校供给再一次检验学习成效的考核,一般在课程开设的下一学期初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学生应参加补考:

  (1)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

  (2)已完成课程学习且办理了缓考手续。

  2.重修是学校为学生供给再次学习的机会,安排在课程开设的下一学期进行,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学生须进行重修后才能参加课程考试:

  (1)补考后仍不及格;

  (2)未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考试;

  (3)违反考试纪律,给予纪律处分,并经教育表现较好者。

  3.补考、重修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补考”、“重修”字样;

  4.因课程成绩不合格未拿到毕业证的,结业后,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安排一次毕业后补考。

  5.毕业后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课程,结业后,学生能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毕业后进修。

  第十八条  学校会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并归入学籍档案。学生因退学等情景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若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贴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学部门认定,教务处审核,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校会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各方面的诚信信息,并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能够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具体办法和措施依照学校诚信教育相关规定执行。

  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二十条  课程选修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景下,能够在本校申请选修本专业的其他课程或者跨校选修课程。具体选修事宜按照学校课程选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程免修

  1.学生对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其它方式的学习已经达成课程学习目标的,可申请该课程免修,其中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实践类课程一般不得免修。

  2.在校应征入伍的学生退伍后,可按照国家规定免修并免考军事训练、军事理论、体育、毕业实习课程。

  3.留级学生已经经过考核的课程能够申请免修。

  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及课程所属教学部门审核,教务处审批经过后,方可获准免修。

  学业预警与留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景之一者,给予学业预警:

  1.学生在一学期中所修读的全部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

  2.学生各学期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后,累计不合格课程数超过五门。

  学业预警通知书由各教学部门负责通知下达给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景之一者,应予留级:

  1.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重修,第一学期课程经补考、重修后,第二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一学年内累计仍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一学年内因病假、事假等原因缺课累计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在一个学年内未取得当学年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超过18学分者。

  4.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允许留级二次,最终一学年不予留级。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允许满足条件的学生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校期间有以下情景者能够有1次申请转专业机会。

  (1)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景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2)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学生。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景需要转专业的。

  (4)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5)有特殊困难的学生。

  2.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期结束后进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复学时申请。

  3.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依照学校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异常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能够申请转学。转学条件、理由及程序依照学校转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转入我校学生,依照规定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贴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本事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能够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时对转学情景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在基本学制3年的基础上,增加3年;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重特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可适当延长其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因伤病、创业或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能够以休学的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休学的具体实施细则依照学校休学与复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除休学创业)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一般以1年为限(因特殊情景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学生须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处理。

  参军入伍的在校生学生服役时光不计入学习年限,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在校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2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学生依照学校休学与复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一般在休学期满后一个周内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若复学后该专业停止招生,征求学生本人意愿,按照考核程序,安排到相关或相近专业学习。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到达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留级超过2次的;

  7.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8.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须填写《退学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其他情景退学者,教学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教务处核实,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将退学决定及时送达学生本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1.学生本人签收;

  2.按学生通讯地址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难于联系的,能够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处理办法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者,在确认退学决定已经送达后由学校直接注销其学籍。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资料,成绩合格,到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须在解除察看期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资料,但未到达毕业条件的,可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到达毕业要求者,能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光、毕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须发肄业证书,对于不满一年者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资料,成绩合格,到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条件能够申请提前毕业。满足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部门、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供给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给予变更。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业证书管理按照学校学业证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原《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籍管理制度(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下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1年,但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能够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贴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对未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下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对于不贴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业进程的基本单位,以16学时计1学分。本科学制4年,专接本学制2年,专科学制3年。

  第八条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学生提前完成教学计划的所有教学环节、修满规定总学分的,按《全日制本科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执行。专接本学生、专科学生不得提前毕业。

  由于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其它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计算)。但学生在校学习时光累计不得超过其学制2年。延长学习年限的应随听课年级注册就读,并按相应标准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修读与考核。考核成绩、学分一并记入学生成绩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完某门课程,且考核合格(百分制60分或及格),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根据《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学生课程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答辩资格由所属院(部)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十三条  学生缓考、重修,执行《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按要求多次申请重修学分。

  第十五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上正常体育课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且所在院(部)和体育部批准,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体育课成绩须注明为“保健体育课”。

  第五章  留级与退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应予以留级:

  1.累计未取得的学分达24学分及以上,但未达48学分的;

  2.无故旷考两门课程以上(含两门)的;

  3.本人因成绩或其他原因自愿申请留级,且未到达退学条件的。

  第十七条  留级学生原考核合格(即取得学分)课程能够免修,由所属院(部)审核。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应予以退学:

  1.累计未取得的学分达48学分及以上的;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第十九条  每学年第1学期开学第1周各院(部)上报给予相应学籍处理的学生材料,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公布学籍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对学生退学的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学校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视为送交。同时报省级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下达7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办理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因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代理人领回。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应予以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伤、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或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2.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主动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的。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每次休学期限及起止日期以学校审批意见为准。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需经学校指定医院签署意见),所在院(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2.休学手续办完后学生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其在休学期间发生事故等学校不负有职责。

  4.休学期未满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六条  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部)提出复学申请,院(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逾期不申请复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供给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复查合格证明材料。

