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精选50篇)

时间:2023-12-26 14:14:33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

  一、学校要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景报告,就学校各项重大决策进行讨论。

  二、对学校干部和部门工作进行评议。

  三、对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各种制度、方案提出意见,甚至作出决定。

  四、闭会期间,由教育工会经常征求群众的意见,维护教职工的正当合法权益,参与学校决策。

  五、校长应当自觉地征求和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自我和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情景,并主动理解教职员工的监督。

  六、讨论并向校长交送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应由行政处理的各种提案,并检查实施情景。

  七、提出有关各项工作的质询,听取校长、各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工作,并进行审议。

  八、根据校长的提议,对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或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项的草案,进行审议、表决或组织民意测验,参与学校的决策。

  九、对校长和其他行政干部进行监督评议,可向校长提出任免学校各部门干部的提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立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重点中学而开展工作。

  3、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经过方为有效。

  4、教代会的代表以行政部门、学科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员、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6、在一般情景下,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7、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委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9—11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8、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经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构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9、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则、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提议。

  (2)讨论并经过学校岗位职责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并经过教职工住房安排、学校结构工资调整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定期民主评议学校中层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10、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供给条件,自觉理解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11、教代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队伍的'进取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视学校规模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产生以后,编成代表队(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在一般情景下,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七、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支部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7人,主持召开本届教代会的大会。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提议。

  2、讨论学校岗位职责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3、讨论教职工住房的分配、调整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构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供给条件,自觉理解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四):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为加强教代会职能,体现民主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2、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把提案表分发给教职员工,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酝酿提案。在教代会前一个星期把提案汇总、分类。

  3、要把教代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进取向上的大会,体现教职员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会,根据社会发展和学校实际确立中心议题,对中心议题广泛听取意见。

  5、教代会中的'提案,学校工会有权利、也有义务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落实,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中公布,对暂不能落实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职工说明实际情景。

  6、教代会的程序必须贴合有关规定。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必须经教代会经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对本单位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参加决策、监督评议干部、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团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教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提出提议和意见。

  (二)在本单位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和经过重要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结构工资调整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并提交校长颁布实施。

  (三)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用使用原则及办法,审议决定其他有关教职工团体福利事项,并责成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并根据需要提出奖惩提议,并报告干部主管部门。

  (五)征集和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组织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核、立案、落实和反馈。

  (六)代行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审议和批准工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收支情景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学校行政系统的权威,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职责感奋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校长和学校行政系统要尊重教代会的职权,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如校长对教代会决议有不一样意见,能够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仍有不一样意见,应按决议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教代会的提案,奋力及时落实提案资料,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并虚心理解教职工代表的质询和检查。

  第八条教代会的代表,以组或部门为单位,根据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在本组或部门内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实行任期制,一届一任,换届改选,能够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能够更换或递补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教代会议案和提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提议。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要求和意愿,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质询和批评。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六)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其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奋力学习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进取做好本职工作。

  (二)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本事。

  (三)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进取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安排的工作。

  (四)正确处理国家、团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每次教代会召开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各方面同志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其人数应加以适当控制。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三分之一代表要求或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经学校党支部批准,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三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负责处理大会召开期间事务,大会闭幕期间不能代行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教代会的基本任务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经过。每次大会应突出主题或重点,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教代会以组或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教代会根据需要可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提议,审核有关提案,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景。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应充分尊重教职工代表的'个人意愿,可视情景采用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表决均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条教代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态度。决议的资料要贴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贴合群众意愿和学校及教代会的权限。教代会决议,经大会经过后即生效。学校各级领导和教职工都必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应在党支部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紧紧依靠群众,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案和主席团提议名单,经党支部批准,召开大会。

  (二)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遇有重大问题,可召集教职工小组组长或代表小组组长会议,提出提议,报请党支部审批。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理解他们的申诉,并对代表进行培训。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资料建档工作及其他事宜。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新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团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经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提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进取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理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职责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能够连选连任。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提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提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提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景提出询问。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进取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必须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本事;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本事。

  第十一条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景确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经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结合学校实际情景,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经过。

  第十七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经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4、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5、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提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6、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小路口镇中心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七):

  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3、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教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4、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要体现教师为主,教师代表一般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代表产生后,编成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5、在一般情景下,学校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要求,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6、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事务工作。

  7、大会主席团议员由筹备组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名,党支部审合同意,由教代表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6至8人,主持召开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8、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①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计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并提出意见和提议。

  ②讨论学校岗位职责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教师量化考核方案等,并提出意见。

  ③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参与民主管理。

  ④收案、审议和讨论教职工的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9、教职工(代表)大会构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必须遵守。

  10、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和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供给条件,自觉理解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八):

  为了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进取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项工作,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学校的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行使职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开展工作。

  三、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团结、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奋力做好工作。学校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

  四、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会要行使审议提议权、审议经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推荐和民主选举权,五项职权。

  六、教职工代表需以年级或教研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方法由工会委员会视学校的规模而定,征得党组织同意后实施。

  七、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13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工会或13以上的.教职工提议,学校党组织同意,可提前、推迟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八、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具体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

  九、教代会闭会期间各组应建立活动制度,在各组工会小组长和教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研究处理,必要时可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届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团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进取性。

  第四条教代会理解学校党委的领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学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提议。

  (2)讨论经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经过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校长以及其他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六条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权利,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应当依靠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供给条件。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对不能处理的提案应当说明。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校教职工代表。教代会代表以年级、教辅后勤为单位,由教职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工的30%-50%。一线的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学校正副校长、党组织和工会主要负责人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级组,直接参加选举。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议。

  (3)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奋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4)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教代会能够根据需要,邀请校内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教代会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应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经过各种途径听取并采纳教职工群众合理的意见和提议。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方案应提前发给教代会代表。

  第十五条学校教代会三年或五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经党组织、校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已能够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提议能够召开。

  第十六条学校教代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学校教代会对审议、经过和表决的决议,能够根据需要经过相应的决议。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景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教代会大会能够征集代表提案。提案一般应由代表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提案应是一事一案,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提议、处理办理和整改解决措施等资料。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承担以下工作:

  (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征集和整理代表提议。

  (2)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3)整理会务资料并存档。

  第二十条学校教代会工作理解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十):

  1、学校教职工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职工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3、教职工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4、一般情景下,学校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教职工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的要求,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5、教职工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负责做好教职工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事务工作。

  6、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计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2)讨论学校岗位职责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教师工作考核办法等,并提出意见和提议。

  (3)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参与民主管理。

  (4)收案、审议和讨论教职工的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7、教职工大会构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必须遵守。

  8、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和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供给条件,自觉理解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十一):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立全省一流中学而开展工作。

  三、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点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案方为有效。

  四、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行政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职工的三分之一。

  五、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工、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必要时,可特约临时工、退休教师及学生家长列席会议)。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如代表因故离校,由所在部门(组)的.教工补选代表。

  六、在一般情景下,教代会每两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七、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总支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5—9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八、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经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构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九、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提议。

  2、讨论学校岗位职责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3、讨论教职工福利待遇、工资调整等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十、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供给条件,自觉理解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十一、教代会委托学校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十二):

  1、学校工会和教代会主席团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应进行广泛的专题调查和研究,并及时写出调研报告。

  2、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教代会各小组组长与学校领导,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异常是学校的'改革发展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直接进行交流沟通,以达成共识。

  3、在召开每次教代会前两周和闭会两周内,分别向市教育工会报告召开教代会预报会和开会情景。

  4、对换届当选的教职工代表,进行教代会及民主管理基本知识培训,每次教代会开会前,结合主要议题,进行专题培训。

  5、教代会会议文件、会议资料等,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卷归档,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6、教代会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下列资料:学校党政对教代会工作的重视程度;教代会四项职权的落实程度;教代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实施程度;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景。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学校建立和健全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团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代的进取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把我校办成省内一流的全国知名重点中学。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提议。

  (二)讨论经过岗位职责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团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能够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能够提议上级机关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职责感奋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年级组、处室、分校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能够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能够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提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奋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进取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根据校长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能够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和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经过。

  第十五条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教代会以年级组、处室、分校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或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组(团)长。

  第十七条教代会根据需要能够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提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景;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总支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提议名单,经党总支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理解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召开教代会的实施办法、程序按照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即发的《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十四):

  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条例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景,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实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颁布。

  2、教职工请假半天以内(不影响授课)由年级组、教研组及各处负责人批准,超过半天或虽不超过半天但影响授课者,须由组、处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干部备案,一天以上须报校长批准,组、处负责人请假须报校长批准,校长请假须经董事长批准。

  3、教职工因事请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半天以上(含半天)须写请假条。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发事件,事先无法请假者,应于事后补假,事后补假一律须经校长批准。

  4、教职工因病请假,须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医院证明向组、处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或旷工处理。组、处负责人收到病假证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处备案。

  5、教职工因公请假,应持相关通知,经主管主任批准后向人事干部备案。

  6、教师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影响上课者,组、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教导处,共同研究代课或调课方案。

  7、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者,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8、各组、处负责人及人事干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若有因私徇情,学校将追究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十五):

  一、教师代表大会的任务

  国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党的路线、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所有时间。认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学校、团体和教员,协调学校的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学校的行政工作,团结和动员教职工发扬的精神所有权,并确保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

  二、教师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听取章程草案制定、修改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提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提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等专题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提议;

  (四)讨论经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福利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任免、考核、奖惩的相应措施;

  (五)审议关于处理学校上次(二)教学代表会议提案的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多方面的意见和提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情景,提出整改意见和提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经学校和学校工会同意的其他事项。

  教师代表大会的意见和提议,应当以会议决议的形式提出。

  三、教会代表所享有的权利。

  (一)在教会代表会议上有表决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师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提议;

  (三)提出提议,查询和监督提议的处理;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在执行职务中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

  四、教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本事;

  (二)进取参加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代表大会的任务;

  (三)为人公正,为人正直,与教职工群众坚持密切联系,真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十六):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取开展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推选,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工会主席负责日常工作。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构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为教代会正常活动供给条件,自觉理解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十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工会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奋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提议;讨论经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

  3、进取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进取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理解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能够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院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能够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我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景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奋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本事,进取参与学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进取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经过。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经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经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经过并报校委会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十八):

  1.教职工代表大会理解园领导班子的领导。

  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为工会。

  3.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为幼儿园正式在编人员。

  4.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⑴在每五年一届的.换届大会上,听取并讨论园长的任期目标报告;每年一次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让代表掌握园长任期目标的实施和幼教改革的进展情景。园内的重大措施出台前,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提议。

  ⑵评议监督园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并提出奖惩提议。

  ⑶审议经过规章、制度、考核细则以及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园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园长颁布实施。

  5.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⑴协同党支部和各部门抓好物质礼貌和精神礼貌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职业道德和爱国主义教育。

  ⑵围绕全面推进和实施幼教改革目标,建设全市一流、全省有名的幼儿园,充分调动以保教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进取性和创造力,促进我园幼教改革,促进我园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⑶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⑷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本事和整体素质。

  ⑸动员职工贯彻园内的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奋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园长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

  ⑹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会前、会后报告制,及时向园领导班子和上级工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会议信息,获得上级领导的支持与帮忙。

  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工会负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十九):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构建和谐学校,促进学校学校政治民主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实“党组织保证监督、校长负责、教代会参与管理”的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团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3、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是教代会的组织者、参加者,又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4、教代会的职权:

  (1)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等主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提议。

  (2)讨论和经过学校岗位职责制方案,教职工的聘任、奖惩条例、分配改革的办法和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财经预算、决算情景,并提出审议意见。

  (4)评议和监督行政各级领导干部,能够提议上级主管部门对他们予以表扬、嘉奖、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

  5、教代会代表由工会小组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不少于教职工教职工总人数的25%,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60%。根据需要,教代会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中层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教职工家属等。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理解选举小组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小组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或补选本小组的代表。

  6、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提议和提案;

  (2)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提议;

  (4)有权对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景提出询问;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7、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奋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3)进取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具有必须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本事。

  8、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到期改选,换届改选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代表大会一次以上。每年召开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总数半数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9、教代会每次会议的议程,一般应包括以下资料:

  (1)听取并讨论学校工作报告;

  (2)听取审议学校、工会财经工作报告;

  (3)听取上届教代会决议和代表提案落实情景的答复;

  (4)审议教代会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

  (5)讨论经过按规定应由教代会经过的有关方案、条例和其他规章制度。

  10、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广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见,经大会领导小组审议,提请大会经过。

  11、教代会闭幕期间,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会有关会议的召集与组织;

  (2)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3)收集汇报教职工对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各项规章制度及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提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十):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学校要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分配,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总名额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及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提议。

  (二)讨论学校岗位职责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教职工的福利经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的工作,每学年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构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领导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供给条件,自觉理解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十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和《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强化学校民主管理,使我校教职工大会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产生。

  教代会代表应是本校在编教职员工,经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任期月工会届期,全校的教研组划分若干选区,后勤组为独立选区,校行政人员均分到各选区。各选区先进行候选人提名,并研究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经过协商确定候选人,然后根据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

  各选区代表名额按该选区员工数的30%左右比例确定。教师比例不能低于60%,女性教职员工应占适当比例。代表因调动、退休或其它原因不再在本校工作,其代表资格天然终止,缺额可根据实际情景进行增选。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我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讨论、审议;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肖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及其领导提出提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提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景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1)奋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本事;

  (2)进取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协助和支持校长做好学校管理工作;

  (3)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教代会职权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审议经过学校提出的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等。

  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等。

  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及其工作。

  第五条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为有效。

  教代会如开的程序为:

  第一阶段: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由学校党政工提出本次大会议题的提议,并由工会起草召开教代会的文件,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党支部发文实施。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工会、教代会有关工作小组做好需向大会汇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大会精神。学校行政和工会共同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各专门工作小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进取开发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工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情景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忙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产生及工作。

  学校设立提案审理小组、教改工作小组、民主评议干部小组、民主理财生活福利小组和纪律监督小组。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名,成员以教职工代表为主,也能够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由工会提出来初步名单,经主席团讨论同意,交教代会全体会议经过产生。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教代会的列席和特邀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能够是学校领导干部、中层干部、教职工、学生,也能够是本校退(离)休干部及教职工家属。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八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由工会负责印发提案表,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并明确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提案资料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提案能够由个人或几人团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措施等资料。

  提案由教代会提案审理小组(或工会)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一看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确体现国家、团体、个人三者关系;三看是否贴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贴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审理小组转给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

  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一般在半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来源理意见。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应边征集边处理,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进取性。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提案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处理意见和落实情景应经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九条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

  1、建立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1)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代表组(团)长、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组成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2)民主联席会议由校工会主席主持,根据会议资料及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3)提交民主管理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的方案,应由学校行政或工会提出,并经学校党组织同意。

  2、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能够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3、修改大会决议的程序

  (1)大会闭会期间,如出现教代会所作出(经过)的决议、决定与上级精神不符,或因情景发生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由学校行政提出修改有关决议(经学校党组织同意)的具体提议。

  (2)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对行政提出的修改决议意见进行研究,在基本统一认识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修改决定,并向下一次教代会说明情景予以确认。

  (3)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也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讨论审议,修改原有决定。

  第十条教代会档案资料工作

  教代会应建立并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教代会的有关资料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建档、存档的范围: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等资料;教职工代表的提案及处理结果记录;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等。

  教代会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由工会负责。

  第十一条教代会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本制度在具体执行时,如疑问或细节不清,参照《浙江省中小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十二):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取开展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推选,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工会主席负责日常工作。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构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为教代会正常活动供给条件,自觉理解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十三):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对本单位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参加决策、监督评议干部、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团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教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提出提议和意见。

  (二)在本单位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和经过重要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结构工资调整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并提交校长颁布实施。

  (三)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用使用原则及办法,审议决定其他有关教职工团体福利事项,并责成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并根据需要提出奖惩提议,并报告干部主管部门。

  (五)征集和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组织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核、立案、落实和反馈。

  (六)代行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审议和批准工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收支情景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学校行政系统的权威,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职责感奋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校长和学校行政系统要尊重教代会的职权,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如校长对教代会决议有不一样意见,能够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仍有不一样意见,应按决议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教代会的提案,奋力及时落实提案资料,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并虚心理解教职工代表的质询和检查。

  第八条教代会的代表,以组或部门为单位,根据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在本组或部门内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实行任期制,一届一任,换届改选,能够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能够更换或递补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教代会议案和提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提议。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要求和意愿,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质询和批评。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六)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其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奋力学习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进取做好本职工作。

  (二)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本事。

  (三)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进取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安排的工作。

  (四)正确处理国家、团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每次教代会召开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各方面同志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其人数应加以适当控制。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三分之一代表要求或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经学校党支部批准,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三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负责处理大会召开期间事务,大会闭幕期间不能代行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教代会的基本任务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经过。每次大会应突出主题或重点,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教代会以组或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教代会根据需要可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提议,审核有关提案,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景。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应充分尊重教职工代表的个人意愿,可视情景采用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表决均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条教代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态度。决议的资料要贴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贴合群众意愿和学校及教代会的权限。教代会决议,经大会经过后即生效。学校各级领导和教职工都必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应在党支部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紧紧依靠群众,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案和主席团提议名单,经党支部批准,召开大会。

  (二)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遇有重大问题,可召集教职工小组组长或代表小组组长会议,提出提议,报请党支部审批。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理解他们的申诉,并对代表进行培训。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资料建档工作及其他事宜。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十四):

  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条例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景,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实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颁布。

  2、教职工请假半天以内(不影响授课)由年级组、教研组及各处负责人批准,超过半天或虽不超过半天但影响授课者,须由组、处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干部备案,一天以上须报校长批准,组、处负责人请假须报校长批准,校长请假须经董事长批准。

  3、教职工因事请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半天以上(含半天)须写请假条。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发事件,事先无法请假者,应于事后补假,事后补假一律须经校长批准。