  3.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经查明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本专业完成学业。如因患病、生理缺陷或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本专业学习的,能够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办理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毕业年级或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5.单独招生(含专接本学生)的;

  6.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7.受到开除学籍或应予以退学处理的;

  8.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l.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拟转学学期开学第1周办理。凡申请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手续之前,应参加原所在院(部)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2.转学学生需要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学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应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理由正当后能够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3.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4.因特长要求转学的,要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竞赛的获奖证书。

  5.因某种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景之一,可允许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在各类学习竞赛或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与转入专业相关的文章或作品;成果或发明获得地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2.学习成绩良好,学期学习成绩排行在全班前10名。

  3.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宜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

  4.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办理转专业:

  1.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2.本科三年级及以上,专科二年级以上的;

  3.单独招生(含专接本)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普通文理类和艺术体育类之间互转;

  6.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按《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资料,必修、选修课程及各实践教学环节取得规定学分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时,院(部)对其学习成绩予以审核,并出具毕业生鉴定材料,资料包括德、智、体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资料,但未取得毕业学分的,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取得学分少于培养计划规定,但未到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作结业处理或延长学习期限。

  2.结业的学生一般应在下一年的5月15日至6月15日内到校参加重修学分考试或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程序为先向所在院(部)申请,经核实签字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或补做。补考或补做全部合格的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光按发证日期填写。仍不合格的,作永久结业处理。

  3.因留校察看处理未解除而结业的,结业后1年内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学校审查到达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光按发证日期填写。

  4.延长学习期限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科(含专接本)学生贴合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同时出示遗失或作废声明(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籍管理制度(十一):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一. 入学注册

  1. 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光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 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 请假制度

  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不贴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三. 转学

  1. 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

  中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招办联系,经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

  2. 外省市转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成绩手册、学籍卡、健康卡等,向区招办申请入学,经核准后安排入学。理解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纪。

  3. 本校学生转出时,必须得到转进学校开出的证明,保证学籍落实,此后本校再开出转学联系单。

  四. 退学

  1.以下条件者须家长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写清确保以后不在返校,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招办批准,方可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1) 长期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 出国定居者。

  2.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出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忙教育无效者,经学校报请区招办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五. 休学、复学

  1. 学生因病无法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2.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3. 因出国要求休学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未复学者注销学籍。

  4. 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核准后方可复学。

  六. 留级

  1.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2.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四门以下者,经补考后,语、数、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3. 高中学生选修课成绩未到达规定学分或活动课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学籍管理制度(十二):

  根据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为使我校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公开、公正,便于班主任教师操作,特此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休学

  1、任何教师不得主动向家长提议学生休学,不得为学生休学弄虚作假,此项将作为班主任考核资料之一。

  2、确需休学的学生,由家长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教务处领取“休学申请表”,家长填写有关资料、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将“休学申请表”及病历、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发票等材料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受理后由德育处考察签字,分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报市教育局。

  3、每个年级休学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年级人数的1。5%,超过的名额需报请校长室批准。

  4、毕业年级须在三月底前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可办理。

  二、关于复学

  1、休学的学生需凭本人复学申请、医院证明和休学证明,且休学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复学,由教务处受理,填写“复学申请表”,报请分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再由教务处开出插班通知书。

  2、原则上休学学生不能够提前复学。

  3、班主任需凭教务处的插班通知书方能理解复学学生,任何教师不得违规私自理解、安排复学学生。

  三、关于转学、借读

  凡需转学、借读的学生提出申请后,首先由教务处受理,填写转学、借读申请表格,然后由分管校长审核后报请校长批准签字,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再由教务处开出插班通知书,班主任需凭教务处的插班通知书方能理解转学、借读的学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教师也不得违规私自理解、安排转学、借读的学生。

  四、关于插班通知书

  插班通知书一式二联,一联作为存根,一联给学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学籍管理制度(十三):

  一、学籍档案是学生取得学籍的凭证,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情景的真实记录。所以,新生入学,首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档案。有关表册填写要认真、完整,不得缺项。学籍档案照片加盖乡级主管部门印章方能生效。

  二、学籍档案按学年度统一编号后立卷归档。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三、每学期结束,班主任要如实把学生在校的思想表现,学习和奖惩情景及时填入学籍档案。

  四、学生入学、休学、借读、转学时,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做好登记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学生升学、转出,需要提取档案时,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私自提取。

  六、学生入学,需在学籍册上办理入学手续;学生转学,需持有关介绍信交由班主任教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休学,需持有关证明,由班主任交给学籍管理员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借读,需持有关介绍信办理入班手续,班主任负责给借读生经过学籍管理员办理学籍登记。

  学籍管理制度(十四):

  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既取得学历,由教导处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2、各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学生的学籍卡片,交教导处保存。

  3、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出。

  4、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5、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休学时光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6、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贴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7、小学生除丧失学习本事者外,一律不准退学。

  8、学生违反《小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学校要与家长配合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

  10、属于下列情景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1) 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月内因病停学。

  (2) 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三十六节。(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3) 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记达一个半月。

  (4) 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

  (5) 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学籍管理制度(十五):

  为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让青少年依法理解九年义务教育,制定学籍管理制度。

  1、严格学籍管理,每学年在新生入学三周内各中心校必须到联校办理学籍手续,不得拒收适龄儿童,否则拒收一生罚班主任50元,罚校长20元。

  2、所有在校生由联校统一编号,建立档案,任何班级和学校不得隐瞒学生,如有隐瞒,每生罚班主任20元,罚校长10元,考试时该生按零分计入本班成绩。

  3、不经联校批准不得留级,对强行留级的教师,按隐瞒学生对待。

  4、坚决杜绝辍学现象,对因学习成绩、家庭困难等情景辍学者,要依法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工作并给予照,劝其必须复学,若出现一例辍学学生,教师和中心校长向联校写出书面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因体罚学生造成辍学的当事人负全部职责,

  5、学生的转出转入,要严格掌握,跟踪调查,在一周内报联校办完手续,否则按隐瞒学生对待。

  6、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前两周不允许变动学生档案。

  学籍管理制度(十六):

  1.本校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

  2.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景要求在本校借读的,凭转学证明和档案同意插班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3.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填写。成绩品德评语交教务处保存。学生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要及时归档。

  4.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每生的统编学号编定后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统编学号为序。

  5.学生有关情景填入各类表格后,传送到教育局。

  6.学生因其它适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7.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县级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复学时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班级别学习。

  8.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批准而不上课者为旷课;在上课后才进教室为迟到;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为早退。

  9.每节课由负责考勤的班干部点名登记,考勤情景每周由班长交教务处。学期结束时,把学生出勤情景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

  10.请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班主任、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因急事或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11.学科成绩考核期未考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入学籍表。

  12.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贴合三好学生条件的评为三好学生,每学期评定一次,发给奖状,以资鼓励。

  13.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14.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到达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

  学籍管理制度(十七):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委关于《大庆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如下:

  一、招生和学籍:

  我校每届新高一招生必须按照市教委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初中档案及当地户口在一周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贴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二、学生档案

  1、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小学升初中考生登记表和录取通知书;

  (2)初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市(县)学籍章);

  (3)初中学生卡片;

  (4)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5)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6)学生体格检查表;

  (7)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市(县)学籍章);

  (8)小学档案中所有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请假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务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四、旷课及处理

  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达半个月者,经学校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仍不到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

  五、休学和复学

  学生因病一学期以上不能到校上课的,须持家长申请书及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办理休学手续。家长申请须由班主任教师签字,学校同意休学,出具休学证,教学副校长在休学证上签字,交给学校主管学籍人员。学校主管学籍人员每月到市教委为学校近期休学的学生办理一次休学备案手续(须携带休学学生家长申请、休学证及学籍档案)。休学一次一般为一年,极特殊情景休学半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要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手续,其程序与办理休学手续相同。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满需要复学时,须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复学时应交健康证明),经市教委审批后,编入休学时的同一年级学习。休学期满后,超出一个月未办理复学或延期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并通知学生及家长。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毕业年级学生的休学要严格掌握,无极特殊情景,一般不准休学。

  休学的学生,学校要将其病情填入学生体格检查表。

  六、转学

  1、转入

  凡贴合教委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教委审请转学,经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保卫科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

  (3)转入后须填写合同书,如违反合同立即清退。

  (4)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

  (5)手续不全或夫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6)学校不收借读生。

  2、转出

  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审请,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教务主任、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七、退学、开除

  学生因故申请退学,需持家长的书面申请和家长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区政府的证明,由教务处审查,校长批准,市教委批准备案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籍管理制度(十八):

  1、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学区适龄儿童持户口本报名,必须入学。

  2、根据学生的学前教育情景、身体情景、家庭状况等均衡分班,并注意坚持班团体的稳定。所教年级的班主任全员参与分班,采用抽签定班的办法,坚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顺序抽签而定。班级学生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务处。

  3、班主任的运用一般采用跟班制,大循环的办法。

  4、转入的学生先到教务处办理转入手续,然后拿转入通知单到教导处编班,学生拿编班通知单入班,班主任根据入班通知单接收学生,及时填写出点名册、出席板,并把编班通知单上交教务处,教务处作完整的转入登记。各个班级每一天要及时填写出席板,班级人数必须要与出席板相符。

  5、转出的学生先到教务处办理转出手续,没有转入学校证明的不能办理转出手续。转出手续办好后,教务处通知教导处记录,教导处通知班主任允许学生转出,发给学生学籍。班主任没接到教导处的通知,不能让学生带走学籍。转出手续不健全或没有转出手续而“转走”的,按流失生处理。

  学籍管理制度(十九):

  一、 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职责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经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 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必须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贴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理解,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理解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景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供给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贴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贴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景,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读

  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照顾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对贴合在我市借读条件的学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学校借读。

  1、借读条件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要对借读学生登记造册,建立借读学生学籍,同时报教育科备查。

  2、手续办理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学校开具的借读证明信到教育科审核盖章;乡镇之间小学借读的到乡镇中心校审核盖章。学生借读应在学期初办理,并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3、借读学籍的管理

  借读生可把学籍表带到借读学校,以便填写学生成绩、评定、奖惩情景。但原学校要保留学生借读证明,保留好借读学生学籍。借读生要回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四)休学和复学