  4、教职工因病请假,须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医院证明向组、处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或旷工处理。组、处负责人收到病假证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处备案。

  5、教职工因公请假,应持相关通知,经主管主任批准后向人事干部备案。

  6、教师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影响上课者,组、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教导处,共同研究代课或调课方案。

  7、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者,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8、各组、处负责人及人事干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若有因私徇情,学校将追究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十五):

  参照《教育法》、《工会法》,结合本校实际情景,制订本条例:

  1、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2、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团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真诚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3、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4、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整体改革方案。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结构工资方案,教职工住房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方案。

  3)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提议。

  4)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评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校长要进取支持教代会工作,保障教代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代会的提案,理解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教代会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5、教职工代表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进取参加教代会活动。

  3)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4)办事民主,为人师表,一心为公。

  6、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会期根据实际情景确定。

  7、教代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才能召开;教代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经过或生效。

  8、教代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不搞常任制。

  9、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经过。

  10、教代会经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各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经教代会审议经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执行情景由行政领导向下一次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理解群众监督。

  11、教代会以工会小组或教研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十六):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队伍的进取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视学校规模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产生以后,编成代表队(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在一般情景下,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七、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支部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7人,主持召开本届教代会的大会。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提议。

  2、讨论学校岗位职责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3、讨论教职工住房的分配、调整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构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供给条件,自觉理解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十七):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取开展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推选,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工会主席负责日常工作。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构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为教代会正常活动供给条件,自觉理解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十八):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为加强教代会职能,体现民主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2、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把提案表分发给教职员工,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酝酿提案。在教代会前一个星期把提案汇总、分类。

  3、要把教代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进取向上的大会,体现教职员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会,根据社会发展和学校实际确立中心议题,对中心议题广泛听取意见。

  5、教代会中的提案,学校工会有权利、也有义务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落实,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中公布,对暂不能落实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职工说明实际情景。

  6、教代会的程序必须贴合有关规定。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必须经教代会经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十九):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构建和谐学校,促进学校学校政治民主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实“党组织保证监督、校长负责、教代会参与管理”的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团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3、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是教代会的组织者、参加者,又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4、教代会的职权:

  (1)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等主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提议。

  (2)讨论和经过学校岗位职责制方案,教职工的聘任、奖惩条例、分配改革的办法和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财经预算、决算情景,并提出审议意见。

  (4)评议和监督行政各级领导干部,能够提议上级主管部门对他们予以表扬、嘉奖、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

  5、教代会代表由工会小组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不少于教职工教职工总人数的25%,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60%。根据需要,教代会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中层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教职工家属等。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理解选举小组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小组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或补选本小组的代表。

  6、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提议和提案;

  (2)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提议;

  (4)有权对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景提出询问;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7、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奋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3)进取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具有必须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本事。

  8、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到期改选,换届改选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代表大会一次以上。每年召开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总数半数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9、教代会每次会议的议程,一般应包括以下资料:

  (1)听取并讨论学校工作报告;

  (2)听取审议学校、工会财经工作报告;

  (3)听取上届教代会决议和代表提案落实情景的答复;

  (4)审议教代会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

  (5)讨论经过按规定应由教代会经过的有关方案、条例和其他规章制度。

  10、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广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见,经大会领导小组审议,提请大会经过。

  11、教代会闭幕期间,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会有关会议的召集与组织;

  (2)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3)收集汇报教职工对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各项规章制度及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提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十):

  一、学校要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景报告,就学校各项重大决策进行讨论。

  二、对学校干部和部门工作进行评议。

  三、对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各种制度、方案提出意见,甚至作出决定。

  四、闭会期间,由教育工会经常征求群众的意见,维护教职工的正当合法权益,参与学校决策。

  五、校长应当自觉地征求和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自我和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情景,并主动理解教职员工的监督。

  六、讨论并向校长交送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应由行政处理的各种提案,并检查实施情景。

  七、提出有关各项工作的质询,听取校长、各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工作,并进行审议。

  八、根据校长的'提议,对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或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项的草案,进行审议、表决或组织民意测验,参与学校的决策。

  九、对校长和其他行政干部进行监督评议,可向校长提出任免学校各部门干部的提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十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新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团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经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提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进取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理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职责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能够连选连任。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提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提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提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景提出询问。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进取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必须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本事;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本事。

  第十一条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景确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经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结合学校实际情景,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经过。

  第十七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经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4、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5、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提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6、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小路口镇中心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十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工会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奋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提议;讨论经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

  3、进取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进取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理解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能够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院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能够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我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景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奋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本事,进取参与学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进取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经过。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经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经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经过并报校委会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十三):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立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重点中学而开展工作。

  3、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经过方为有效。

  4、教代会的代表以行政部门、学科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员、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6、在一般情景下,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7、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委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9—11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8、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经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构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9、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则、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提议。

  (2)讨论并经过学校岗位职责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并经过教职工住房安排、学校结构工资调整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定期民主评议学校中层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10、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供给条件,自觉理解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11、教代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十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加速把阳绵中学办成西部领先、全国一流、国际知名的学校,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景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提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校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提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提议;

  4、讨论经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景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经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提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提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进取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要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理解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编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教职工的代表,以教研组和行政后勤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领导干部、教师、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要占适当比例。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能够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校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能够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我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景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奋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本事;

  2、进取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景,理解评议监督;

  5、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团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干部、工会干部及教职工代表七至九人组成。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的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经过。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经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经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1、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提议人选;

  2、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工会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工会委员会议;

  3、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理解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提议和申诉;

  4、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5、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经过并报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十五):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部分,他是学校教职工有领导有组织参与民主的,是发动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一种基本形式。教代会必须理解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和保护教代会和工会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以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扬当家作主的精神,共同奋力办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教代会的任务

  教代会的任务是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团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学校行政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保证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奋力培育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把学校办成高质量、有特色、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新型学校。

  2、教代会的职责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提议。

  (2)讨论和经过由校长提出的岗位职责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3)讨论和经过教职工团体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教职工团体福利的重大事项。由校长颁布施行。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定期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根据其任职期间的业绩进行表扬或批评,并能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任免的提议。