  学生确实因伤病不能坚持上学,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调查后由学校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开具休学证明一式两份,乡镇小学到中心校审批。

  休学时光以一年为起点,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贴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批准其复学,并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要严格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总数的3%。

  三、 奋力实现学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特强调以下几点:

  1、全市统一编排中小学生学籍号

  严格按《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籍号,中小学生学籍号由14位数字组成:

  第一、二位为唐山代码“02”;第三、四位为县(区)代码,迁安为“26”;第五、六位为入学年份代码,取入学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学校代码;第十位是学校类别代码,小学为“0”、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为学生代码,从0001开始编排。各校必须要连续编排,不得留空号。

  2、统一时光、统一方式注册学生学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学学籍验章和新生学籍的建档工作。为及时掌握学生的变动情景,实行中小学生学籍变动情景月报制度,小学以镇乡中心校为单位。

  3、加强领导,严肃认真的抓好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各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必须由专人负责本校学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观政策,对学生学籍变动情景做到底数清、统计准。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管理混乱的单位,市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职责。

  学籍管理制度(二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推进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沟镇中心小学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和建档

  第三条 小学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软件系统建立班级和学生学籍档案。对已有电子学籍档案的学生小学升初中的情景,参见后述升学说明。

  第四条 班级建档。新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实际分班情景,按系统要求正确建立新生班级信息,班级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条 新生建档。各学校务必按系统要求,建立全部就读新生的基本信息档案,相关说明如下:

  a. 学生编码。学生编码是识别学生的唯一标识号,学生转学、借读、升学等学籍异动均不改变学生编码。学生编码在新生新建档案时由系统自动分配。

  b. 学生类型属性。是指非普通就读生(随班就读、借读生、残障生等),新建学生档案时,务必录入正确。

  c. 姓名。学生在小学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d. 学生所在班级、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独生子女等信息,务必全部录入准确。

  e. 监护人建档。每个新生建档后,必须再建立该生的家庭档案,至少要录入一个监护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证号、文化程度、与学生的关系、职业等信息。

  f. 学生照片上传。每个新生建立文字档案后,必须给该生上传一张近期免冠登记电子数码照片。

  第六条 贫困生的认定与取消,由学校管理员提出认定或取消申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三章 学籍异动

  流失(辍学)

  第七条 学生流失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注明流失原因,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转 学

  第八条 转出转入学校都在本市的,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按有关程序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转学申请,指定转入学校及班级,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同意接收后,经学籍异动审批部门审核经过,该学生的电子学籍自动进入转入学校。

  第九条 由其它省市转入,按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借 读

  第十一条 参见前述学生类型,将学生的类型更改为借读生。

  退 学

  第十二条 按流失处理,记录正确的流失原因。

  留 级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异常优秀或落后的学生,由学校根据留、跳级的相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休学、复学、死亡

  第十四条 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建有档案的流失学生,重返学校继续学习时,均应按复学情景进行处理,无需再为其建立新的电子档案。由需复学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将该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复学后到其他学校就读的,按前述转学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可办理休手续,由学校向休学审批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学生死亡,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生流失栏中注明。

  毕业、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小学学习期满,成绩贴合毕业、结业规定,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交毕、结业申请,并填写正确的毕业证书编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四章 基本信息的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 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或初始建档时发生错误(如重新分班、学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录入错误)时,学校必须及时进行修改,保证系统中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学生法定临护人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学籍管理员必须及时在系统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确反映监护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照片的更新上传。照片与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够置换学生照片来更新,应先分别在系统里下载学生的照片保存后,重新上传覆盖,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对应。如果找不到与文字信息对应的照片,要及时上报并补照后上传。

  第二十二条 班级的毕业和调整。现有班级因为毕业、重新分班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学校管理员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条 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后,转入学校必须进行接收确认后,县区级管理员才对审批经过。学校管理员应及时查看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工作,贴合要求的,要及时确认。

  第二十四条 小学高年级整班转学。因教学的调整,乡镇内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升级就读高年级时,需整体转入某个中心小学,乡镇学籍管理员须正确的进行整班转学的操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合并。由乡镇管理员提出合并请求,县区级管理员审核后自动生效,被合并学校的学生将全部自动转入目标学校。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系统管理员的指定和更换。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必须为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管理系统指定落实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装备,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员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识,禁止泄露自我的密码(或口令)给他人,并杜绝共用同一账号的情景(可据需要在系统中新建用户)。所有用户在系统中的任何录入和修改更新,系统将自动记录用户名和时光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授权用户,不得在系统中任意篡改数据,严格管理职责制和职责追究制。

  第三十条 各区县学籍管理员每周至少要登陆系统两次,查看下辖学校管理员提交的各种申请,对贴合要求的予以审核经过。

  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此管理办法录入、修改、审核相关数据,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学校学籍管理系统的使用情景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景在全市进行通报。

  学籍管理制度(二十一):

  1.本校服务区内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

  2.对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景要求在本校借读的,凭转学证明和档案同意插班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

  3.教务处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由班主任填写。成绩品德评语交教务处保存。学生受到的各种奖励或处分要及时归档。

  4.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号。每生的`统编学号编定后不作变更,直至该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统编学号为序。

  5.学生有关情景填入各类表格后,传送到教育局。

  6.学生因其它适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学校按有关程序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7.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县级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休学,复学时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班级别学习。

  8.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批准而不上课者为旷课;在上课后才进教室为迟到;下课前擅自离开课室为早退。

  9.每节课由负责考勤的班干部点名登记,考勤情景每周由班长交教务处。学期结束时,把学生出勤情景记入学生手册、学籍表。

  10.请假须有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班主任、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因急事或病来不及请假者,应在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11.学科成绩考核期未考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入学籍表。

  12.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贴合三好学生条件的评为三好学生,每学期评定一次,发给奖状,以资鼓励。

  13.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14.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到达规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对虽未修完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者,予以肄业。

  学籍管理制度(二十二):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委关于《大庆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如下:

  一、招生和学籍:

  我校每届新高一招生必须按照市教委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初中档案及当地户口在一周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贴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二、学生档案

  1、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小学升初中考生登记表和录取通知书;

  (2)初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市(县)学籍章);

  (3)初中学生卡片;

  (4)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5)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6)学生体格检查表;

  (7)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市(县)学籍章);

  (8)小学档案中所有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请假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务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四、旷课及处理

  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达半个月者,经学校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仍不到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

  五、休学和复学

  学生因病一学期以上不能到校上课的,须持家长申请书及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办理休学手续。家长申请须由班主任教师签字,学校同意休学,出具休学证,教学副校长在休学证上签字,交给学校主管学籍人员。学校主管学籍人员每月到市教委为学校近期休学的学生办理一次休学备案手续(须携带休学学生家长申请、休学证及学籍档案)。休学一次一般为一年,极特殊情景休学半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要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手续,其程序与办理休学手续相同。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满需要复学时,须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复学时应交健康证明),经市教委审批后,编入休学时的同一年级学习。休学期满后,超出一个月未办理复学或延期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并通知学生及家长。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毕业年级学生的休学要严格掌握,无极特殊情景,一般不准休学。

  休学的学生,学校要将其病情填入学生体格检查表。

  六、转学

  1、转入

  凡贴合教委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教委审请转学,经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保卫科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

  (3)转入后须填写合同书,如违反合同立即清退。

  (4)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

  (5)手续不全或夫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6)学校不收借读生。

  2、转出

  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审请,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年级主任、教务主任、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七、退学、开除

  学生因故申请退学,需持家长的书面申请和家长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区政府的证明,由教务处审查,校长批准,市教委批准备案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籍管理制度(二十三):

  1、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学区适龄儿童持户口本报名,必须入学。

  2、根据学生的学前教育情景、身体情景、家庭状况等均衡分班,并注意坚持班团体的稳定。所教年级的班主任全员参与分班,采用抽签定班的办法,坚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顺序抽签而定。班级学生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务处。

  3班主任的运用一般采用跟班制,大循环的办法。

  4、转入的学生先到教务处办理转入手续,然后拿转入通知单到教导处编班,学生拿编班通知单入班,班主任根据入班通知单接收学生,及时填写出点名册、出席板,并把编班通知单上交教务处,教务处作完整的转入登记。各个班级每一天要及时填写出席板,班级人数必须要与出席板相符。

  5、转出的学生先到教务处办理转出手续,没有转入学校证明的不能办理转出手续。转出手续办好后,教务处通知教导处记录,教导处通知班主任允许学生转出,发给学生学籍。班主任没接到教导处的通知,不能让学生带走学籍。转出手续不健全或没有转出手续而“转走”的,按流失生处理。

  学籍管理制度(二十四):

  一、建立学籍档案

  (一)学籍档案建立。所有学籍,实名管理。初中一年级对新生学籍数据(含相片)进行全面更新。打印学籍表由家长签名确认。从区外转入的学生必须进行信息采集,家长或学生填写《顺德教育系统在校生数据采集表》,学校根据《采集表》资料输入学籍管理系统。

  (二)学籍信息更改、更新程序。在校期间,学生学籍信息有变更时,家长供给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籍信息更改时,学籍管理员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学生学籍信息更改须由校长授权,学校学籍管理员操作完成。

  二、学籍异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就近入学。对适龄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二)严格控制班额。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校长有权接纳贴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如超出招生上限(区教育局统一设置),学籍管理系统将自动拒绝办理转学申请,转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规范办理时限。初一初二转学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至新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办理,学期中段及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初三申请转学必须在上学期完成,下学期不理解转学申请。

  (四)转学办理程序。转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在班额未满的前提下,对户籍迁入我校招生辖区及在我校招生辖区内贴合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学生,优先办理转学。不接收不贴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1、区内转学。

  (1)家长到学生现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现就读学校经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向转入学校发出申请。

  (3)转入学校经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审核经过。

  2、区外转入。

  (1)家长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就近入学原则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

  (2)学校对具有顺德户籍及贴合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在招生计划范围内应无条件接收。招生计划已满,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3)家长来学校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教务处审核盖章并经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

  (4)家长凭《申请表》回原学校及原学校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盖章,办理转出学籍手续。

  (5)如有需要到街道教育局完成程序性盖章。

  3、向区外转学。

  (1)家长到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由学校审核盖章。

  (2)家长携带表格向区外接收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当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最终凭当地接收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申请表》回我校办理学籍转出手续,我校经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