  3、教代会的召开

  教代会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一次。开好教代会,是搞好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环节,所以,必须遵循以下七个基本程序。

  (1)选代表

  ①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基本条件:凡是享有公民基本权利的教职员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得有附加条件、如文凭、年龄等。

  ②教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

  代表的构成,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③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

  教职工代表以年级组、教研组、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产生。

  ④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a、严格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参加选举人数需超过单位、本部门教职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b、教工代表需获本单位教职工一半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⑤教工代表的补选和撤换。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能够连选连任。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者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单位按照规定补选。办法与选举相同。

  ⑥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能够邀请一些未当选为代表的校领导和有关中层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还能够邀请一些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等参加。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数一般不要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20%,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不能当选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

  (2)定议题

  教代会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就是教代会的议题。大会议题主要应围绕两方面的资料:①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②教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议题,党政、教代会双方都能够提出。议题的决定,必须经过教代会常委表决经过,防止个人随意行为。

  (3)征集提案

  教职工代表提案是以书面的形式,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提议。提案征集应召开大会前半个月由工会或提案小组把征集表发给代表。"征集表"资料包括提案名称、案由或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提案人和附议人。提案一般应有一人提出,二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三人以上合议后,就填写提案表,成为正式提案。提案征集后,应进行审理分类。

  处理分为:

  ①立案——凡贴合政策规定,行政有本事解决,又确实需要解决的提案,应立案处理。凡是立了案的,都要进行整改。

  ②调查——对提案资料的可行性需要作深入了解和研究后才能确定,则暂不立案,待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定。

  ③解释——对不贴合政策,或者学校根本无法解决的提案,则向代表作出解释。

  ④暂缓处理——对贴合政策,但学校目前欠缺解决的提案,则作暂缓处理。

  (4)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教代会常委或全体代表参加,汇报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景,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提议,提请教代会常委或全体代表审议经过。

  (5)开大会

  开好教代会是教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重要保证。所以,要严格按照预备会议经过的议程,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认真主持开好大会。

  会议召开前,大会主持人核实出席大会的教工代表人数。到会代表超过23,即可宣布开会。大会的主要议程是:

  ①大会报告:

  由校长作工作报告或有关行政负责人作专题议案报告;由工会主席或教代会常委汇报上届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景,提案处理情景以及本届大会提案征集情景报告。

  ②分组讨论:

  分组对大会报告、议案等进行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定草案或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各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

  ③大会发言:

  由组长或推选出来的代表在大会上作大会发言,陈述讨论、审议的意见和提议。也可让教职工代表自由发言。

  ④大会表决:

  对各项方案、大会决议、表决草案或候选人进行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投票两种表决形式。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6)贯彻实施决议

  大会决议是教代会对其各项议题做出的决定,是教代会职权的表现形式。决议落实得好不好,是检验教代会能否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志,党、政、工必须通力合作,认真贯彻落实。为了维护教代会的权威和大会决议的严肃性,教代会的决议任何人不能随便修改。在执行过程中情景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经党、政、工联席会议或教代会常委讨论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召开教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资料表决。

  4、本制度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若上级有新的规定与之不符的则自行终止。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十六):

  为了适应学校各项工作的需要,加强岗位职责制,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强教师的职责心与职责感,提高工作效率,发放好考勤津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以下考勤细则。

  一、考勤项目

  对到校、办公、上课、教职工例会及学校通知参加的各种集会或活动均作考勤。

  二、考勤要求

  全体教职工必须按时到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办公制度、上课等各种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不旷工旷教,有事先请假,准假后方可离校。无公务联系不串岗,不闲谈,不做私语,不做与教学无关的其它活动。

  三、考勤时间

  1、坐班时间:全镇统一制定。

  2、上课:上课铃响进教室到下课铃响。

  3、会议:各种会议的开始到结束。

  4、值日教师提前40分钟、班主任提前10分到校,放学延至学生离校。

  四、考勤办法

  1、坐班考勤实行指纹签到。

  2、每月月底由教务处将考勤情景汇总。

  五、考勤界定

  1、请假规定

  (1)教职工若在工作期间探亲,按事假处理。

  (2)教职工病假、事假三天以内,持,经校长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报请中心学校。一周以上一个月内由教体局组织人事科审批,超过一个月的由局长审批。(病假需供给镇级或以上医院证明)

  (3)丧假三天,给假范围为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凡超假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4)教职工因私事请假的,按事假处理。请假必须经领导同意方可,事后请假按旷工处理。

  (5)请假必须自我安排好假期内的上课并报教务处批准,

  (6)急病或重大特殊情景可例外,但返校后必须说明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

  (7)教职工经批准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培训、考察和学习的按公假处理。

  (8)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2、凡属下列情景之一者按旷工或旷课处理:

  (1)教师调课需经教导处批准,如私自调课视为旷课;

  (2)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到校上班工作者;

  (3)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或委托别人请假、续假,但未得到批准,擅自不到校者;

  (4)请假届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到职者;

  (5)工作不服从分配,虽然到校但没有履行具体工作职责者。

  (6)迟到、早退,不说明事由,2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7)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不参加有关活动而无正常理由,均视为旷工。

  (8)坐班时间,如果领导查班不在,视同旷课。

  六、考勤奖惩

  1、每月满勤奖25分。

  2、上班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擅自离堂扣1分。

  3、教师旷课一节扣5分,旷工一天扣10分(指无课教师),累加计算。

  4、事假半天扣1分,1天扣2分,同时扣除课时费,类推。

  5、病假半天扣0.5分,1天扣1分,同时扣除课时费,类推(需出示镇级或以上医院证明)。

  6、代课费为课时费平均值的二倍。

  7、若有教职工弄虚作假,不按实签,一经查实则扣除全月考勤奖并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师德扣分。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十七):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取开展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推选,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工会主席负责日常工作。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构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为教代会正常活动供给条件,自觉理解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十八):

  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规范考勤程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具体情景,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方法