  (五)休学办理程序。学生在学期间,因重大疾病或特殊情景,必须离校一段时期的,由家长凭县(区)一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备案相关材料,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更改学生信息。同时,学校发给学生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的,应申请延期,办理续休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六)复学及退学办理程序。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时学校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

  (七)自动放下学籍情景。不明去向或已转学离校一周的学生,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予以注销。

  三、毕业证书验发

  区实行学籍管理实名制验发初中毕业证书工作。学校审核初三学生毕业资格,将毕业学生名册上报区教育局,经审核后,验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证书。区教育局审核时,将严格按照区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名核实毕业学生名册。未按正常程序建立电子学籍档案的毕业生将不予毕业审批。

  学籍管理制度(二十五):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本的常规管理,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贯彻执行中必须坚持它的严肃性。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适应高一级学校招生考试和高中毕业考试以及学生毕业后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学校学籍的管理水平,早日实现学生学籍的信息化管理,根据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文件精神,对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如下:

  一、学籍的取得

  初一和高一年级新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光到校办理缴费注册和办理其它手续,旧生必须在规定时光内交清学、杂费和其它各种费用。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能够申请缓交或迟交或免书杂费,由班主任了解情景,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批。

  开学初班主任收齐学生交费凭证,制好表格交总务处在相应栏目内填上“已注册”字样,该学生才取得相应学号,并取得学籍。

  二、学籍的管理

  1、学生学籍设立专柜,信息化管理

  学生学籍、各种表册,入学后及时办理齐备,学生档案装订成册,摆放整齐,设立专柜且把有关资料输入电脑,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学生档案的填写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注册人数及时建立学籍,按市教育局的规定编写学籍号,规范填写,盖全公章。旧生应根据注册等情景进行期审。学生档案中每学期末评语、成绩等有关资料由班主任如实填写,评语要工整,写好等级操行评语,且在规定的地方签上班主任姓名以示负责。

  3、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的办理

  学生的休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者,能够休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校长同意签字后,教导处发给休学证,即可休学。因病休学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其它原因休学必须有家长的申请或有关证明。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不能复学者,经学校核实同意后能够再次办理休学手续,第二年仍不能复学者取消其学籍。

  学生的退学: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不愿继续学习者,能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教导处、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即行退学。受饬令退学处分者,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方可离校。

  学生的转学:学生因家长调动或其它正当的理由,能够转学,由学生或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了解情景并同意,校长审核加意见后办理离校手续,教导处发给转学证。

  要求转入的学生,经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学校了解情景,校长审批同意,转出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入。

  4、严格执行月报表制度

  每月对学生人数和变动情景做好及时的统计和整理,班主任按教导处报表项目严肃认真填写后交档案室。

  三、学籍的取消

  1、天然取消

  学生毕业后原取得的学籍天然取消。

  2、非天然取消

  旧生没有在规定时光内交清学、杂费和其它各种费用(困难生除外),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学生因正当理由转出学校的或被饬令退学处分者也被取消学籍。

  学籍管理制度(二十六):

  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资料,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景,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管理

  我校每届新初一招生必须按照区教体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小学生档案及户口簿在规定时光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贴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光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班主任留用(班主任变动时,学生花名册要移交),一份学校存档,上报区教体局教育一份。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式三份义务教育学籍卡,分别由学校、区教体局教育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资料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景。学籍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学校政教处留存,另一份报区教体局教育股存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

  1、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小学毕业生登记卡和入学通知书;

  (2)初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区教体局学籍章);

  (3)初中学生卡片;

  (4)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

  (5)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

  (6)学生体格检查表;

  (7)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加盖区教体局学籍章);

  (8)初中档案中所有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

  1、转入

  凡贴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体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向教体局教育股申请转学,经教体局教育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政教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面试转入学生的着妆打扮,不贴合学生身份的,应勒令改正后再入学。

  (3)考试与录取。学期初开学两天内安排申请转入的学生参加入学考试。根据考试成绩认定能够跟上教学进度适应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录取为试读生。

  (4)试读考察期。新生入学后,设置1个月的试读考察期。在这段时光内,如学生感觉不适应我校的学习,可申请转出,如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可劝退。

  (5)办理学籍。新生顺利经过试读考察期后,将转学手续交到主管校长处,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籍。

  (6)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手续不全或没有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2、转出

  (1)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审请,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政教主任、主管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学手续的办理。经学校研究同意转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学生到拟转入的学校联系加盖回执,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回执提取学籍档案,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转学回执由学校备案存档。

  (3)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转回本校,极特殊情景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

  3、借读

  (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我校不收借读生。凡贴合政策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正式入学的学生(包括农民工子弟)都为在校在籍学生,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景要求临时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贴合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并负责向该生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已入学的证明。

  (3)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四、休学、复学、辍学管理

  1、有下列情景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团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贴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体局和市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适宜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原因,当地教育部门联合派出所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管理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个别学生确实需要留级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严格控制人数。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体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管理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少年,经考察到达初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教体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七、请假管理

  1、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政教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2、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告知详情,班主任在假条上签署意见,门卫检验假条并登记后方可让学生离校。

  八、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资料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试行月考制——二月初和四月初为小考竞赛,考试部分学科,部分学生参与;期中、期末为大考,全部学生参加考试所有科目。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景,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一样情景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初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在毕业时,学校应发给“优秀学生”奖状和证书。

  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学科类奖励的由教务处主任审核,教学校长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由政教处审核,德育校长批准;属于活动类奖励的,由团委审核,德育校长批准。

  九、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景,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忙他们改正错误。

  学籍管理制度(二十七):

  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景,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

  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下;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光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光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

  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

  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理解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终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

  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景,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移交原注册学校。注册学校须依据学生暂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暂读生的毕业成绩统计在原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暂读生升学不得列入原注册学校保送范围。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贴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四、休学和复学: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提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

  学生除丧失学习本事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本事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五、毕业、结业、肄业: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到达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编号与学号要一致。

  有下列情景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初中:

  ①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

  ②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学有两科不及格者。

  ③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及格,其他学科(含历史、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

  ④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⑤受过校级处分,6月底之前未撤消处分的。

  对未参加毕业考试或中途离校者,一律不发给毕业证书,可发给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六、普通中学编班人数:

  初中每班人数按照区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特殊情景由区教育局基教科科同意再行办理。

  七、请假:

  1.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时到校。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超过一个月未到校,而又没办理请假手续者,学校不出示任何证明。

  2.平时请假: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要凭医院诊断和家长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一日由班主任批准;

  请假一周至两周之内由教导处批准;

  请假两周以上由校长批准。

  对连续旷课一个月或在学期内累计旷课节数到达180节的学生班级应做好学生工作,通知家长和社区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工作。

  学籍管理制度(二十八):

  一、 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职责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经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 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必须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贴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理解,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理解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景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供给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

  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c、外地转入我市的需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住房证明到教育科审批。

  d、由我市转往外地的,需持转学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对贴合转学条件并按规定经中心校或教育科审批的学生,接收学校核实无误后应在三日内安排学生入学。

  对不贴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原学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未按规定审批,各中小学不得私自接收学生转学。

  转学在每学期初开学两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学生转学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无特殊情景,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读

  学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照顾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对贴合在我市借读条件的学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学校借读。

  1、借读条件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要对借读学生登记造册,建立借读学生学籍,同时报教育科备查。

  2、手续办理

  借读学生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暂住证、就业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原学校开具的借读证明信到教育科审核盖章;乡镇之间小学借读的到乡镇中心校审核盖章。学生借读应在学期初办理,并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3、借读学籍的管理

  借读生可把学籍表带到借读学校,以便填写学生成绩、评定、奖惩情景。但原学校要保留学生借读证明,保留好借读学生学籍。借读生要回原学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四)休学和复学

  学生确实因伤病不能坚持上学,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据、住院病历复印件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调查后由学校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开具休学证明一式两份,乡镇小学到中心校审批。

  休学时光以一年为起点,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贴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批准其复学,并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要严格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总数的3%。

  三、 奋力实现学籍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特强调以下几点:

  1、全市统一编排中小学生学籍号

  严格按《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籍号,中小学生学籍号由14位数字组成:

  第一、二位为唐山代码“02”;第三、四位为县(区)代码,迁安为“26”;第五、六位为入学年份代码,取入学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学校代码;第十位是学校类别代码,小学为“0”、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为学生代码,从0001开始编排。各校必须要连续编排,不得留空号。

  2、统一时光、统一方式注册学生学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学学籍验章和新生学籍的建档工作。为及时掌握学生的变动情景,实行中小学生学籍变动情景月报制度,小学以镇乡中心校为单位。

  3、加强领导,严肃认真的抓好学籍管理工作

  各级各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必须由专人负责本校学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观政策,对学生学籍变动情景做到底数清、统计准。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管理混乱的单位,市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职责。

  学籍管理制度(二十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规范化管理,推进教育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沟镇中心小学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和建档

  第三条 小学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软件系统建立班级和学生学籍档案。对已有电子学籍档案的学生小学升初中的情景,参见后述升学说明。

  第四条 班级建档。新生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根据学生实际分班情景,按系统要求正确建立新生班级信息,班级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条 新生建档。各学校务必按系统要求,建立全部就读新生的基本信息档案,相关说明如下:

  a. 学生编码。学生编码是识别学生的唯一标识号,学生转学、借读、升学等学籍异动均不改变学生编码。学生编码在新生新建档案时由系统自动分配。

  b. 学生类型属性。是指非普通就读生(随班就读、借读生、残障生等),新建学生档案时,务必录入正确。

  c. 姓名。学生在小学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

  予以保留。

  d. 学生所在班级、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独生子女等信息,务必全部录入准确。

  e. 监护人建档。每个新生建档后,必须再建立该生的家庭档案,至少要录入一个监护人的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证号、文化程度、与学生的关系、职业等信息。

  f. 学生照片上传。每个新生建立文字档案后,必须给该生上传一张近期免冠登记电子数码照片。

  第六条 贫困生的认定与取消,由学校管理员提出认定或取消申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三章 学籍异动

  流失(辍学)

  第七条 学生流失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注明流失原因,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转 学【学籍制度】