  ㈠行政后勤人员、教研室主任实行坐班制度,工作日上班应按时打卡、签到。

  ㈡专职教师到校授课不打卡,由教务科负责检查到位情景;但专职教师每周三午时返校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或者学校统一安排返校坐班,均参照行政人员打卡、签到。

  ㈢教职工晚值班或晚辅导均应打卡、签到。学校晚值班由办公室检查到位情景;教师晚辅导由教务科检查到位情景;班主任晚值班、出早操由学生科检查到位情景。

  ㈣行政后勤人员和教研室主任的坐班考勤以校办公室的打卡签到记录为准;教师上课考勤以教务科的检查记录为准;班主任晚值班和查早操以学生科的检查记录为准;教职工晚值班或晚辅导以负责检查的职能部门的检查记录为准。

  ㈤教职工参加学校安排的学习、会议或活动的考勤,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考勤项目与时限规定

  ㈠请假

  教职工请假按规定分为婚假、产假、病假、丧假、事假5种。

  1.婚假、产假(含小产假)、丧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病假:教职工一般疾病(不住院)每次请假原则上应控制在一周时间内。超过一周者需再凭医疗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教职工因病住院,请假时限凭医院证明办理。

  3.事假:教职工除上述情景以外的请假或请病、婚、丧、产假等超过规定时限,为事假。事假视具体情景按权限审批。

  4.下列情景允许请假,但不作事假处理(不计出勤费、奖金,但不影响全勤奖):

  ⑴搬迁新居(限2天以内);

  ⑵参加小孩家长会;

  ⑶小孩打预防针;

  ⑷按规定产检。

  ㈡迟到、早退、擅自离岗

  1.行政后勤人员、教研室主任坐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均以20分钟(含20分钟)为限,超过20分钟另处。

  2.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均以10分钟(含10分钟)为限,超过10分钟另处。

  3.教职工参加学习、会议或活动的迟到、早退根据当时点名情景认定。

  ㈢旷工

  下列情形均以旷工论处:

  1.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或派工,擅自不上班或离校者;

  2.请假、派工手续不正规者;

  3.行政后勤人员、教研室主任坐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超出20分钟以上者(计旷工半天);

  4.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超出10分钟以上者(计旷工半天)。

  三、请假、派工手续

  ㈠坐班期间凡因病事假、公假等原因未能出勤或因公差不能在校内打卡签名的教职工,必须提前1天填写《请假单》,写明请假原因、假别、时间等(请病假、产假需附医院证明,请婚假需附结婚证明,开家长会附学校通知等),并按审批权限办理好手续后,将《请假单》投入考勤箱。

  ㈡专职教师或行政兼课教师因各种原因(公差、病事假等)不能完成正常授课任务,必须提前1天填写《调课、停课、请人代课申请表》,写明请假原因、假别、时间等,并按审批权限办理好手续后,交教务科备案。

  ㈢专职教师周三请假或因公差未完成正常授课任务,以及在上课外的时间派差,同时须填写《请假单》,并按审批权限办理好手续后,将《请假单》投入考勤箱。

  ㈣确因急病等特殊情景不能按时请假者,应及时打电话报告所属科室(部门)负责人并征得同意(教师应同时向教务科报告并征得同意),并报人事部门备案,事后凭证明材料按程序补办请假手续。

  ㈤请假审批权限

  1.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

  ⑴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⑵3天以上,六天以内(含6天),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⑶6天以上,经学校同意后,报省财政厅人教处审批。

  2.副科及以下教职工请假

  ⑴1天以内(含1天)由科室领导审批;

  ⑵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科室领导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⑶3天以上,6天以内(含6天)由科室领导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⑷6天以上经学校同意后,报省财政厅人教处审批。

  3.教职工在举行全校性学习、会议或活动期间请假,一律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班主任不能参加要求班主任参加的学习、会议或活动的,除向所在科室请假外,同时须向学生科请假。

  四、考勤结果

  ㈠考勤情景公布

  1.行政后勤人员、教研室主任及专职教师打卡坐班由校办公室于每月初2天内公布上月考勤情景。

  2.专职教师及行政兼课教师上课由教务科于每月初2天内公布上月考勤情景。

  3.学校晚值班由校办公室负责,教师晚辅导由教务科负责,班主任值班(含查早操)由学生科负责,于每月初2天内公布上月考勤

  情景。

  ㈡考勤结果处理

  1.各负责科室及负责人、批假人应如实填报、签批,凡发现不如实填报出勤情景的,追究职责。

  2.各负责部门的考勤情景公布表,是计发国家工资及校内劳动津贴的依据。考勤结果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劳务津贴、奖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3.连续旷工达15天以上(含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含30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旷工者予以除名。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校办公室解释。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十九):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总支审查批准产生,由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视学校规模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代表产生后,编成代表队(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领导干部、教职工和

  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度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在一般情景下,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七、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总支审查同意,有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5——8人,主持召开本届教代会的大会。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

  计划、改革方案、财务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提议。

  (二)讨论学校岗位职责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与教职工有关

  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

  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

  研究办理。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构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供给条件,自觉理解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四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奋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2、听取校长,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和,提出意见和提议;讨论经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

  3、进取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进取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理解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能够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院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能够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我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景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奋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本事,进取参与学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进取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经过。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经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经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经过并报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四十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提高参政意识,增强主人翁的职责感,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了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工的进取性和创造性,实施校务公开。依据,结合我校实际情景,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教代会会议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代会以_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提议权,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提议。

  (二)审议经过权,讨论经过学校岗位职责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及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团体福利事项。

  (四)审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被评议干部能够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能够提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八条校长要进取支持教代会的工作,认真对待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提议,负责执行和处理教代会作出的决议,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四项职权。

  第九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教育全体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进取支持和投身学校的各项改革,自觉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奋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奋力学习科学和技术。

  2、有必须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议事本事,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本事,不谋私利,勇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3、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热心为群众说话办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团结同志,受群众的信赖和拥护。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教代会代表名额为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0%—25%。校工会根据各组的教职工人数、工作性质、工作需要,按比例协商分配名额。

  (二)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代表应占必须的比例。

  (三)校工会确定各组代表名额和任职条件,由各分工会或小组负责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经过半数的教职工同意方能当选为代表。