  第八条 转出转入学校都在本市的,由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按有关程序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转学申请,指定转入学校及班级,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同意接收后,经学籍异动审批部门审核经过,该学生的电子学籍自动进入转入学校。

  第九条 由其它省市转入,按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借 读

  第十一条 参见前述学生类型,将学生的类型更改为借读生。 退 学

  第十二条 按流失处理,记录正确的流失原因。

  留 级

  第十三条 学习成绩异常优秀或落后的学生,由学校根据留、跳级的相关规定,在学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

  休学、复学、死亡

  第十四条 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建有档案的流失学生,重返学校继续学习时,均应按复学情景进行处理,无需再为其建立新的电子档案。由需复学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同意后,将该生电子档案中对学籍变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效。复学后到其他学校就读的,按前述转学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达3个月以上,可办理休手续,由学校向休学审批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十六条 第十五条学生死亡,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生流失栏中注明。

  毕业、结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小学学习期满,成绩贴合毕业、结业规定,由学校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交毕、结业申请,并填写

  正确的毕业证书编号,审批机构审核后自动生效。

  第四章 基本信息的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 学生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或初始建档时发生错误(如重新分班、学生依法更改姓名或信息录入错误)时,学校必须及时进行修改,保证系统中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学生法定临护人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学校学籍管理员必须及时在系统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确反映监护人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照片的更新上传。照片与文字信息不符,如果能够置换学生照片来更新,应先分别在系统里下载学生的照片保存后,重新上传覆盖,使文字信息和照片一一对应。如果找不到与文字信息对应的照片,要及时上报并补照后上传。

  第二十二条 班级的毕业和调整。现有班级因为毕业、重新分班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学校管理员应及时进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条 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后,转入学校必须进行接收确认后,县区级管理员才对审批经过。学校管理员应及时查看转入学生的接收确认工作,贴合要求的,要及时确认。

  第二十四条 小学高年级整班转学。因教学的调整,乡镇内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升级就读高年级时,需整体转入某个中心

  小学,乡镇学籍管理员须正确的进行整班转学的操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合并。由乡镇管理员提出合并请求,县区级管理员审核后自动生效,被合并学校的学生将全部自动转入目标学校。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系统管理员的指定和更换。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必须为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管理系统指定落实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装备,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管理员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识,禁止泄露自我的密码(或口令)给他人,并杜绝共用同一账号的情景(可据需要在系统中新建用户)。所有用户在系统中的任何录入和修改更新,系统将自动记录用户名和时光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授权用户,不得在系统中任意篡改数据,严格管理职责制和职责追究制。

  第三十条 各区县学籍管理员每周至少要登陆系统两次,查看下辖学校管理员提交的各种申请,对贴合要求的予以审核经过。

  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理员应严格按照此管理办法录入、修改、审核相关数据,市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学校学籍管理系统的使用情景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景在全市进行通报。

  学籍管理制度(三十):

  一、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实施,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学:

  (一)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二)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内适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

  (三)报名时需带户口本、房证、免疫证。

  (四)新生报名后,学校将新生登记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入学通知。

  (五)我校招收新生的时光以教育局统一要求为准。

  (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转入时随学生转入;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

  (七)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规定不得更改。

  (八)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前8位为区代号;第9-11位为学校代号;第12-15位为年号(入学年级);第16、17位为班级编号,第18、19位为学生编号。从20_年9月起,一年级新生入学,学籍一律使用学生18位身份证号。没有身份证号的,由学校统一按本区编号要求编排。

  三、转学:

  1、转入:

  (九)⑴、先考试,测验合格后,我校开出"同意接收"证明,并到我区文教体局教育科盖章。(地址:建国西路与西安路交叉处:原燕子楼小学。电话:85610932-20)

  ⑵、将此证明交原就读学校,同时从原就读学校开出"转学证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也就是要两章齐全),并从原校取回"学生登记表"。

  ⑶、持原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明"与"学生登记表"到我区文教体局注册登记。

  ⑷、将(3)中的两表交到我校存档。

  注:

  我区文教体局办理转学时光是:放假(寒假或暑假)前一周至放假后一周。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一周。

  2、转出:

  (十)⑴、持接收学校接收证明(有该校校印与上级主管部门印章)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

  ⑵、我校开出转出证明,并交还学生登记表(留复印件)。

  四、休学复学:

  (十一)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1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不能按时复学写出书面申请,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续办休学手续。

  五、成绩考核:

  (十二)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检测,用等级记分制记分。等级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十三)小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小学关于实施〈小学德育纲要〉的实施意见》评定。

  (十四)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十五)学校根据学生的检测、考查情景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十六)小学生毕业考试由上级主管部门命题,或学校自行命题、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十七)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跳级、毕业、升学:

  (十八)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区教育局测试后能够跳级。

  (十九)小学毕业班学生,一律升入初中继续学习。

  (二十)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能够在户籍所在地升入公办初中,也能够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

  七、奖励和处分:

  (二十一)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登记表。

  (二十二)对于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学校应进行耐心教育、正面引导,一般不给处分。异常难教育者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须记入学生登记表。

  八、管理权限:

  (二十三)学校有一名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十四)学期中间不办理转学手续,一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学期初的前两周至后两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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