  (四)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各组,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原则上不占各组代表的分配名额。

  (五)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代表经审查确定以后,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六)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能够是学校的在职干部和教职工,也能够是学校退(离)休干部和教职工,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对学校的工作有审议、批评、提议的权利,对各级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检查学校有关部门执行教代会大会决议的提案处理情景,必要时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的提议。

  (五)凡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的时间正常出勤待遇。

  (六)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控告。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奋力学习,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带头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不断增强民主意识,提高参政议政本事,进取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管理

  (一)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的,要向大会请假。

  (三)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的活动;代表办理了退(离)休手续或调离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四)代表工作不负职责、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可由选举单位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经过,予以撤换。

  (五)代表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自动、被开除公职的取消其代表资格。

  (六)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根据情景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先进教师代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经过方为有效。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能够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校工会在教代会大会闭幕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机构的日常工作。在校党总支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提议名单,经党总支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理解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即会议筹备阶段、正式会议阶段和会后督促贯彻落实阶段,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基本程序。

  (一)制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由校工会负责起草,资料包括:会议的指导思想、主要议题、会议议程、会期、提案征集、主要文件、组织机构、活动安排、会议经费预算等。

  (二)成立会议筹备组。筹备组应由党政工团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党总支主要领导人担任,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三)教代会换届时。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四)确定大会议题。议题应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来确定。

  (五)征集提案。征集提案是筹备阶段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1、提案资料,一是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二是为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三是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与效益;四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五是有关提议;六是提案人(包括附议人)。

  2、提案征集的过程。提案征集工作由工会或提案审查小组负责,其程序:一是在会议召开前半个月,经过召开代表组长会议及各种渠道发布信息,公布本次大会征集提案的主要资料,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各代表组;二是以代表组为单位,组织教职工代表认真征集提案。会议期间仍可继续征集提案。平时也能够征集提案。教职工根据需要,能够随时填写提案表,直接交校工会;三是由教职工代表填写提案征集表,提案必须一案一事一表。提案可由职工代表个人提出,也可由职工一人提出二人附议,填表后交职工代表大会立案。

  3、提案审查立案。各代表组征集的提案送工会整理归类,并分别提出意见,由提案审查专门小组初审,对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也可就部分提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构成决议后,正式确立为本届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4、提案转办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立案后,由学校行政领导负责落实处理,其程序:一是由行政领导主持召开提案交办会议;二是具体落实提案,制定落实提案的具体措施;三是填写提案落实传递表;四是检查督促;五是在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落实情景,对优秀提案予以表彰。

  (六)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会议材料分会务材料和各专项材料。会务材料一般包括:大会、大会议程、。大会日程表、大会主席团提议名单、主席团执行主席名单、各代表组组成人员及代表组长名单、开幕词、、会议决议等;各专项材料一般有: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职工提案审查报告、有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团体合同、其它专门议题材料等。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阶段基本程序。

  在举行正式会议前,必须单行预备会议,由筹备组主持,经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大会议程、各代表小组组成及组长名单、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名单。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一条会后督促贯彻落实阶段。

  (1)行政和工会制定传达,落实大会精神的计划和要求。

  (2)各代表组负责向其所属部门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奋力工作。

  (3)校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提案。

  (4)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按照教代会经过的方案组成并开始工作。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设立提案审理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和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应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因工作需要,能够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校工会组织、督促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5)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讨论制定有关条例、办法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景,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6)专门工作委员会不应代替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7)工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有职责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景。

  (8)建立教代会联席会议制度,遇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可由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各代表组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

  (9)遇到重大事项,经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报请党总支批准能够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10)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资料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决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讨论经过,报校党支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四十二):

  20xx年4月3日午时17时30分,淄博师专附属幼儿园三届一次教代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在多功能教室隆重举行,41名正式代表、3名列席代表参加会议。此次会议是在幼儿园党支部研究决定和精心筹备下召开的。

  党支部书记张学香同志主持了会议。首先,园长李卫东同志作了题为《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为建设全省一流幼儿园而奋力奋斗》的幼儿园工作报告。报告从党建工作、礼貌单位创立、廉政建设、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教师队伍建设、品牌形象、社会影响力提升等几个方面回顾了幼儿园自20xx年以来的各项工作,并指出了我园今后工作的总体思路,期望全体教职工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进取的态度,更加扎实的作风,为实现建设全省一流幼儿园的目标而奋力奋斗!

  随后,张学香书记向大会作了题为《促进依法治园保障群众利益奋力提升员工快乐指数》的工会工作报告,报告从思想方面、师德方面、制度方面、群众权益与活动等五大方面汇报了一年以来的工会工作情景,报告温暖贴心,活动丰富多彩,切实维护了教职工的权益。

  杜金烽同志和王云霞同志还分别作了《幼儿园财务工作报告》和《提案征集情景工作报告》。

  报告结束后,各代表团分组对各项报告展开了热烈讨论,大会主席团听取了各代表团对讨论情景的汇报,表决经过了对各项草案的决议,最终选举产生了第三届工会委员会委员。

  此次教代会的'顺利召开,是全体教职工民主参与幼儿园管理的重要体现,凝聚了教职工的向心力,进一步调动了全体教师的工作热情和进取性,有力地推动了幼儿园的民主管理进程,本次教代会的召开将为幼儿园的发展谱写新的壮丽篇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四十三):

  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条例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景,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实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颁布。

  2、教职工请假半天以内(不影响授课)由年级组、教研组及各处负责人批准,超过半天或虽不超过半天但影响授课者,须由组、处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干部备案,一天以上须报校长批准,组、处负责人请假须报校长批准,校长请假须经董事长批准。

  3、教职工因事请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半天以上(含半天)须写请假条。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发事件,事先无法请假者,应于事后补假,事后补假一律须经校长批准。

  4、教职工因病请假,须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医院证明向组、处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无医院证明者按事假或旷工处理。组、处负责人收到病假证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处备案。

  5、教职工因公请假,应持相关通知,经主管主任批准后向人事干部备案。

  6、教师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影响上课者,组、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教导处,共同研究代课或调课方案。

  7、教职工因病因事请假者,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8、各组、处负责人及人事干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若有因私徇情,学校将追究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四十四):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立全省一流中学而开展工作。

  三、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点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案方为有效。

  四、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行政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职工的三分之一。

  五、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工、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必要时,可特约临时工、退休教师及学生家长列席会议)。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如代表因故离校,由所在部门(组)的教工补选代表。

  六、在一般情景下,教代会每两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七、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总支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5—9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八、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经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构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九、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提议。

  2、讨论学校岗位职责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3、讨论教职工福利待遇、工资调整等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十、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供给条件,自觉理解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十一、教代会委托学校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四十五):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取开展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推选,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工会主席负责日常工作。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构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为教代会正常活动供给条件,自觉理解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四十六):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队伍的进取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视学校规模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产生以后,编成代表队(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在一般情景下,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七、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支部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7人,主持召开本届教代会的大会。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提议。

  2、讨论学校岗位职责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3、讨论教职工住房的分配、调整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构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供给条件,自觉理解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四十七):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进取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构建和谐学校,促进学校学校政治民主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实“党组织保证监督、校长负责、教代会参与管理”的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团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3、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是教代会的组织者、参加者,又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4、教代会的职权:

  (1)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等主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提议。

  (2)讨论和经过学校岗位职责制方案,教职工的聘任、奖惩条例、分配改革的办法和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财经预算、决算情景,并提出审议意见。

  (4)评议和监督行政各级领导干部,能够提议上级主管部门对他们予以表扬、嘉奖、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

  5、教代会代表由工会小组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不少于教职工教职工总人数的25%,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60%。根据需要,教代会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中层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教职工家属等。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理解选举小组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小组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或补选本小组的代表。

  6、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提议和提案;

  (2)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提议;

  (4)有权对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景提出询问;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7、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奋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3)进取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具有必须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本事。

  8、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到期改选,换届改选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代表大会一次以上。每年召开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总数半数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9、教代会每次会议的议程,一般应包括以下资料:

  (1)听取并讨论学校工作报告;

  (2)听取审议学校、工会财经工作报告;

  (3)听取上届教代会决议和代表提案落实情景的答复;

  (4)审议教代会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

  (5)讨论经过按规定应由教代会经过的有关方案、条例和其他规章制度。

  10、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广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见,经大会领导小组审议,提请大会经过。

  11、教代会闭幕期间,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会有关会议的召集与组织;

  (2)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3)收集汇报教职工对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各项规章制度及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提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四十八):

  为了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进取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项工作,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学校的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行使职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开展工作。

  三、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团结、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奋力做好工作。学校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

  四、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会要行使审议提议权、审议经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推荐和民主选举权,五项职权。

  六、教职工代表需以年级或教研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方法由工会委员会视学校的规模而定,征得党组织同意后实施。

  七、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13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工会或13以上的教职工提议,学校党组织同意,可提前、推迟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八、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具体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

  九、教代会闭会期间各组应建立活动制度,在各组工会小组长和教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研究处理,必要时可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届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四十九):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对本单位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参加决策、监督评议干部、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团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教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提出提议和意见。

  (二)在本单位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和经过重要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结构工资调整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并提交校长颁布实施。

  (三)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用使用原则及办法,审议决定其他有关教职工团体福利事项,并责成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并根据需要提出奖惩提议,并报告干部主管部门。

  (五)征集和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组织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核、立案、落实和反馈。

  (六)代行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审议和批准工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收支情景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学校行政系统的权威,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职责感奋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校长和学校行政系统要尊重教代会的职权,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如校长对教代会决议有不一样意见,能够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仍有不一样意见,应按决议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教代会的提案,奋力及时落实提案资料,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并虚心理解教职工代表的质询和检查。

  第八条教代会的代表,以组或部门为单位,根据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在本组或部门内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实行任期制,一届一任,换届改选,能够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能够更换或递补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教代会议案和提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提议。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要求和意愿,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质询和批评。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六)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其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奋力学习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进取做好本职工作。

  (二)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本事。

  (三)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进取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安排的工作。

  (四)正确处理国家、团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理解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每次教代会召开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各方面同志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其人数应加以适当控制。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三分之一代表要求或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经学校党支部批准,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三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负责处理大会召开期间事务,大会闭幕期间不能代行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教代会的基本任务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经过。每次大会应突出主题或重点,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教代会以组或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教代会根据需要可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提议,审核有关提案,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景。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应充分尊重教职工代表的个人意愿,可视情景采用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表决均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条教代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态度。决议的资料要贴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贴合群众意愿和学校及教代会的权限。教代会决议,经大会经过后即生效。学校各级领导和教职工都必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应在党支部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紧紧依靠群众,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案和主席团提议名单,经党支部批准,召开大会。

  (二)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遇有重大问题,可召集教职工小组组长或代表小组组长会议,提出提议,报请党支部审批。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理解他们的申诉,并对代表进行培训。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资料建档工作及其他事宜。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

  12月15日午时5点,教工幼儿园在多动能厅召开了20xx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幼儿园80余名教职工参加了会议。

  会议在庄严的国歌声中正式开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黄一鑫副园长宣布会议议程和安排,随后,臧玉萍园长作了《教工幼儿园提案工作》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资料主要集中在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幼儿园文化建设和加强教职工培训学习等方面,臧园长就本次教代会提案一一作了客观准确的分析与解答。同时,她期望每个教职工都能发挥职责感和主人翁精神,为幼儿园的发展献计献策。

  之后,臧园长宣读了《胶州市教工幼儿园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与分配方案》,栾德青、黄一鑫两位副园长宣读了了《教工幼儿园非事业编教师工资调整管理办法(试行)》《教工幼儿园20xx年聘用工勤人员工资管理办法》,与会教师以高度的主人翁职责感认真听取了报告,审议并经过了以上方案。最终对方案进行了表决,100%同意经过了方案。会议在热烈、民主、团结的`气氛中结束。

  此次教代会的圆满成功,标志着我园在寻求创新发展、深化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园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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